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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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请问一个关於保险与赠与税的问题
时间Wed Jul 13 00:07:55 2005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就小弟前文所引最高行政法院 93 判 1545 这个案子,
: 第一审的诉讼标的只有撤销核课及处罚之行政处分.
: 刚刚到法源查了一下, 检索字词栏位用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当关键字,
: 判决案由栏位用 "税" 当关键字, 随便挑十几笔判决来看,
: 撇开部分撤销的案件不看 (这些案件的诉讼标的也都只有课税/裁罚处分),
: 其余的案件都是单纯的撤销之诉, 而没有附带提其他诉讼标的.
: 另请参考九十三年各级行政法院法律座谈会法律问题六 (司法周刊 1189 期 2 版):
: http://0rz.net/ed0uc
一、我查了一下,若非有一并提起他诉,则是原告之主张部分有理由,部分无理由的
情形,才会於主文中谕知"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例如:北行93诉1703
原告声明: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法院判决主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复查决定)关於罚锾超过新台币参仟玖佰伍拾万元部分均
撤销。....
简单说就是,原告主张处分全部都要撤销,法院审理後认为只有超过的部分才违
法。如果是原告全部胜诉,不会有其余之诉驳回这句。
二、93高行座谈会问题六,所讨论的是原告应声明如同法院判决主文的「诉愿决定及
原处分 (复查决定) 均撤销」,但是,原告却多了「含原核定处分」这几个字...
其实这原本应该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就应该行使阐明权,使除去不当之声明。但
若未行使阐明使原告变更声明时(也有可能是简易程序,没开庭所以也没办法阐明
),那判决主文要如何处理?
甲说的理由是有问题的,所称"且「复查决定含原核定处分」均撤销,系将原不利
於原告之处分均撤销",似乎认为是有两个不利於原告的处分。
实际上,若复查决定有变更原处分的情形,原告已无必要去声明撤销掉之前那个
处分。例如;原处分课税50万,复查决定改为30万。
抱歉这部分记不清楚,没能详述理由,记得可能是在陈清秀所着的书里有提到吧。
大会结论采乙说,可能就是认为原告主张错的部分,就不必理会吧。
(其实,法院收到原告诉状声明栏乱写一通的多得是呢 EX.声明:被告所为不公不
义..,如果又是简易案件,有时就直接帮他改成正确的声明啦。)
三、课税处分是国家对人民请求纳税,行使公法上请求权,属於下命处分,是适用请求
权时效消灭的规定的。而不是形成处分的除斥期间。
可参考北行92诉3568,两造关於程序方面的主张,及理由栏的程序方面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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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ppotsai:sorry, 我忘记说: 我找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40.116.165.150 07/13
2F:推 kai761:没关系,中行应该也一样,我在那边服务过 218.32.112.150 07/13
※ 编辑: kai761 来自: 218.32.112.116 (07/17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