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税捐机关清理欠税手段(二)
时间Wed Jun 30 22:43:24 2004
■ 叶维惇
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徵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
当於应缴税捐数额的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其为营利事业者
,并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登记。
禁止财产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或限制减资或注销登记的目的乃为保全税捐,如果欠缴税捐
因课税标的足以担保税款缴纳者,自无税捐保全必要。因此在欠缴遗产税案件中,遗产标
的於未能取得完税证明前,因无法办理相关移转登记程序,如被继承人遗产中属遗产税课
徵标的物不动产及公共设施保留地,依核定的遗产价值扣除该财产经设定的他项权利价值
或担保债权额,及其他应并入课税遗产後余额,超过欠缴遗产税者,显已足够担保该欠缴
税款执行,自不得再对继承人财产为禁止处分。
所谓得就纳税义务人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即赋予税捐稽徵机
关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权限,无需另向法院声请裁定,此与执行程序
为税捐取偿的目的有别。且依稽徵实务亦认为所指「有关机关」仅限於政府机关,税捐稽
徵机关自不得依此通知金融机构禁止纳税义务人提领其银行存款。与一般强制执行案件概
念中,除了针对房屋及土地查封外,也有就纳税义务人的薪资或银行存款进行执行的情况
不同。
又所为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效力,如果只是产生法律上登记对抗效力,却无法实质达
到法律上阻止财产权移转及设定他项权利效力下,根本无法达到税捐保全目的。因此如拟
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的财产标的为股票时,因为在记名股票的移转仅需合法背书并经
交付为要件,而在无记名股票甚至只须交付即生移转效力,质权设定亦同,则该股票移转
是否记载於股东名簿,只是得否对抗公司的效力问题,根本不影响转让成立,故纵使税捐
稽徵机关对欠税的公司股东,通知该公司禁止其股票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根本不能发生
法律上阻止财产权移转及设定他项权利效力。
此外,在信托法公布後,信托财产移转为受托人所有後,信托财产名义上虽属受托人财产
而非委托人财产,然而受托人亦仅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该信托财产,故不论是委托人
或受托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该信托财产财产声请强制执行。因此,纵使税捐稽徵机关认为
纳税义务人藉成立信托,危害其租税债权,除非有信托法第6条第1项规定,主张该信托行
为有害於委托人债权人权利,在声请法院撤销该信托行为前,仍不得就已办妥信托登记的
财产为禁止处分。
综上所述,既然稽徵机关因纳税义务人所欠缴应纳税捐,而已就其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的
财产禁止处分,且该禁止处分财产的价值相当於纳税义务人欠缴的应纳税捐时,已足保全
未来欠缴税捐执行,税捐稽徵机关自不宜再对纳税义务人为限制出境处分,换言之,纳税
义务人如遭限制出境时,可要求税捐稽徵机关就其财产予以禁止处分,而免予限制出境。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叶维惇会计师及李文琴经理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三刊登)
【2004/06/30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6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