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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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交换债将上市 课税办法订定
时间Wed Apr 28 17:39:5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配合政府即将在金融市场上推出「交换债」新金融商品,财政部已完成课税办法,个人将
持有的公债,用以交换政府公营事业股票可以免课徵证交税,持有公债期间的利息虽要课
徵所得税,但总额不逾27万元仍可免税。出售交换公股的所得亦可免徵所得税。
据了解,目前有关交换债的发行相关规定,正由财政部国库署与柜买中心负责。财政部表
示,初期发行的交换债,将只限投资人将政府发行的公债,在一定范围内用来交换指定的
公营事业公股股票。
配合这项新种商品,赋税署完成相关课税办法,涵盖证交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
税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证券交易税:
1.交换公债持有人交换公股: 为公债持有人出售公债及政府出售公股的行为。
2.政府换出所持有的公股: 应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规定课徵证券交易税;公债持有人
换出所持有的公债,依同条规定,免徵证券交易税。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
1.企业持有交换公债期间的利息所得: 应按权责基础并入计算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依法
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企业将持有的公债交换公股: 系属同类资产的交换,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规定,如
无另收现金者,应按换出公债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公股的成本入帐,无认列损益问题。
3.企业行使卖回权或国库执行赎回权: 卖回或赎回价格超过发行面额的金额,属国库支付
的利息补偿,应并入取得年度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三、综合所得税:
1.个人持有交换公债期间取得的利息: 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申报课税。并适用27万元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的免税额优惠。
2.个人将持有的公债交换公股: 出售公债的成交价额为换入公股的时价者,持有人应依所
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及同条第2项规定计算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税,相对损失
亦不可申报自所得中扣除。
3.个人行使卖回权或国库执行赎回权时,卖回或赎回价格超过发行面额之金额,系属国库
支付的利息补偿,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第1款规定,应并计取得年度个人综合所
得总额,依法申报纳税。
四、所得税扣缴: 交换公债的付息机构给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利息所得税款,并以付息
时公债持有人为纳税人,向稽徵机关申报扣免缴凭单。
【2004/04/2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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