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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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实务》以实质课税反制不当租税规划(上)
时间Mon Aug 30 08:32:01 2004
■ 叶维惇
为反制捐地节税的不当行为,财政部於92年4月9日台财税第0910456306号函释,对赠与人
假藉免徵赠与税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转其他应税财产,如其买回、交换或分割行为,系在92
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补税免罚,如其买回、交换或分割等行为,系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
未申报赠与税者,除补税外并应依同法第44条处罚。
又对个人捐地节税在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的规定,自93年1月1日起,个人以购入土地
捐赠,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者,其综所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依所得税法
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核实减除;购入年度与捐赠年度不同者,其捐赠列举扣除金额计算
,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调整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未达千元者按百元数四舍五入。
当利用公共设施保留地免税的租税规划在赠与税及所得税方面已有堵漏规定之後,坊间又
见纳税人利用免税公共设施保留地与应课税土地,透过共有再行分割,拉高应税土地成本
,再将应税土地移转,藉以减少土地增值税之租税规划;此次,财政部快刀斩乱麻,於93
年8月11日以台财税第09304539730号函规定,依实质课税原则及土地税法第28条、第31条
规定,以分割前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额课徵土地增值税,使
这类租税规划,采取即时反应政策,避免形成扩大效应。
关於实质课税原则的意涵,财政部曾参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17号、506号解释,於
92年7月2日以台财税第0920453519号函释略以:「因课税对象的经济活动复杂,难以法律
加以完整规定,故为实现衡量个人之租税负担能力而课徵租税之租税公平主义,并防止规
避租税而确保租税之徵收,在租税法之解释及课税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如发生法律形式、
名义或外观与真实之事实、实态或经济负担有所不同时,则租税之课徵基础,应着重於事
实上存在之实质……对於在经济实质上已具备课税构成要件者,虽行为人蓄意使外在之外
观或形式不具备课税要件,仍宜对其课税。」。
另最高行政法院82年判字第2410号判决亦阐明,有关课徵租税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应以
其实质上经济事实关系及所产生实质经济利益为准,而非以形式外观为准。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叶维惇会计师及赖三郎资深副总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一
、三刊登)
【2004/08/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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