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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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商承销海外凭证课税争议 有解
时间Mon Jun 21 19:45:48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或代理人的外商机构,取得我国发行公司在海外发行存
托凭证的承销手续费,若在6月30日以前觅妥营业代理人,并向国税局办理报备,即可比
照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商公司,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海外承销手续费可以免办扣缴
。
财政部在今年5月18日以台财税第0930451691号函规定,国内发行公司在海外发行存托凭
证时,给付海外承销手续费用要视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并对取得承销手续费用的外商扣
缴20%所得税。
由於释令发布後引起外资关注,并曾两度向财政部查询行政命令的相关疑虑。财政部日前
明确表示,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商机构,因为要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国内发行机构
给付承销手续费时,可以免扣缴20%所得税。但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商公司,财政部
规定,要由国内发行机构办理所得税扣缴。
不过,财政部也已同意,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商机构,亦可选择两种途径申报承销手
续费的所得税。
一是,在6月30日以前找好在台营业代理人,并向国税局办理报备手续,即可比照在台有
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的外商机构,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免再扣缴承销手续费的所
得税。
二是,出示海外承销契约书,并向财政部申请按所得税法第25条有关技术服务报酬所得课
税。
财政部表示,依照5月18日的函释规定,税捐机关对国内发行机构扣缴海外承销手续费所
得税的辅导行动,将在6月底截止,自7月1日开始,就不再进行辅导。财政部表示,若国
内发行公司在海外有发行存托凭证,并委托外商公司代为发行者,其给付的承销手续费,
若未依法办理扣缴,就将迳行补税处罚。
【2004/06/2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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