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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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支付扶养费 不能列报免税额
时间Wed Mar 16 03:04:10 2005
※ 引述《kai761 ()》之铭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 (所以这个判决似乎是明显的判决违背法令)
: : 对於结论的话, 扶养亲属免税额的规范目的, 如果是在鼓励抚养
: : 子女付出心力比较多的一方, 那您所说的结论是可以接受的; 但
: : 是如果还是用量能课税原则来检讨, 我认为比较合理的作法应该
: : 还是让实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列报, 会比较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 : 所以我在前文最後提出的建议是, 如果两方都有支付, 则由两方
: : 协议列报比例, 协议不成则各列报半数.
: 这判决误引不再援用的判例,可能是判决违背法令,但不影响判决结果而不得废弃。
: 我们的看法有部分应该是相同的,有扶养义务的人里头,应由实际支付扶养费一方列
: 报,情感伦理道德应该是不考虑的。所以说该判决引了那判例是有问题的。
: 至於双方均有支付时,可否协议列报比例,可能要有法律明定,实务才会接受罗。
站在法官的立场, 就具体个案应否适用法律, 一开始最好先厘清
规范目的, 然後再从这个目的来思考. 在这个判决里面, 法官既
然判决原告之诉驳回, 判决理由当然要交代本案否准列报是否违
反他所认定的规范目的.
对於这个案件的判决结论我不能同意的理由是, 我还是认为扶养
亲属扣除额之规范目的是为了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比例大於其他
目的考量. 如果法官认为规范目的不是量能课税原则所能涵盖,
而是有其他社会政策目的 (例如, 鼓励 "担负生活起居、身心实
质照护,乃至伦理道德、人格教育养成的一方"), 判决理由里面
也应该要交代, 但是在判决理由里面我完全看不到这样的论证过
程, 勉强称得上, 大概只能从 "其 (母亲) 所尽之扶养义务显较
原告为重" 这一句隐约得知法官可能有这种想法.
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的问题则是, 这种情况下, 税法规范应该要
基於财政收入目的或是基於社会政策考量? 前提确定後, 扶养亲
属免税额要由谁列报就清楚浮现了 (如果是後者, 量能课税原则
必须退让), 再来的问题就是在现有的法令下, 有没有办法达到
这个目的? 如果没有, 要修法才能解决, 或是用解释函就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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