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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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税务问答》死前二年赠地已出售 应税
时间Thu Feb 16 12:39:36 2006
死前二年赠地已出售 应税
■ 税务问答
陈生生问:
某甲死亡前二年内将名下的乙笔土地赠与给大儿子,倘若土地於甲死亡前已出售
,应否并计遗产课税?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北区国税局台北县分局答覆:
当事人死亡前二年内(死亡日在87.6.25以前为三年内)赠与给配偶、子女、孙子
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这些亲属配偶的财产,即使在当事人死亡前
已经出让,仍然要当作他的遗产并计课税,遗产价值以死亡日的时价为计算标准。
例如土地以公告现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公开上市或上柜的股票等有价
证券,以当日市场收盘价作为时价,没有公开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独资合夥商号的
出资额,以这些公司或商号资产净值作为时价。
【2006/02/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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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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