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假解任真避税 偷鸡不着蚀把米
时间Tue Aug 3 11:49:00 2004
■ 记者 林杰儿
案例
大伟在一家知名寿险公司服务,能言善道、懂得抓住客户,招揽的保险业绩相当优异,没
多久就升上了业务主管。职场表现让同事羡慕。
某天,大伟的老板神秘兮兮的把他叫到办公室里,说公司将来要继续借重他的专才,但得
先解聘他业务主管的职务,改任他为公司特约的保险业务代理人,不过「做的工作还是跟
以前一样。」
大伟有点狐疑,不晓得老板葫芦里卖的什麽药,老板笑咪咪的对他解释,业务主管是公司
雇用的员工,佣金收入算是薪资所得,「一毛钱的税都逃不掉,」而特约业务代理人则是
公司委任,收入算是执行业务所得,仅须以扣除必要成本、费用後的余额为所得额缴税,
「假解任,真避税」的好处,让大伟不禁暗叹,果然姜是老的辣!立刻答应了老板的要求
。
不过,国税局接获检举,深入调查发现大伟「特约保险业务代理人」的身分,其实既不独
立、又受到公司诸多管核限制,根本不符合执行业务者的相关规定,而将申报的执行业务
所得改列为薪资所得,算算,大伟总共要补缴400多万元的税款。
解析
执行业务所得与薪资所得同样属於劳务所得,两者不易区分而常有混淆,不过,基本原则
是,薪资所得的发生来自雇佣关系,而执行业务所得则基於双方的委任关系。案例中,大
伟虽向行政法院强调自己是在离职後,以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身分与公司签订代理契约书,
继续受其委任代理招揽保险业务、并辅导新进业务员的训练,「不是受雇员工、也没有上
下班考勤的限制,与一般独立执行业务情形并无不同。」
不过,国税局调查公司的代理人规章发现,上面清楚记载「代理人经手一切款项应尽速转
交公司,不得移做他用」「公司有权要求代理人随时向公司提出亲笔签名的报告」「代理
人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为公司或他公司刊登广告」等多条明文规定,而认定大伟与公
司间仍有专属的业务主从关系,取得的报酬自应属薪资所得性质。
行政法院则认为,所得性质应按契约实质内容加以认定,大伟既为公司的专属代理人,提
供劳务的自由性与独立性均大受其限制约束,而且大伟劳务报酬的标准,是根据公司内部
订定的「代理费用规定」来做为给付业绩奖金的计算,工作性质与一般业务代表并无二致
,自难视为独立执行业务者,判定过去申报的所得须改列薪资所得课税。
大伟虽向法院上诉,强调不能单以税局见解的不同,在事後重核补徵税款,加重纳税人负
担,不过基於课税公平的理由,法院仍认为税局可基於公益,自行变更原查定处分并要求
补徵税款,大伟这才发现自己真是亏大了。
【2004/08/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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