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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灭公司员工留任新公司 年资不得并计
时间Fri Jul 2 09:13:34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1)日指出,公司遭注销解散成立新公司,或分割後成立二个或以上的新设公司
,消灭公司员工继续留任新公司,因为法人主体已经改变,因此员工过去在消灭公司服务
的年资不得并计新成立公司服务年资,应按二公司的服务年资,分别计算取自各该公司的
免税退职所得。
所得税法有关退职所得的免税额计算,如属一次领取退职金者,其所得额计算方式为:(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5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零。(二)超过15万
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金额,未达30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0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退职服务年资尾数未满六
个月者,以半年计;满个月者,以一年计。
最近台北市国税局有一宗案例,纳税人甲的配偶先後服务於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改组
後成立的台湾公司,并分别取得二家公司的退职所得。但甲在办理88年度综合所得税,未
依公司开立的退职所得扣缴凭单所得额申报,自行将配偶的服务年资合并计算退职所得申
报纳税。
经国税局查获,以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湾公司,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其服务年资不
得并计的理由,对甲补税。甲不服,主张不论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湾公司,二公司实
质组织的同一性并未改变,退职所得依其配偶前後服务年资合并计算(即受雇公司改制前
、後年资合并计算)应课税的退职所得并无不合等理由提出行政救济,但经财政部与台北
高等行政去院判决,均予以驳回。
财政部强调,所得税法所称退职服务年资仅指给付退职所得单位的服务年资,若同时取得
其他单位的退职所得,亦应分别按各自服务年资计算,不得并计。纳税人并应按该给付单
位开立的扣缴凭单所得额申报纳税。
【2004/07/0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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