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公婆名义租屋 不能申报租金支出
时间Fri Apr 23 12:43:09 2004
■ 记者陈美珍整理
台北市读者小米问:我与先生於91年底结婚,因公婆现有的房子不够居住,为此,公婆特
地帮我们在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做为婚後居住之用(租屋人为公公的名字)。想请问一下:在
申报所得税的时候,租金支出是否可以由我先生来申报 (因为实际居住者为我跟我先生)
。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不可以。因为租屋人为你的公公,如果要以租赁契约作为证明,税捐
机关不会采信你的租金支出。
如果承租房屋确实是由你们夫妇居住,当初为何不与房东更改租赁契约,把承租人的名义
变更为你们自己,并付上支付租金的证明,这笔租金支出就可以拿来报税了。(记者陈美
珍整理)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4/2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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