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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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叙薪] 释宪案言词辩论争点题纲
时间Thu Nov 30 20:57:06 2023
案由:
为代理教师叙薪事件,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简上字第48号判决,所适用之中华民
国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等规定,及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
(一)字第87129048号等函释,有抵触宪法第15条、第23条及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之
疑义,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审查标的:
一、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由
教育部订定办法规定之。」(系争规定一)
二、103年8月18日修正发布之《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2条:「本办法
未尽事宜,得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系争规定二)
三、新北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修正发布之《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
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10点第1项:「代理教师依起聘时所具学历及聘任资格叙薪。」
(系争规定三)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25日修正发布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
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备注3前段:「代理教师按所具学历、资格叙薪(如有职前年资
不予采计);……。」(系争规定四)
五、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书函:「说明:二、未具合格
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不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系代理教师叙薪之原
则,……。」(系争函一)
六、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号函:「说明:二、查本部87年11
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书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不得比
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系代理教师叙薪之原则。……余均由各该教育行
政机关自行订定叙薪标准,……。」(系争函二)
七、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函:「说明:三、……再查本部
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书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
不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系代理教师叙薪之原则。爰公立中小学代
理教师除未具各该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
前年资提叙薪级外,余均由各该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订定叙薪标准。」(系争函三)
八、教育部105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121014号函:「说明:三、有关旨揭事项所聘
任之代理教师,其提叙规定说明如下:(一)按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
87129048号书函规定可推得,具合格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
资提叙薪级。考量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一,爰本案回归由各地方政府秉权责订定相关规
范。……。」(系争函四)
争点题纲:
一、系争规定一之授权,是否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
二、系争规定二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违反司法院释字第524号解释所揭示之再授权禁止
原则?
三、系争规定二至四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符合宪法有关教育事项之中央与地方权限分配
之规定?
四、系争规定三、四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五、系争规定三、四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合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无侵害人民受宪
法第15条保障之财产权?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03&id=35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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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omsam5304: 那政府的约雇人员也应该要比照公务人员叙薪? 12/01 15:21
2F:推 roc1110: 楼上网友如果想帮机关的约聘雇人员争取权利,欢迎递释宪 12/01 17:52
3F:→ roc1110: 案 12/01 17:52
4F:推 m8403051: 看不懂为什麽会有争点题纲5? 无理的要求不会影响结果吗? 12/01 22:37
5F:推 number89757: 谢谢会长一直为代理教师所作的努力 12/02 09:12
6F:推 m1432012165: 约雇用公务员虽是劳保,但印象中是有晋级的喔 12/03 03:02
7F:推 tomshiou: 约雇公务员是真的跟着劳保走的 代理不是 12/08 07:12
8F:推 probinglaw: 争点题纲五和释字第707号解释法律保留的争议有关 02/07 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