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重购土地自益信托 退税有前提
时间Tue Aug 3 11:46:01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2)日指出,民众重购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地上房屋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
亲属做自用住宅使用,虽办理「自益信托」,还是享有土地增值税重购退税的优惠。
土地税法为配合政府住者有其屋的政策,提供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奖励退
税措施。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所有权人,即可向税捐机关申请退税。
但是,土地所有权人一旦重购自用住宅土地,又把重购自後的自宅用地办理自益信托,由
於所有权人必须将土地的所有权暂时移转登记到受托机构名下,此时,土地所有权人的名
义已经变更,能不能享有重购退税的优惠,发生疑义。
财政部日前会商後认为,土地所有权人重购自用住宅用地後,如办理自益信托,只要该地
上房屋仍供委托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做住宅使用,与该土地信托目的不相违背,且
其他要件也符合土地税法相关规定时,仍应准其办理退税。
财部同时规定,重购土地并已获准退还土地增值税者,自完成移转登记日起,因办理自益
信托,五年内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等规定者,其自益信托行为与与土地税法第37条所指
「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形并不相同,纳税人可免於因自益信托而被追缴原退还
税款。
根据土地税法第9条与第35条规定,所谓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
系亲属在该地办妥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必须在二年
之内有先购後售,或先售後购自用住宅用地的行为,所购买的自用住宅土地需符合都市地
区三公亩(约90坪); 非都市土地七公亩(约210坪)的面积限制。
【2004/08/03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8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