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11i (充满欢笑的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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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个人节税》退职所得及抚恤金课税规定
时间Fri Dec 20 06:43:40 2002
廖如阳
退休金课税方式已於民国87年6月20日所得税法修订後,由原按身分别作为课税与否
依据,改为不管身分为何,个人所领取「退职所得」一律采定额免税,其范围包括退
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及非属保险给付的养老金等所得。
而营利事业依劳基法规定给付劳工预告期间的工资,及事业、团体、组织基於退职员
工在职期间的辛劳与贡献,所加发的款项,也都属退职所得性质。
此外,个人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所领取的抚恤金或死亡补偿,应与退职所得
合并计算应税所得金额课税。如其一次领取的抚恤金或死亡补偿,超过免税金额,应
视为变动所得,以其半数课税,其余半数免税。
至於个人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规定领取的抚恤金或死亡补偿,无论金额
多少,都可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四款规定免纳所得税。另给付死亡员工的丧葬费,免
申报为遗族所得,但应并入死亡员工的遗产总额计徵遗产税。
有关退职所得课税的详细规定及其计算方式说明如后。
壹、一次领取者(含一次加发的各项给与),其应税所得的计算方式如下:(一)、
一次领取总额在15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以下者,全数免税。(二)、超过15万
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未达30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部分,半数免税,
半数课税。(三)、 超过30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部分,全数课税。
上述退职服务年资不满六个月者,以半年计算;满六个月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算,
而「退职服务年资」的计算,应以事业、团体实际核发退职所得的服务年资证明为准
。
例一:张三民国90年2月於甲公司退休,其服务年资为23年又八个月,一次领取退休
金共600万元,则其90年度应课税的退职所得计算如下;(1)免税退职所得=150,000×
24+(6,000,000-150,000×24)×50﹪=4,800,000(2)应税退职所得=6,000,000
-4,800,000=1,200,000
例二:同例一,如张三一次领取退休金共800万元,则其应课税的退职所得计算如下
:(1) 免税退职所得=150,000×24+(300,000-$150,000)×24×50﹪=5,400, 000
(2)应税退职所得=8,000,000-5,400,000=2,600,000
贰、 分期领取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65万元的免税额後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例三:李四民国90年1月於乙公司退职,依公司退职金给付办法,每月支领退职金70,000 元,民国90年度共领得840,000元,则其该年度应课税的退职得为840,000-650,000=190,000。
(作者是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2002/12/2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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