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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退职所得 应全额申报
时间Thu Jul 8 21:41:05 2004
■ 税务问答
税务法务版扩大为全版,将以更广、更深的内容服务读者。各大法律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
所,将定版、定时推出专栏文章,探讨税法相关议题,资深记者也将撰写「法苑」「税务
圈」等轻松短文,期以更深入、活泼的版面,贴近读者,建立更紧密的互动关系。
台中王先生问:
办理退休时,退休金采分期领取,是否能按扣(免)缴凭单金额分期申报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据所得税第14条第1项第9类退职所得规定,自87年6月22日以後退休人员领取的退职所
得,由原服务单位按退职所得计算方式核算应税退职所得并开具扣(免)缴凭单予退休人
员,退休人员应就退职所得扣(免)缴凭单金额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原服务单位依所得税法规定核算王君的应税退职所得,并按应税退职所得额开具扣缴凭单
,王君办理申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就此笔扣缴凭单金额全数申报退职所得,而非
按此笔扣缴凭单分期申报退职所得。另若原服务单位核算某君的应税退职所得为零者,无
须开具扣(免)缴凭单予某君,某君於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亦无须申报此笔退职
所得。
个人领取的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及非属保险给付的养老金等退职所
得,应按扣(免)缴凭单全数金额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查询相关内容请洽
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
【2004/07/0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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