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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未办登记擅自营业 要罚
时间Fri Jul 9 14:26:53 2004
■ 本报讯
纳税人王先生问:开店做生意,营业税什麽时候课徵?没有办营业登记有处罚规定吗?
南区国税局高雄县分局答覆:
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不论其销售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都要课徵营业税,目前进口货物在进口时是由海关代徵,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是由各地
国税局、稽徵所负责,营业人只要有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行为,除符合免税或免办登记规定
外,都要办理营业登记课徵营业税。
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埸所应於
开始营业前,分别申请营业登记。所以营业人一定要在开始营业以前就办妥营业登记,擅
自营业将被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或按所漏税额处一倍至十倍罚锾。
已经开始营业还没有办妥营业登记的业者,应该向县市政府营利事业登记联合作业中心补
办营利事业登记,如证件不齐要先向所在地国税局、稽徵所申请设籍课税,以免违章受罚
。(相关内容请洽询台湾省南区国税局高雄县分局第三课)
【2004/07/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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