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ns88 (Ar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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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以实物捐赠者,应如何取得合法凭证
时间Fri Jun 16 09:42:55 2006
※ 引述《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之铭言:
: 这一篇的出处是高雄市国税局的新闻稿,整理的很详细。
: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9556&ctNode=657&mp=1
: 新闻稿中有提到,目前财政部对於实物捐赠已经列为年度重点查核工作之一,
: 所以如果还有人介绍你用这些方法去避税的话,可能要三思。
: 一、 以购入之土地捐赠者:
: (一)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者,其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可
: 依规定核实减除,并应检附:
: 1. 受赠机关、机构或团体开具领受捐赠之证明文件。
: 2. 购入该捐赠土地之买卖契约书及付款证明,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
关於买卖契约及付款证明,这个从事公设地买卖仲介者大都会有一套作法以应
重要的是国税局查核的态度和技巧,如果国税局仅是形式审查
其实很难杜绝此种避税(逃税)的风气
这一部份不晓得有没有人可以分享一下相关的资讯
: (二)如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或土地系受赠或继承取得者,除公共设施
: 保留地以外之土地且情形特殊,经稽徵机关研析具体意见专案报财政部核定外
: ,其94年度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依土地公告现值之16﹪计算。
: 二、以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捐赠者:
: 自94年7月8日起之捐赠案件,需俟受赠机关、机构或团体出售该股票取得现金後,
: 取具受赠单位载有股票出售价金之收据或证明文件,列报为出售年度综合所得税
: 之捐赠列举扣除。
: 三、以符合殡葬管理条例设置之骨灰(骸)存放设施捐赠者:
: 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设施之取得成本确实证据者,可依规定核实减除;
: 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确实证据者,则由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认定之。
: 至以未符合殡葬管理条例设置之骨灰(骸)存放设施捐赠者,则不得申报捐赠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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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86.43
1F:推 smartlai:被认为没有足够证明力,会用下面那段16%那招 06/16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