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有关地价税减免的适用条件相关问题
时间Sat Sep 11 06:46:47 2004
※ 引述《ivysky ()》之铭言:
: ※ 引述《trewqasdfg (nevermind)》之铭言:
: : 已知采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方式来申请地价税之减免
: : 其申请的适用条件中:
: : 1.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须於该地设立户籍登记
: : 2.无出租或供营业用
: : 3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三公亩。非都市土地未超过七公亩
: : 4.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以一处为限
: : 5.建物产权须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 : 有个假设性问题想请教一下:
: : 若一对夫妻,各拥有一笔土地,按适用条件1来看,似乎夫妻二人
: : 可分别就自己拥有的土地设立户籍登记。以申请各自拥有土地之地价税减免?
: : (已知满足2、3、5之条件,但好像违反了4)
: : 但由4来看,则是夫妻必须将户籍仅登记在其中一处,方可申请户籍登记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
: : 的地价税减免?若是如此,则条件1文字中,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须於该地设立户
: : 籍登记的规定不就白搭?因为夫妻是一定要在同一处登记户籍才能申请自用住宅用地啊。
: ^^^^^^^^^^^^^^^^^^^^^^^^^^^^^^^^^^^^^^^^^^^^^^^^?
: : 问题也许没有很结构化,请大大们海涵,感谢回覆!
: 4.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以一处为限
: 此条应是为了限制夫+妻+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各别或共同持有一处以上,
: 依[4]规定则仅一处可享减免.
我认为这里的仅一处为限是指:
土地权人的自用住宅只能是一处,不能因为多笔土地而申报多处自用住宅。
若是夫妻分别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话,依法条是可以分别申请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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