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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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虚报进口税自动补报补税 免罚
时间Mon Mar 29 21:07:47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规定,进口商进口货物经海关电脑筛选为应审应验货物前,如涉有虚报进口税捐情
形且已自动向海关补报并补税者,可以援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基隆关税局最近即发生有某家厂商向海关报运进口IC电子零件乙批,经电脑筛选为C3应审
应验通关方式,经海关查验结果,发现该公司涉有虚报进口数量的漏税行为。
这家厂商在被查验前,因为已经委托由报关业者提出补正资料,但因没有在海关电脑核定
其属C3查验通知之前提出申请,海关虽认定其行为形同报备无效状态,但因该厂商同时触
及逃漏营业税行为,可否适用税捐稽徵法免罚规定,海关要求财政部应明确解释。
财政部指出,目前许多进口虚报案件因来货属於免徵关税货物,可以免依海关缉私条例议
处,但其虚报情节却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的罚则,倘若进口人在海关缉获前,
但未在海关核定查验通知之前补报数量,能否援引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第1项第2款的免
罚规定,确实不明确。
有关这个问题,财政部日前核示指出,进口货物应课徵的营业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徵,其徵
收程序亦应依海关相关规定办理。
【2004/03/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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