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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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税先放後核与先放後税
时间Wed Jun 23 22:24:08 2004
■ 陈嘉宜
依关税法第44条规定,进口货物应於缴纳关税後始予放行。「先放後核」与「先放後税」
均为调整作业程序,把较费时间或增加厂商负担的部分移到「放行後」再办理。即「先放
後核」与「先放後税」同为通关作业程序之一,因名称相近,容易造成混淆。为便於了解
,兹加以重点比较如下:
一般进口货物於放行前,先由进口地海关以传真机传送有关文件,向关税总局验估处查询
,俟该处通知後再行处理。如发现有下列情事者,海关会依「异状厂商列管处理要点」规
定,将列入异状厂商进口货物,一律按「先核後放」估价方式通关:
一、经调查发现缴验伪造、变造或不实发票者。
二、经海关按申报地址查无该进口人或他迁不明者。
三、进口人申报价格与同样货物交易价格相较,显然严重偏低(逾50%且税差新台币20万
元以上)者。
「先放後核」是指凡非属上列「先核後放」核价方式办理的货物,有时因海关无法即时核
定其应纳关税,或纳税义务人无法即时检具减、免关税有关证明文件或未及申请签发输入
许可文件者,海关得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并缴纳「相当金额保证金」先行验放。
其保证金核计与放行後处理方式如下:
一、海关无法即时核定应纳关税案件,事後由海关审查,并於货物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
核定其应纳税额,届期视为依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无法即时检具减、免关税有关证明文件案件及未及申请签发输入许可文件
案件,限期(通常为四个月)由纳税义务人补办手续,届期未办者,没入其保证金。
「先放後税」是指为简化手续、加速通关起见,得经海关核准提供适当担保,替代现金、
保证金的缴纳,於「核发缴纳证之日」先行验放。纳税义务人於缴纳期限(14日)届满前
才真正的缴纳税款。另为加强简化便民,只要纳税义务人未缴纳之各批合计总税额未超过
担保额度,则可常年循环使用该担保额度。
例如东方公司提供某银行担保新台币1,000万元的保证书,於93年6月1日进口第一批货物
,应缴税款300万元,海关於同日核发缴纳证,并凭担保当日「先予放行」货物。该公司
於6月8日及12日进口第二、三批,应缴税款各为300万元,(三批合计900万元,未逾担保
额度)海关也准予「先放」。该公司又於6月16日进口第四批,税款亦为300万元,能否「
先放」,视第一批有否依限缴纳而定,如该公司於6月15日缴纳并销案,则可「先放」。
(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本专栏每周一、三刊登)
【2004/06/2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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