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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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叙薪] 新北地院裁定代理教师叙薪案停止诉讼程序
时间Fri May 14 11:50:51 2021
此案裁定全文尚未上网公开
仅提供裁定主文如下
原告 甲○○
被告 新北市立○○国民中学
代表人 乙○○(校长)
诉讼代理人 丙○○(人事主任)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度宪二字第214号声请释宪案作成解释公布前,停止
诉讼程序。
不过目前在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的代理教师叙薪案有2件
另1件士林地院会不会比照办理值得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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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ari900916 (1.171.124.153 台湾), 05/14/2021 11:53:05
1F:推 koad: 感谢,替代理教师争权益。 05/14 13:04
2F:→ shadow54: 又要进入漫长的等待 05/14 16:52
之後每年的叙薪案都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等大法官解释出炉一次解决
如果不裁定停止诉讼程序的话
结果可能是年底2审败诉後再声请第2件释宪案
※ 编辑: nari900916 (1.171.124.153 台湾), 05/14/2021 17:57:52
3F:推 yoho: 感谢替代理教师争权益。 05/14 19:46
4F:推 Batou: 推 05/14 21:13
5F:推 tomshiou: 支持 05/14 22:54
裁定全文今天上网了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裁定 000年度○字第00号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北市立○○国民中学
代 表 人 乙○○
诉讼代理人 丙○○
上列当事人间因叙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度宪二字第214号声请释宪案作
成解释公布前,停止诉讼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对所适用之法律,确信有抵触宪
法之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前项情形,行政法
院应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第178条之1定有明文
。上开规定,於简易诉讼程序仍适用之,同法第236 条亦有
明文规定。
二、本院受理两造间000年度○字第00号事件,因认所适用之法
律有抵触宪法之疑义,业以108年度宪二字第214号声请司法
院大法官解释,依前开规定,在该解释公布前,应停止本件
诉讼程序。
三、依行政诉讼法第178条之1第2项、第187条规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华 民 国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诉讼庭法 官 陈伯厚
一、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须按他造人数附缮本),抗告状并应记载抗告理由,表明关
於原裁定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内容,或依诉讼资料可认为
原裁定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
元。
书记官 陈柔吟
中 华 民 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 编辑: nari900916 (36.225.142.120 台湾), 05/17/2021 20:02:40
※ 编辑: nari900916 (36.225.142.120 台湾), 05/18/2021 10:06:11
最近又收到更正错字裁定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裁定 000年度○字第00号
声请人 即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北市立○○国民中学
代 表 人 乙○○
诉讼代理人 丙○○
上列当事人间因叙薪事件,本院中华民国110年5月10日000年度
○字第00号停止诉讼裁定正本,应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开裁定正本关於主文栏所载「就本院」,应更正为「就司
法院」。
理 由
一、按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依
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更正;其正本与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规定裁定准用判决之规定。此项规定,依行政诉讼法第236
条、第218条规定,於行政诉讼简易诉讼程序之裁判准用之
。
二、依行政诉诉法第187条规定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10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诉讼庭法 官 陈伯厚
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须按
他造人数附缮本),抗告状并应记载抗告理由,表明关於原裁定
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内容,或依诉讼资料可认为原裁定有违背
法令之具体事实,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
书记官 陈柔吟
中 华 民 国 110 年 5 月 26 日
※ 编辑: nari900916 (114.43.236.95 台湾), 06/07/2021 0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