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排除不当避税空间 要有新观念
时间Wed Apr 28 17:41:31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对於财政部发布「信托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托银行代缴的20%税率为最终税
负」解释函令,致远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许祺昌昨 (27)日指出,财政部应将「实质不确
定」的观念纳入,以有效排除不当的避税空间。
许祺昌举例,如果以明年考绩最佳者为受益人,当今年信托收益产生时,固然可因受益人
尚未确定而由受托银行代缴20%税款,但若明年考绩出炉,且是在5月底个人综所税申报期
间前发生,该受益人已经「实质确定」,尽管形式上符合上述解释令,仍应归课该受益人
。
他也举财政部去年所做另一解释令为例,原本银行利息收入应缴税款为25%,不过在金融
资产证券化条例通过後,银行可将拥有的企业放款、房屋贷款、现金卡利息等债权,出售
给其他受托机构,由其发行受益凭证售予其他投资大众,透过这种方式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则仅须负担6%的税负。
但因原本的债权银行也可能在先出售债权後,日後又参与投资,间接享有6%的优惠税率,
为防堵此一漏洞,财政部在去年底另发布解释令指出,若原债权银行所发行的受益证券,
占总受益证券发行金额的比例有不合理偏高的情形,超过部分的利息收入,即不适用6%的
税负规定。
许祺昌建议,将相关规定明定清楚,才能避免个案认定容易产生的争议,并符合租税公平
的精神。
【2004/04/2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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