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徐旭东须补1.9亿赠与税
时间Fri Oct 15 10:00:06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遗赠税法施行细则规定「未上市公司股票转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须加计其资产净值,
在移转时课徵赠与税」的作法,并不抵触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与依法纳税的精神,最高行
政法院昨(14)日以此为由,判决远东集团董事长徐旭东提起的行政救济案败诉,必须补缴
近1.9亿元的赠与税税款。
徐旭东在民国79年4月与8月间,将其持有未上市的稳静投资公司股票(近500万股),以
每股新台币50元的代价,分两次移转给他人,後经国税局发现当时稳静的每股净值分别为
129.8元及66.6元,属於以显着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的情形,而依遗赠税法规定,就差额
部份课徵赠与税。
国税局核课出徐旭东赠与总额为3.4亿余元,应纳赠与税额为1.8亿余元,徐旭东不服,申
请复查、提出诉愿、再诉愿均遭驳回後,转而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徐旭东向法院主张,国税局的作法已明显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人民有依法纳税
义务」的规定,强调未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估算方法,因为涉及人民租税负担,应由法律
明文规定或依法律授权於施行细则订定,否则即与宪法抵触,不具法律效果。
国税局则以财政部79年9月所做台财税第790201833号解释函规定指出,未上市上柜公司的
资产股票,系以公司净值估算,而对其转投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则依遗赠税法施行
细则规定估算,亦即以赠与开始当日的收盘价来计算,当日若无交易纪录,则以赠与日前
的最後一天收盘价估算,强调课税行为於法有据。
徐旭东於再审时向法院提出,两次移转时间分别在4月及8月,当时稳静的每股净值仅为53
.84元,而国税局竟持财政部在9月才完成的解释令规定,将稳静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实
现的虚拟利益,全部加计在其资产净值上,使其每股净值因此调高两倍,课税率竟高达交
易总额两亿5,000万元的76%,严重增加人民的租税负担。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最後指出,提起再审之诉,须以原判决所适用法规与应适用的法规相违
背为事由,而双方对法律见解上的歧异,则不得做为再审理由。由於徐旭东在本案所主张
的事实,不符行政诉讼法相关要件,因此决定驳回徐所提起的上诉,这1.9亿元的税款还
是得照缴。
【记者曾梁兴/台北报导】远东集团指出,尚未看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书,不清楚认定
股票转让的价格标准为何,目前不能具体回应,等收到书面资料,了解国税局据以课税的
理由後,再提出说明。
【2004/10/15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68.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