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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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技术入股课税 成本认列须明订
时间Tue Apr 27 11:56:14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陈文炯表示,技术入股课税虽符合国际趋势,但应明确规定
研发成本如何认列,才符合实质课税与租税公平原则。
今年开始实施的技术作价入股课税新制,对产业冲击很大。陈文炯表示,包括美国在内,
技术入股都是在取得股票当年度,即课徵所得税。从自由经济发展趋势而言,对特定产业
的优惠,都是对市场机制的不当干扰,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後,独厚国内企业以技术入股
可享有租税递延的好处,更将首先受其质疑。
他指出,有所得就应课税的道理,人人皆知,不过,技术取得成本的认列方式应及早明定
,才能符合实务需要。
根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国民将自行创作或发明取得的专利权,提供给我国境内公司
使用,取得的权利金等收入,50%可免计入综所税。不过因研发成本举证困难,税局往往
将其自所得扣抵中剔除,课税额也因此居高不下。
他建议,可仿效同业利润率的做法,根据不同产业,定出不同的成本率,或以同业间同一
技术的研发成本占整个技术交易价值的比率,换算出「成本还原率」,除可随时、视需要
更新调整外,更能定出明确规则,有助於业者遵循。
「从实质所得课税的精神而言,技术入股有一部分仍属於『变动所得』,技术成熟必须考
虑这方面的课税方式,」陈文炯举例,某项专利研发过程可能长达10年,技术成熟後,第
11年才进行处分,扣掉研发成本後的净额,还必须摊列入前10年的研发过程中计算,即可
采取上述产升条例的观念,把此净额的一半,才列为真正课税所得,再按税率课税。
陈文炯强调,技术入股课税短期虽对产业带来不小冲击,尤其以目前免税的财团法人 (如
工研院)影响最大,不过一般企业签定技术移转合约的期间多半不长,长期而言,更可利
用投资架构的调整,将应纳税负减至最低,冲击自然有限,但相关研发成本的认列方式,
则是法令走向国际趋势的同时,最应首先解决的问题。
【2004/04/2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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