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不特定信托避税 多做多亏?
时间Fri Jul 30 11:29:07 2004
■ 记者 林杰儿
「有做节税规划 (不特定信托),竟比不做还惨!」
财政部日前将保留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不确定)权利的信托行为视为自益信托,使众多信
托业者、理财规划师跳脚,因为这使得他们当初对客户信誓旦旦的避税保证,瞬间化为泡
影。资深会计师预估,短期之内,指定以三亲等为受益人的不特定信托行为,应该会因为
无利可图而消声匿迹,可说是继成功防堵捐地节税的漏洞後,财政部打的另一场大胜仗。
以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股票信托赠与员工的例子来看,先不看其本意究竟是为了避税,
还是为了企业永续经营考量,或是怕稀释股东权益,才自掏腰包将名下股票孳息透过信托
方式奖酬优秀员工,在财政部的见解下,因为属於自益信托,产生的所得税全部归课郭台
铭本人,比单纯做特定受益人的他益信托时,还可省赠与税相较,真的是「多做多亏」。
视为自益信托 仍有商榷余地
「他益信托就不能有自益动机,」财政部长林全日前讲得很清楚,受益人不特定的信托行
为,因为「找不到人来课税,」所以在信托期间发生收入时,才由受托人代为扣缴20%税
款,但若因此以设计一个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行为,明显是为了避税考量,不仅违反实质
课税精神,也丧失租税的公平正义。
税制公平当然是所有纳税人的期待,不过在「不特定人」的定义明确厘清前,财政部形同
剥夺委托人「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一竿子将其视为自益信托,是否失之武断,甚至
重演老残游记中「清官比贪官可怕」的争议,仍有许多讨论空间。
举个例子,在一般人的定义中,「大中」或「小王」两人,因为不确定到底所指为谁,应
该就算是不特定。
而参考今年3月法务部回覆财政部对「受益人不特定人」的解释,也认为是「受益人已存
在、但尚不能确定孰为受益人」的情形,例如订定以「校内成绩最佳者」为受益人 (但成
绩还没计算出来)。
不过,财政部目前的看法却是,这类在信托成立时受益人不特定、以後再指定的信托行为
,根本就是自益信托,因为在指定受益人前,委托人对财产仍保有支配权,信托利益「实
质」上仍属委托人自己享有,不符他益信托「没有自益动机」的性质,而须并入委托人年
度所得课税。
财政部相当清楚问题所在,因为「不特定也有特定的可能,」以风行於高所得族群间的「
受益人为三亲等」的「不特定信托」为例,就是先粗糙的订定受益人为「三亲等亲属」,
以後再指定给自己小孩,很明显就是故意设计出不确定的状况来归避税负。
扞卫租税正义 兼顾信托自主
「然而,即使是避税企图看来相当明显的这类信托行为中,还是有一些真的是很单纯、想
要做孳息他益的不特定信托的,」致远会计师事务所许祺昌举例,有些高所得父母在成立
信托契约时,还不想、或无法指定以後财产到底要给哪一个小孩,在「不特定人」做出明
确定义以前,财政部高举「实质课税」大旗,全将其视为自益信托的看法,即有失偏颇。
「而且,这类信托契约都是一边看你财政部的立场、一边修改契约内容,随做随改,如果
不能有完整的解决方案,难以真正防止弊端。」
财政部则表示,碍於信托内容的多元性,是否属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仍应依契约
内容加以认定。
多位资深会计师均强调,特不特定应有一个客观标准,也就是最後受益结果到底是否可由
人为因素控制的。例如,一个指定以「马拉松比赛结果前三名」为受益人的信托,虽然形
式上看似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最後比赛结果并非委托人所能控制,这种信托就应该
符合不特定受益人信托,才能在扞卫租税正义之余,也兼顾信托自主的原则。
【2004/07/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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