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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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新闻]绩优厂商 可申请汇总清关
时间Mon Jan 3 23:16:45 2005
绩优厂商 可申请汇总清关
货物可先放行 再按月缴纳关税 或以「自行具结」替代税费担保方式办理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为方便进出口厂商资金调度,简化通关作业,财政部发布进出口货物汇总清关实施
办法,凡是拥有经济部核发绩优厂商证明者,且最近三年每年进出口实绩总额达
1,500万美元,即可向海关申请适用汇总清关,货物先放行,关税按月缴纳即可。
财政部并在办法中授权海关,得允许包括最近三年每年进出口实绩总额达5,000万
美元的绩优厂商,申请以「自行具结」替代税费担保方式,办理汇总清关。
这项货物汇总清关实施办法已自即日起实施,财政部表示,过去由海关发布的进出
口货物汇总清关作业要点,将改由此一办法取代。其相关条件与适用原则包括:
汇总清关的申请资格:
一、取得经济部核发绩优厂商证明标章或贸易绩优卡,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
平均每年进出口实绩总额达1,500万美元者。
取得经济部核发绩优厂商证明标章或贸易绩优卡的进出口厂商,成立未满三年,得
依实际成立期间纪录,由海关审核其最近三年有无欠税、走私等情形,决定是否符
合适用资格。
二、最近三年无欠税、走私或其他重大违章情事者。且公司进出口流程及财务均以
电脑化控管者。
申请以自行具结替代税费担保办理汇总清关的条件则包括:
一、除符合申请办理汇总清关资格者外,需为工厂管理辅导法等有关规定的制造业
。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营业额在新台币5亿元以上者,或最近三年每年
营业额在新台币3亿元以上,并经海关评定为优级的保税工厂、自行点验的科学工
业园区事业或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
三、最近三年每年进出口实绩总额均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各年度均无亏损。
申请汇总清关厂商提供税费担保的方式共有六种,包括:现金、政府发行的公债、
银行定期存单、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单、信托投资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托凭证,以及
授信机构的保证。
财政部规定,汇总清关厂商经海关核准以自行具结替代税费担保通关者,其自行具
结的额度,是以申请前一年度1月至12月每月平均进口税费总金额的二倍为限。
汇总清关厂商如有逾期未缴清进口税费或其他违章情事时,财政部亦授权海关除依
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及利息外,还可视案情轻重停止其一年以下适用汇总清关的资
格。
经核准自行具结办理汇总清关者,逾期未缴清进口税费或违章时,除补税外,还可
停止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自行具结办理汇总清关的资格。
【2005-01-03/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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