作者andypan (andy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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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转手法拍屋营利 须缴营业税
时间Tue Jan 16 13:16:01 2007
【经济日报/税务问答】 2007.01.16 03:25 am
板桥简先生问:最近房地产热络,本人想标购法拍屋,经整修後再行出售,以获取转手利
益,此种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是否须课徵营业税?
北区国税局台北县分局答覆: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标购法拍屋,以获取转手利益,如有符合
下列要件之一者,则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外,亦
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
。三、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四、其他经查核足以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之
营业人。此类案件以往纳税义务人均系报缴综合所得税,但自97年1月1日起则须课徵营业
税;特别吁请从事此种营利活动之纳税义务人注意相关课税规定,以免发生短漏报情形。
【2007/01/1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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