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teacher 板


LINE

新北市代理教师叙薪案目前已取得声请释宪的资格 目前正在撰写声请书中 预计11月中会寄出声请书 除了新北市的地方自治法规外 目前计画以释字第535号解释重要关联性理论 将全国22个县市的地方自治法规全部交由大法官进行违宪审查 目前已透过网路收集到21个县市的地方自治法规 但苗栗县的法规网路上找不到 (只查到94年曾经以解释函规范但网路上找不到该函原文) 若有在苗栗任教的老师可以协助提供苗栗县代理教师叙薪的法规 将一并声请释宪 解释宪法声请书(此声请书为初稿仍在修正中,欢迎提供修正意见)   兹依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审理法第5条第1项第2款及第8条第1 项之规定,声请解释宪法,并将有关事项叙明如下: 壹、声请解释宪法之目的:   为叙薪事件,认○○高等行政法院000年度○○字第00号行政诉 讼判决,所援用之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 号书函、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号函、 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函、教育部105 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121014号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 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及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 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10点,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 15条、第23条、第165条、宪法第10章中央与地方权限关系及司法 院释字第707号解释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并就释字第707号解释 做成补充解释如下: 一、本院释字第707号解释「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含附表及其 所附说明),关於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之规定,与宪法 上法律保留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届满3年 时失其效力。」该解释文所称「关於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 部分之规定失其效力」系指该办法关於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编 制内教师」及「依据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聘任之 代理教师」均失效。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 第87129048号书函、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 1050009778号函、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 1050044815号函、教育部105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 1050121014号函有关「授权各地方主管机关自行订定代理教师叙 薪补充规定」及「各地方主管机关得依地方财政条件自行决定代 理教师是否采计职前年资叙薪」部份,与释字第707号解释意旨 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二、各地方主管机关依据前述函释做为授权依据所订定之「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新北市 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10点」 及其他代理教师叙薪补充规定,因命令授权依据失所附丽,并同 自本解释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三、释字第707号解释公布後所订定之教师待遇条例第5条,适用对 象未将代理教师纳入适用范围,与释字第707号解释意旨不符, 相关机关应於本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完成检讨修正。於该条例完 成修正前,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代理教师叙薪比照教师待遇条 例编制内教师规定办理。 贰、疑义或争议之性质与经过,及涉及之宪法条文: 一、疑义或争议之性质与经过及涉及之宪法条文: (一)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实   声请人为新北市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原处分机关)106学年 度公开甄选录取之代理教师,具有硕士学历及合格教师证,并於报到 时缴交曾任2年代理教师(104年8月24日~105年7月5日任教国立 ○○高级中等学校及105年8月26日~106年7月1日任教新北市立○ ○高级中学)之聘书、叙薪通知书及加注服务成绩优良之离职证明影 印本。依据教师待遇条例第9条第1项第3款应提叙2级,以第22级 275薪点叙薪。但原处分机关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8月22日新 北教人字第1051582676号函订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 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备注3「代理教师按所具学历、资格叙 薪(如有职前年资不予采计)」,以第24级245薪点叙薪。 (二)所经过之诉讼程序   声请人对上开叙薪通知不服,迭经申诉、再申诉,亦遭决定驳回, 嗣向台湾新北地方法院起诉,并经台湾○○地方法院以000年度○字 第000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声请人之诉。声请人再向○○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上诉,亦遭○○高等行政法院以000年度○○字第00号判决驳 回声请人之诉。 (三)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称及内容: 1.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第15条第1项:「各级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对公、私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2.地方制度法第18条第1项第4款第1目:「下列各款为直辖 市自治事项:四、关於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一) 直辖 市学前教育、各级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之兴办及管理。」第 25条第1项:「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得就其自治事项 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制定自治法规。」第27条第1 项:「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就其自 治事项,得依其法定职权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权之法规、自治 条例之授权,订定自治规则。」第28条第1项第2款:「下列 事项以自治条例定之:二、创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 民之权利义务者。」 3.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 书函说明二後段:「代理教师除不得比照正式教师叙薪及采计 职前年资提叙外,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第9条(现已修正为第12条)规定系属省(市)政府之权责, 宜请依权责机关规定办理。」 4.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号函 说明二後段:「爰公立中小学代理教师除未具各该教育阶段、 科(类)合格教师证书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师叙薪及采计职 前年资提叙薪级外,余均由各该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订定叙薪标 准,所询疑义请依上开规定办理。」 5.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函说 明二後段:「中小学代理教师并非教师待遇条例之适(准)用 对象。」及说明三後段:「爰公立中小学代理教师除未具各该 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师叙 薪及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外,余均由各该教育行政机关自行 订定叙薪标准。」 6.教育部105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121014号函说明 三(一)中段:「考量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一,爰本案回归 由各地方政府秉权责订定相关规范。」 7.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 表备注3:「代理教师按所具学历、资格叙薪(如有职前年资 不予采计);代理期间取得较高学历及教师证亦不办理提(改) 叙。」 8.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 规定第10点:「(第1项)代理教师依起聘时所具学历及聘任 资格叙薪。(第2项)代理教师待遇之支给,比照专任教师之 规定。但未具所代理科(类)别合格教师证书者,其学术研究 费按相当等级专任教师八成数额支给。」 (四)本案涉及之宪法条文:   本案涉及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第15条财产权、第23条法律保 留原则及第165条保障教育工作者等宪法条文,第10章中央与地方权 限之关系,以及释字第707号解释「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关於公 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之规定失其效力」适用对象是否包含代 理教师之疑义。 参、声请解释宪法之理由及声请人对本案所持之立场与见解: 一、释字第707号解释依其意旨,并未排除代理教师为适用范围:   释字第707号解释文「教育部於中华民国93年12月22日修 正发布之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说明),关於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之规定,与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 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届满3年时失其效力。」, 该号解释公布前适用之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以下简称旧叙 薪办法),其第1条明订「公立学校教职员 (以下简称教职员) 薪 级之核叙,除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外,依本办法之规定。」,上述条 文适用对象并无「编制内人员」之限制,解释文宣告旧叙薪办法 关於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规定违宪,应为公立高级中 等以下学校「编制内教师」及「代理教师」部份均违宪。旧叙薪 办法附表「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标准表」说明12:「代用教员薪级, 高级中等学校按本表28级支给,国民中学按30级支给,国民小 学按33级支给。」代用教员为早期师资不足时招募之代用师资, 未具有合格教师证,於接受短期师资培训後分发至各级学校任用 (民国64年已停办代用教员师资培训)。释字第707号解释宣告 该办法关於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份违宪应包含代用教员部份, 迄有将性质类似之代理教师排除於教师待遇条例适用之道理。   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函及 原判决虽表示教师待遇条例第5条规定:「本条例於公立及已立案 之私立学校编制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专任教师适用之。」及 「代理教师非该条例适用对象」,惟释字第707号解释依其文意既 未表示旧叙薪办法仅限「编制内教师」部份违限,可推订教师待 遇条例第5条及教育部105年4月1日解释函未将代理教师纳入 该条例适用范围与释字第707号解释意旨不符无效。   另原判决引用之解释函中仅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 字第1050009778号函提及释字第707号解释,惟该函释仅说明旧 叙薪办法关於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份因释字第707号解释失 效,各级主管机关订定代理教师叙薪规定若有「比照」该办法附 表1用语者建议配合修正,就文义解释而言该段意旨应为建议修 正为比照教师待遇条例附表1,并无「释字第707号解释适用对象 不包含代理教师」之意旨,甚至肯定释字第707号解释公布前代 理教师亦为旧叙薪办法适用之对象。 二、代理教师待遇以法律规范,为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1项之要求:   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1项前段:「教育人员之工作、待遇及进 修等权利义务,应以法律定之……」,该法虽未明订教育人员之定 义,参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教育人员为各公 立各级学校校长、教师、职员、运动教练,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 员及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属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其中 上述条文之「教师」并未明订仅限於编制内教师,且未具教师资 格或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之学校职员亦属教育人员,且教育人员 任用条件施行细则第11条第1项亦明订「本条例所称曾任各级学 校教师年资,以专任为原则,兼任教师年资,折半计算。」故教 育基本法第8条第1项所称教育人员依其立法意旨并未排除代理 教师,代理教师待遇亦为应以法律订定之范围。108年6月5日修 正前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权利、 义务,由教育部订定办法规定之。」,由该法第4章及第5章将「权 利义务」及「待遇」分别订定,可知该法第4章「权利义务」不 含待遇,第35条第2项授权教育部另方行订定办法之代理教师「权 利、义务」授权范围并不包括叙薪或待遇部份。原判决将108年6 月5日修正前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以空白授权规范之「权利、 义务」扩张解释为授权范围包含待遇部份,显与母法立法意旨不 符。另因修正前教师法第35条第2项条文仅列「权利、义务」授 权不明确,108年6月5日已将该项修正为为第47条第2项「兼 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资格、聘任、终止聘约、停 止聘约之执行与其通报、资讯之蒐集、查询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以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且修正条 文授权范围仍未包含叙薪或待遇部份。 三、代理教师待遇以命令规范,违反公共利益及法律保留原则:   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理由书:「基於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 政府之行政措施虽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权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 实现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项者,原则上仍应有法律或法 律明确之授权为依据,主管机关始得据以订定法规命令。」原审 法院以该号解释适用对象为编制内教师,并未提及代理教师待遇 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排除适用,故代理教师待遇是否属 於「重大公共利益」范围有深入探讨必要。该号解释虽未对何谓 「重大公共利益」进行深入说明,但依据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 教师聘任办法(以下简称聘任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代理 教师指以全部时间担任学校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 课务者。」其与编制内教师相同皆以「全部时间」於校内担任教 学工作,授课时数比照编制内教师,甚至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依 聘任办法第10条兼任导师或各处室行政职务。就影响程度而言, 代理教师对教育品质之影响程度与编制内教师并无差异,於进行 违宪审查时,审查密度不应低於编制内教师。   按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惟代 理教师待遇既与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主管机关须符合宪法第23 条规定之限度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加以限制。立 法者若欲加以规范,其目的须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 与目的之达成具有实质关联,始符比例原则之要求。(释字第711 号解释)   实际上代理教师待遇未以法律订定,对於公共利益之影响之 程度远大於编制内教师。在释字第707号解释公布前,编制内教 师待遇虽未以法律订定,但至少有全国统一之标准,不至於出现 因薪资有差异导致教师往薪资较高学校调动之现象。代理教师则 以「空白授权」方式授权各地方主管机关自行订定,导致同属公 立学校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甚至同一地区因分属国立及县(市) 立学校有不同标准(台中市、桃园市甚至国中小及高级中等学校 有不同标准)。导致具有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於选择任教学校时 以较高薪之国立学校或台北市市立学校、金门县县立学校、台中 市市立高级中等学校及桃园市市立高级中等学校为优先考量,学 生亦需每年重新适应新教师。代理教师待遇未统一,并无助於追 求公共利益。   另原判决引用教育部105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 1050121014号函:「【具合格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虽得比照正式 教师叙薪及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然考量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 不一,爰本案回归由各地方政府秉权责订定自行订定叙薪标准】。」 不符追求公共利益之目的,以原处分机关新北市立○○高级中学 为例,新北市政府为节省经费,106学年度管控8名教师员额不得 聘任正式教师,每管控1名可节省新台币约10万元(此状况为新 北市各市立学校之普遍情况,只是管控员额多少之差别)。依据聘 任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代理教师指以全部时间担任学校编 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代理教师原先设计 为教师请假期间之替代人力(职务代理),经新北市政府不当操作, 将原先应聘满之编制员额以代理教师代替(悬缺代理)。编制内员 额编列足够预算应是各级主管机关之法定职责,新北市政府不编 足预算以代理教师代替,对教学现场已产生重大影响且无助於追 求公共利益。以目的性审查而言该函释无法达成追求公共利益之 目的,另除悬缺代理外,一般差假代理因原请假教师於差假期间 已留职停薪,聘请差假代理教师并不涉及增加预算。 四、代理教师待遇一国多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 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法律上」不仅指行政机 关「适用法律」须符合平等原则的要求,立法本身亦须符合平等 的要求,否则即属违宪无效之法律,此种对立法的拘束力当然亦 适用於颁布法规命令之行政立法。释字第485号解释亦指出平等 原则并非保障绝对的、机械的形式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 地位之实质平等,法律或相关机关就个别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 法之目的,容许作合理之不同处理,惟差别待遇是否「合理」,乃 合宪审查判断之所在。又释字第455号解释,大法官翁岳生提出 协同意见书指出,关於平等原则之违反,恒以「一方地位较他方 为有利」之「结果」存在为前提。不论立法者使一方受益系有意 「积极排除他方受益」,或仅单纯「未予规范」,只要在规范上出 现差别待遇的结果,而无合理之理由予以支持时,即构成宪法平 等原则之违反。因平等原则之旨趣在禁止国家权力在无正当理由 的情况下,对於相同类别对象作不同之处理,故平等原则之本质, 原就具有双面性与相对性,严格而言并非各该「规范本身之违宪」, 而是作为差别对等之两组规范间的「关系」,或可称为「规范关系 之违宪」。依据释字第707号解释叶百修大法官及陈新民大法官之 见解,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与学校间之法律关系是行政契 约,有关2者之权利义务关系,是依聘约内容规范。教师之待遇, 系其履行聘约所定教学义务之1种所得或报酬,为公法上债权之1 种,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为宪法第15条所保障之财产权范围。 而一般行政法上所称之给付行政,系指国家基於对人民生存照顾 义务所采取之行政措施,用以改善人民之生存环境与生活条件, 例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生活必需品之提供与相关经济补助等 而言。故代理教师待遇非属给付行政措施,无法以不同地区之社 会福利措施(如敬老津贴或生育补助)因地方政府财政有不同标 准做合理化解释;本案以地方政府财政因素做为限制代理教师采 计职前年资提叙之基础,并非「合理」差别待遇之理由。   以本案上诉人条件相同之「硕士学历具有合格教师证,且具 有职前年资2年」为例,於国内公立学校再任代理教师会有3种 不同之叙薪结果;国立学校及台北市、金门县、台中市市立高级 中等学校、桃园市市立高级中等学校可采计年资提叙至275薪点, 其他县市及台中市国中小则不采计维持245薪点;而桃园市国中 小则以「职前最高薪等」采计,若前2年於不采计职前年资之学 校任教则以245薪点叙薪,於采计职前年资学校任教则以前1年 之260薪点叙薪。上述说明均可证明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及105 年11月3日解释函造成代理教师因任教学校不同而使薪资有差别 待遇,抵触宪法第7条而无效。 五、违反具体明确原则及禁止再委任原则:   依据释字第491号解释对於法律授权是否具体明确之判断标 准:「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义须非难以理解,且为一般受 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方符法律明确性 原则。」108年6月5日修正前教师法第35条第2项或108年6 月5日修正之教师法第47条第2项依其文义,仅概括授权中央主 管机关订定代理教师权利、义务相关规定,并无法由教师法条文 预期该项权利、义务包含薪资及待遇部份(该部份依教育基本法 第8条第1项前段应以法律订定),更无法预期该项条文有「有合 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与正式教师薪资得有差别待遇」或「代理教 师不适用职前年资提叙规定」之结论。另依据释字第524号解释 「又法律授权主管机关依一定程序订定法规命令以补充法律规定 不足者,该机关即应予以遵守,不得舍法规命令不用,而发布规 范行政体系内部事项之行政规则为之替代。倘法律并无转委任之 授权,该机关即不得委由其所属机关迳行发布相关规章。」,108 年6月5日修正前教师法第35条第2项及108年6月5日修正之 教师法第47条第2项授权订定办法之机关为教育部,并无教育部 得再转委任地方主管机关之订定相关办法之规定。另依据该条授 权订定之聘任办法并非法律,教育部以该办法第12条「本办法未 尽事宜,得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做为授权 地方主管机关订定代理教师叙薪补充规定之依据亦不符合具体明 确原则及禁止再委任原则。另本案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订定之「新 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 10点」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 薪基准表」并非法规命令,为机关内部之行政规则,亦与上述解 释有违。 六、代理教师待遇为宪法第15条财产权之保障范围,以预算法规做为 地方主管机关以自治规则限制代理教师叙薪条件之法律授权依据, 违反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   另原判决引用之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第15条第1项仅规定: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公、私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依法 进行财务监督。」该条文为规范政府机关内部预算分配之程序性 法规,并无授权地方主管机关订定自治规则做为限制代理教师叙 薪之依据。地方主管机关若因财政能力因素有限制代理教师采计 职前年资提叙之需要,仍应以地方议会通过之自治条例(实体法 规)进行限制,始符合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   原判决虽以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解释函表示已具合格教师 证书者,由各该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订定叙薪标准,及105年11月 3日解释函表示有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得否比照正式教师叙薪 及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考量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一,回归 由各地方政府秉权责订定相关规范等语,认为各地方政府就代理 教师订定相关叙薪标准之自治规则,并无抵触中央法规及地方制 度法第27条第1项规定。唯此段论述所引述之法令依据是否合法 仍有疑义?教育部解释函系针对依据108年6月5日修正前之教 师法第35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聘任办法之解释,在教师法并无「明 确」授权且该法仅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聘任办法之情况下, 教育部解释函自行扩张解释认为「有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待遇 得与编制内教师有差异」或「地方主管机关得自行决定代理教师 待遇」,均有违背母法规定及违反禁止再委任原则之情况,与宪法 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有违。   另原判决认为本案所涉限制代理教师采计职前年资叙薪非属 创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之事项,并非地 方制度法第28条第1项第2款规定应以自治条例定之事项。唯释 字第707号解释理由书第2段表示「教师薪级、薪额、计叙标准、 本职最高薪级以及在职进修取得较高学历之改叙等事项……涉及 上开教师财产权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其未经法律之授 权以为依据,核诸首开说明,与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自属有违。」 同号解释叶百修大法官及陈新民大法官之见解,公立高级中等以 下学校教师与学校间之法律关系是行政契约,教师之待遇,系其 履行聘约所定教学义务之1种所得或报酬,为公法上债权之1种, 为宪法第15条所保障之财产权范围。108年6月5日修正前之教 师法第35条第2项仅做概括授权,尚无法做为限制代理教师提叙 之法律依据;纵使教育部解释函转授权地方主管机关自行订定相 关规范因欠缺法律「明确」授权,仍应以自治条例规范始为合法。 原判决认定以自治规则规范代理教师叙薪要件不涉及剥夺或限制 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之事项,显然与该号解释意旨不 符。 七、代理教师待遇不属於地方自治事项:   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 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四、教育制度。」大法官虽未明 文解释该款教育制度之范畴,但由宪法第111条规定:「除第107 条、第108条、第109条及第110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 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 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 解决之。」就实务运作而言,该款教育制度有全国一致性质属中 央权限者,包含学制、课程(如课程纲要之修订)、教材(如教 科书审定)、评量及教育人事制度,其中教育人事制度包括教师 资格取得、教师证照管理、聘任、待遇及退休等,且适用对象包 含编制内教师及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代理教师之聘任依108 年6月5日修正前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或修正後第47条第2 项),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聘任办法并交由地方执行。地方主管 机关依据中央所订定之聘任办法第3~6条之资格及程序办理公开 甄选後聘任,其待遇依聘任办法第9条办理叙薪,非属地方自治 事项。原判决将代理教师待遇排除在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 教育制度之范围,显然与宪法意旨不符。   宪法第109条第1项第1款规定:「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 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一、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直辖市依据司法院释字第258号解释理由书准用省之规定)。 地方制度法第18条第1项第4款第1目规定:「下列各款为直辖 市自治事项:四、关於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一) 直辖市学 前教育、各级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之兴办及管理。」该目「学前 教育、各级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之兴办及管理」就运作实务而言 应指依据学生(人口)分布规划学校设置地点及数量,并依据相 关法规督导所属学校办理相关教育工作,其自治范围尚不包括地 方主管机关得在教育经费不足之情况下缩减所属学校教育人员之 待遇。若原判决认为代理教师待遇属於地方自治事项之见解成立, 在缩减代理教师待遇仍无法解决教育经费不足之状况发生时,地 方主管机关是否可以缩减编制内教师待遇之方式因应?甚至以教 师待遇条例以「全国统一」之标准规范编制内教师待遇侵害其地 方自治权限为理由声请大法官解释? 八、本案纵使属於地方自治事项,地方自治法规仍应符合释字第738 号解释「地方自治法规之法律保留原则」:   本案原声请书认为以人事制度为委办事项之,将地方自治团 体定位为中央机关之下级机关。以108年6月5日修正前之教师 法第35条第2项属「空白授权」且「无转委任授权规定」为由, 认相关规定违反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及释字第524号解释之 禁止再委任原则。   若本案代理教师叙薪属於地方自治事项(此为教育部函释及 原判决之见解),地方自治法规违宪审查可参考释字第738号解 释(电子游戏场案),该案例与本案情况类似皆为法律无转委任 授权之情况下,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转委任地方主管机关订定自 治法规。差别为电子游戏场案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明确要求以「自 治条例」规范,代理教师叙薪案并教育部未明确要求以自治条例 或自治规则处理。由该号解释理由书「(第1段)又宪法规定我 国实施地方自治。……依地方制度法第25条第1项及第28条第1 项第2款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 规之授权,以自治条例规范居民之权利义务,惟其内容仍不得抵 触宪法有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规定、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 则。」「(第4段)自治法规除不得违反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外, 若涉人民基本权之限制,仍应符合宪法第23条之法律保留原 则。……地方制度法乃以第25条第1项规定:『直辖市、县(市)、 乡(镇、市)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制定自 治法规。』第28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下列事项以自治条例定 之:……二、创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者。』」 综使本案属於地方自治事项,地方主管机关欲限制代理教师采计 职前年资叙薪应以议会通过之自治条例订定,始符合宪法第23条 法律保留原则。「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 教师叙薪基准表」并非经新北市议会通过之自治条例,尚无法做 为限制代理教师采计职前年资叙薪之合法依据。   另电子游戏场对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及国民身心 健康造成重大影响,释字第738号解释认为地方自治法规因维护 公共利益考量设定较法律严格之电子游戏场设立标准,并不违反 比例原则。惟代理教师叙薪案纵使以地方议会通过之自治条例做 为限制采计职前年资之依据,虽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但因无法达 成释字第707号解释促进公共利益的要求,仍无法通过比例原则 之检验。   另释字第738号解释声请人於声请书中主要争点集中於自治 条例订定比法律更严格的设置条件是否违反中央法规;并未主张 经济部於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无授权之情况下,以行政规则转 授权委任地方主管机关订定自治条例是否违反禁止再委任原则, 因此解释文并未对此部份进行论断。因考量此部份在宪法上具有 原则之重要性,建议 钧院一并解释。(注:释字第524号解释 健保法案、释字第738号解释电子游戏场案、本案代理教师叙薪 案3案差异比较如附表1。) 九、本案除新北市政府订定之自治法规外,其余21个直辖市、县(市) 政府订定之自治法规亦有违宪情形,得依释字第535号解释「重 要关联性理论」纳入本案声请解释范围:   按人民於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 程序提起诉讼,对於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 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声请解释宪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 条第1项第2款定有明文。所谓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系指 法令之违宪与否与该裁判有重要关联性而言,并不限於判决中据 以引用之实体法及诉讼法之规定,包括作为判断行为违法性依据 之法令在内,均得为声请释宪之对象(释字第535号解释理由书 参照)。就本声请案所涉之行政诉讼判决而论,声请人主张地方主 管机关自行订定代理教师叙薪规定,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第165条 保障教育工作者之意旨及第10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除该判决适 用之新北市自治法规外,其他21个直辖市、县(市)之自治法规 即与该判决有重要关联性,而得为声请释宪之客体,合先说明。   声请人汇整全国22个直辖市、县(市)之代理教师叙薪自治 法规违宪情形如附表2,请 钧院并案审查。另本案争点为具有合 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不采计职前年资叙薪是否违宪,原判决并未 对部份直辖市、县(市)限制「代理教师聘期内取得教师证或较 高学历不得改叙是否违宪」或「聘期内改叙应以主管机关核定日 期为生效日是否违宪」进行讨论,惟依据释字第707号解释之意 旨,改叙条件或改叙生效日属於法律保留之重要性事项,若无法 律明确授权不得以命令限制。教师待遇条例虽因立法疏失未将代 理教师纳入适用范围,但在108年6月5日修正前之教师法第35 条第2项(或修正後第47条第2项)无明确授权之情况下,应类 推适用教师待遇条例做成聘期内可改叙且以申请日为生效日之解 释。   另因教师待遇条例目前适用对象仅编制内专任教师(均具有 合格教师证),该条例及施行细则仅对取得教高学历改叙之要件及 生效日期进行规范,并无未具合格教师证者取得教师证之改叙生 效日期进行规定。除常见之以申请日(类推适用教师待遇条例施 行细则第6条,见备注1)或核定日为生效日期外,屏东县以优於 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第6条之「朔自教师证核发日」为生效日 期。考量现行教师证申请程序需由师资培育大学送件及转发,申 请人收到教师证的日期与教师证列印的核发日期会有1~2个月的 时间落差,建议钧院解释时以「教师证核发日」做为生效日期, 以维护代理教师权益。 十、综上所述,系争函释在欠缺法律明文或经法律授权之前提下,一 方面侵害人民受宪法第15条所保障之财产权,另一方面又违反宪 法第7条平等原则、第23条之法律保留原则及第165条保障教育 工作者之意旨,对於人权保障及法治国原则之破坏不言可喻,自 有声请解释宪法之必要,并透过作为宪法守护者之大法官予以宣 告系争函释违宪,方能达成以法律保障教师待遇并促进公共利益 之意旨。 肆、确定终局判决案号及所援用之法令如下: 案号 ○○高等行政法院000年度○○字第00号判决 确定判决 所援用之 法律及行 政命令 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第15条第1项 地方制度法第18条第1项第4款第1目、第25条第1 项、第27条第1项、第28条第1项第2款 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 号书函说明二後段 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 号函说明二後段 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 函说明二後段 教育部105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121014号函说 明三(一)中段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 基准表备注3 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补充规定第10点 依释字第 535号解 释重要关 联性理论 纳入解释 范围之行 政命令 (备注2) 花莲县县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补充规定第7点 花莲县政府105年11月15日府教学字第1050213259号 函 南投县立中小学暨附设幼儿园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实施要点第10点 南投县政府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标准表 屏东县教师叙薪作业手册 苗栗县政府94年3月18日府人力字第0940030891号函 桃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第9点 高雄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 充规定第11点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起叙薪级简要 表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 10434730200号函 基隆市政府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简要表 基隆市政府101年3月28日基府人力壹字第1010151442 号函 连江县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13点 云林县县立高级中学暨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 聘任实施补充规定第10点 新竹市公立学校教师叙薪标准作业手册 新竹县政府所属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 第12点 嘉义市所属公立国民中小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实施要点第10点 嘉义县中小学兼任代课代理教师及教学支援工作人员聘 任补充规定第12点 彰化县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薪级简表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标准表 台中市立高级中等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 定第11点 台中市国民中小学及公立幼儿园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 任补充规定第11点 台东县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 要点第10点 台南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7点 澎湖县政府所属中等以下学校代理教师叙薪基准一览表 金门县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第 11点 金门县中小学代理教师薪级表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代理教师叙薪 基准一览表 伍、关系文件之名称及件数: 附件1-1: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 表 附件1-2: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 规定(节录) 附件2: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书 函 附件3: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号函 附件4: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函 附件5:教育部105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121014号函 附件6:○○高等行政法院000年度○○字第00号判决(备注3) 附件7:台湾○○地方法院000年度○字第000号行政诉讼判决 附件8:宜兰县政府所属中小学代理教师叙薪简表 附件9-1:花莲县县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 充规定(节录) 附件9-2:花莲县政府105年11月15日府教学字第1050213259号函 附件10-1:南投县立中小学暨附设幼儿园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 施要点(节录) 附件10-2:南投县政府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标准表 附件11:屏东县教师叙薪作业手册(节录) 附件12:苗栗县政府94年3月18日府人力字第0940030891号函(注: 网路上找不到原函,以曾引用该函之苗栗县政府97年6月3 日府人给字第0970081513号函代替。) 附件13:桃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节录) 附件14-1:高雄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 规定(节录) 附件14-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起叙薪级简要表 附件14-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 10434730200号函 附件15-1:基隆市政府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简要表 附件15-2:基隆市政府101年3月28日基府人力壹字第1010151442 号函 附件16:连江县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节录) 附件17:云林县县立高级中学暨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实施补充规定(节录) 附件18:新竹市公立学校教师叙薪标准作业手册(节录) 附件19:新竹县政府所属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节 录) 附件20:嘉义市所属公立国民中小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 要点(节录) 附件21:嘉义县中小学兼任代课代理教师及教学支援工作人员聘任补 充规定(节录) 附件22:彰化县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薪级简表 附件23-1: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各级学校代理教师叙薪标准表 附件23-2:台中市立高级中等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 (节录) 附件23-3:台中市国民中小学及公立幼儿园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补充规定(节录) 附件24:台东县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 (节录) 附件25:台南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节录) 附件26:澎湖县政府所属中等以下学校代理教师叙薪基准一览表 附件27-1:金门县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节 录) 附件27-2:金门县中小学代理教师薪级表 附件28: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代理教师叙薪基准 一览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2月2日北市教人字第 10530907800号函订定) (以上均为影本) 此致 司法院 公鉴 中华民国108年11月XX日 声请人 甲○○ 备注: 1.目前大学学位证书仅列印毕业年月,且依教育部函释除少数於学期 中完成论文口试者外,於寒、暑假期间通过论文口试或暑修补修学 分毕业者,学位证书仍以当年1月或6月为毕业年月。因实务上无 法以学位证书列印之毕业年月判断实际毕业日期,教师待遇条件施 行细则第6条以申请日期做为学历改叙生效日。惟教师证核发列印 有完整年月日,若统一以教师证核发日期为改叙生效日期并无争 议。 2.本声请书所附各直辖市、县(市)自治法规为声请人自行收集,如 有遗漏请 钧院向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调阅。其中苗栗县 网路搜寻仅有函释,是否有订定自治规则但未上网公布亦请 钧院 向苗栗县政府查询。 3.依据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以下简称聘任办法)第 2条第1项第3款:「本办法所称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定义如 下:三、代理教师:指以全部时间担任学校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 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代理教师既为全部时间「全职代理」,正 常情况下自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各级主管机关依据聘任办法第12 条授权订定之补充规定除明订代理教师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外兼课 或兼职外,若违反相关规定比照专任教师进行惩处(附件1-2,仅 附本案适用之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 任补充规定,其中第6条第2项规定代理教师非经学校校长同意, 不得在外兼课、兼职,第16条规定代理教师违法兼职得比照专任教 师进行惩处。国立学校及其他直辖市、县(市)之补充规定不逐一 检附。)。原判决第12页第13行至第15行认为代理教师「亦无不 得在外兼课或兼职之限制(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参照)」之法 律见解与事实不符,声请人已依行政诉讼法第218条准用民事诉讼 法第232条第1项声请更正错误(删除此部份文字),但至声请书 寄出前尚未收到法院正式裁定。 附表1:健保法、电子游戏场案、代理教师叙薪案3案差异比较 附表2: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订定之代理教师叙薪自治法规违宪情形汇整表 (以上2件附表无法与电子布告栏呈现故省略) 附件6: ○○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000年度○○字第00号 上 诉 人 甲○○ 被 上诉 人 新北市立○○高级中学 代 表 人 乙○○(校长) 诉讼代理人 丙○○ 上列当事人间薪给事件,上诉人对於中华民国108年3月14日台湾 ○○地方法院000年度○字第000号行政诉讼判决,提起上诉,本 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概要: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新北市立○○高级中学於106 学年度所聘任之代理教师,具有硕士学历及合格教师证。被 上诉人於办理上诉人叙薪时,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 25日新北教人字第1061675268号函订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下称新北市代 理教师叙薪基准表)备注3「代理教师按所具学历、资格叙 薪(如有职前年资不予采计)」,不予采计上诉人於104年8 月24日至105年7月5日任教於国立○○高级中等学校以及105 年8月26日至106年7月1日任教於新北市立○○高级中学之职 前2年代理教师年资,而依学历叙定其薪级为24级245薪点, 并以106年9月1日新北○高人字第1067896564号叙薪通知书 (下称原处分)通知上诉人。上诉人不服,其认被上诉人应 采计其职前代理教师年资2年,改叙为22级275薪点,并向新 北市政府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下称新北市申评会)提起申 诉,经新北市申评会以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尚与代理教 师叙薪无涉,且中小学代理教师显非教师待遇条例之适(准 )用对象为由,认不得依该条例规定叙定薪级。又依教育部 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函(下称105年 4月1日函)及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 号函示(下称87年11月30日函),代理教师职前年资并非当 然采计,应由地方主管机关自行决定,新北市申评会据以作 成106年12月15日新北市教申(五)字第106048号评议书( 下称申诉评议)将上诉人之申诉驳回。上诉人提起再申诉, 仍遭教育部以107年8月6日台教法(三)字第1070087361号 函检附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107年7月30日再申诉 评议书(下称再申诉评议)驳回再申诉,复提起行政诉讼, 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下称原审法院)107年度简字第158号 行政诉讼判决(下称原判决)上诉人之诉驳回,上诉人不服 ,遂提起本件上诉。 二、上诉人起诉主张及诉之声明,被上诉人於原审之答辩及声明 ,原判决认定之事实及理由,均引用原判决所载。 三、上诉意旨略以: (一)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意旨,并未排除代理教师为适用范 围:依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下称叙薪办法)第1条规 定,适用对象并无「编制内人员」之限制,而教育部105年4 月1日函虽表示教师待遇条例第5条规定之代理教师非该条例 适用对象,惟释字第707号解释既未表示叙薪办法仅限「编 制内教师」部分违宪,可推定教师待遇条例第5条及教育部 105年4月1日函未将代理教师纳入该条例适用范围与释字第7 07号解释意旨不符而无效。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1项前段虽未 明订教育人员之定义,然参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2条规定 ,上述条文之「教师」并未明订仅限於编制内教师,且未具 教师资格或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之学校职员亦属教育人员,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第11条第1项亦明定「本条例所 称曾任各级学校教师年资,以专任为原则,兼任教师年资, 折半计算」,故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1项所称教育人员并未排 除代理教师,代理教师待遇亦为应以法律订定之范围。教师 法第35条第2项授权教育部另方行订定办法之代理教师「权 利」范围并不包括叙薪或待遇部分,亦因教师法第35条第2 项仅列「权利、义务」授权不明确,修正後之教师法已修正 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资格、聘任、终 止聘约、停止聘约之执行与其通报、资讯之蒐集、查询及其 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另被上诉人引 用之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号函 (下称105年1月26日函)并无释字第707号解释适用对象不 包含代理教师之意旨。另被上诉人虽主张依教师待遇条例第 5条规定,代理教师非编制内教师不在适用范围,然此显属 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范围内,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工 作权之意旨有违。 (二)代理教师待遇以命令规范,违反公共利益及法律保留原则: 按释字第707号解释理由虽未对何谓「重大公共利益」进行 深入说明,但依据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下 称聘任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与编制内教师相同, 皆以「全部时间」於校内担任教学工作,授课时数比照编制 内教师,甚至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依聘任办法第10条兼任导 师或各处室行政职务,就影响程度而言,代理教师对教育品 质之影响程度与编制内教师并无差异,於进行违宪审查时, 审查密度不应低於编制内教师,实际上代理教师待遇未以法 律订定,对於公共利益之影响之程度远大於编制内教师。然 代理教师待遇,系以「空白授权」方式授权各地方主管机关 自行订定,导致同属公立学校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甚至同 一地区因分属国立及县(市)立学校有不同标准,导致具有 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於选择任教学校时以较高薪之国立学 校或台北市市立学校为优先考量,学生亦需每年重新适应新 教师,并无助於追求公共利益。原判决引用教育部105年11 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121014号函(下称105年11月3日函 )不符追求公共利益之目的,经新北市政府不当操作,将原 先应聘满之编制员额以代理教师代替。 (三)代理教师待遇一国多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宪法第7 条规定所谓「法律上」不仅指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须符合 平等原则的要求,立法本身亦须符合平等的要求,否则即属 违宪无效之法律,此种对立法的拘束力当然亦适用於颁布法 规命令之行政立法。释字第485号解释亦指差别待遇是否「 合理」,乃合宪审查判断之所在,而释字第455号解释,大 法官翁岳生提出协同意见书指出,只要在规范上出现差别待 遇的结果,而无合理之理由予以支持时,即构成平等原则之 违反。依释字第707号解释叶百修及陈新民大法官之见解,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与学校间之法律关系是行政契约 ,教师之待遇,系其履行聘约所定教学义务之一种所得或报 酬,为公法上债权之一种,属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为宪法 第15条所保障之财产权范围。是代理教师待遇非属给付行政 措施,无法以不同地区之社会福利措施因地方政府财政有不 同标准做合理化解释,本件以地方政府财政因素做为限制代 理教师采计职前年资提叙之基础,并非「合理」差别待遇之 理由。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函及105年11月3日函造成代理教 师因任教学校不同而使薪资有差别待遇,抵触宪法第7条而 无效。 (四)本件有毒树果实理论之适用:行政诉讼虽未比照刑事诉讼法 明文规定违法取得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俗称毒树果实理论) ,行政诉讼程序应可参照民事诉讼实务上采取比较衡量之观 点,衡量违法性之程度、证据价值及诉讼之个案性质,以及 收集证据所使用方法之违法性,以决定该证据是否具备证据 能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第487号判决亦有引用 该理论。教育部颁布87年11月30日函时,被上诉人仍为台湾 省政府教育厅所属之省立学校,可确认台北县政府教育局并 未将该函转知被上诉人,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6年10月2 3日提出之申诉答辩书虽引用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函、105年 1月26日函、105年4月1日函、105年11月3日函,并将该等函 转知被上诉人。然依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 下称评议准则)之立法说明,申诉案件评议程序皆参照诉愿 法之诉愿程序订定,则本件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既授权由学校 自行办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并非原处分机关,亦未参与原 处分程序,并无评议准则第17条第1项之适用。新北市政府 教育局竟自己发文通知自己提出答辩(毒树),以干预申诉 程序,自难谓合法,更不容许将答辩书副本抄送被上诉人( 毒果)致上级机关法律见解干预审判。因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为答辩并将答辩书转送被上诉人之程序违法,则依比较衡 量之观点,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应排除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 律见解之证据能力。至被上诉人於原审之答辩状(二)载明 委任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人员王心吟、郑慧雯,渠等因资格不 符已为原审法院驳回代理之许可,然该答辩状(二)之法律 见解未排除适用而进行言词辩论,即构成行政诉讼法第243 条第2项第4款当事人於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之违背法令。 (五)相关规定违反具体明确原则及禁止再委任原则:依释字第49 1号解释,教师法第35条第2项依其文义,仅概括授权中央主 管机关订定代理教师权利、义务相关规定,并无由教师法之 条文预期该权利、义务包含薪资及待遇部分,更无法预期该 条文有「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与正式教师薪资得有差别待 遇」或「代理教师不适用职前年资提叙规定」之结论。又依 据释字第524号解释,教师法第35条第2项授权订定办法之机 关为教育部,并无教育部得再转委任地方主管机关之订定相 关办法之规定,且该条授权订定之聘任办法并非法律,教育 部以该办法第12条做为授权地方主管机关订定「新北市立高 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下 称新北市聘任补充规定),亦不符合具体明确原则及禁止再 委任原则。复新北市聘任补充规定第10点及新北市代理教师 叙薪基准表为机关内部之行政规则,亦与上述解释有违。被 上诉人仅主张释字第524号解释与本件代理教师叙薪情形迥 异,惟如何「迥异」至「无法援用」该解释意旨,并未加以 说明。另依释字第738号解释,尚无法推导出「中央主管机 关以命令授权地方订定自治法规不受禁止再委任原则限制」 之结论,纵使本件不受禁止再委任原则之限制,地方主管机 关欲限制代理教师采计职前年资叙薪应以议会通过之自治条 例订定,始符合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而新北市代理教 师叙薪基准表并非经新北市议会通过之自治条例,尚无法做 为限制代理教师采计职前年资叙薪之依据,纵使以地方议会 通过之自治条例做为限制采计职前年资之依据,虽符合法律 保留原则,但因无法达成释字第707号解释促进公共利益的 要求,仍无法通过比例原则之检验。另就宪法第108条第1项 第11款及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条相关规定,人事制度不属於 地方自治事项,地方主管机关之自治法规除叙薪程序之技术 性或细节性事项外,并无限制代理教师采计职前年资叙薪之 空间。况依被上诉人见解,代理教师待遇属社会福利措施, 若地方政府财政因素订出低於劳动基准法每月基本工资之代 理教师薪资亦不违法,如订定排富条款或政策因素停发代理 教师薪资,或要求代理教师加班但不发给加班费或事後不给 予补休,亦不违反法律,足证被上诉人见解不足采信。至教 师法全部条文修正於108年6月5日由总统公布,原第35条第2 项修正为现行条文第47条第2项,亦无转委任授权相关规定 ,仍然无法做为地方主管机关自行订定新北市代理教师叙薪 补充规定之合法授权依据,且因行政院尚未订定施行日期, 亦对本件不具拘束力。 四、被上诉人抗辩略以: (一)释字第707号解释理由书之意旨,系认为以叙薪办法来规范 教师之叙薪相关事项,与前揭法律保留原则之要求有违,亦 非就各县市政府对於代理教师叙薪之规定即认定系属违法, 且无涉是否适用代理教师之涵摄。再者,大法官会议解释范 围为何,尚非由诉讼双方辩论,即可特定,被上诉人亦无权 加以解释,上诉人请求言词辩论,辩论争点包含「释字第70 7号解释适用范围是否包括代理教师」,似有误解。依教育 基本法第8条第1项、教师法第35条第2项、中小学代理教师 待遇支给基准规定可知,上开规定亦仅规定中小学代理教师 待遇(包括本薪、加给及奖金)之支给,比照专任教师之规 定,仍未就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是否比照专任教师规定。从 而,就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是否应并计叙级,则应回归教 师法第35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聘任办法第12条规定为处理之 依据。另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函,系教育部考量各地方政府 财政状况不一,乃赋与各地方政府弹性处理,爰回归由各地 方政府秉权责订定相关规范,并无违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之 规定。况依释字第485号解释,本件教育部之相关函释无违 反平等原则,且被上诉人叙予薪级,均依主管机关(教育局 、教育部)相关解释令及函文为之,并无不法。 (二)综观被上诉人於一审所提之答辩状(二)及相关答辩状,均 由被上诉人用印(关防及校长印监),换言之,答辩状(二 )系由被上诉人所提出,当然可采为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与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并无任何关系。上诉人所言等同由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代理被上诉人进行书面言词辩论,实难以理 解。又刑事诉讼法及其他诉讼法,对证据能力要求之严格程 度本有不同,行政诉讼法并无任何证据能力之规定。纵被上 诉人之原审代理人未符行政诉讼法第243条第2项第4款之规 定,无法成为一审被告之诉讼代理人,亦难谓被上诉人所据 之原审资料及答辩不得采为一审判决基础。代理人是否合法 及被上诉人原审资料有无具备证据能力,核属二事,上诉人 迳以代理人不合法,即认被上诉人原审所提资料无证据能力 ,显曲解法令,洵无足采。 (三)释字第524号意旨与本件代理教师叙薪疑义情形迥异,故不 得予以援用或据以认定授权由各地方主管机关自行订定代理 教师叙薪补充规定违反禁止再委任原则。 五、本院经核原判决驳回上诉人在第一审之诉并无违误,兹就上 诉理由再予补充论述如下: (一)按宪法於第十章详列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108条第1项第4 款规定:「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 执行之:……四、教育制度。……」第109条第1项第1款规 定:「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一 、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第110条第1项第1款 规定:「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一、县教育、卫生 、实业及交通。……」而关於直辖市之自治,司法院释字第 258号解释理由书以:宪法第118条既将直辖市之自治,列入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省」之一节内,则直辖市依法实施 自治者,即与省为同级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上之地位、权 责、财源及负担,与省相当;且直辖市人口密集,在政治、 经济、文化上情形特殊,其环境、卫生、公安及交通等建设 ,所需经费,恒较县及省辖市庞大,须将其财源,妥为分配 ,以免影响市政建设之均衡发展,其教育、科学、文化之经 费所占预算总额之比例数,应比照关於省之规定。又依宪法 第118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第1项规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 度法第18条规定:「下列各款为直辖市自治事项:……四、 关於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一)直辖市学前教育、各级 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之兴办及管理。……」第19条规定:「 ……四、关於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一)县(市)学前教 育、各级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之兴办及管理。」教育基本法 第9条并规定:「(第1项)中央政府之教育权限如下︰一、 教育制度之规划设计。二、对地方教育事务之适法监督。三 、执行全国性教育事务,并协调或协助各地方教育之发展。 四、中央教育经费之分配与补助。五、设立并监督国立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六、教育统计、评监与政策研究。七、促 进教育事务之国际交流。八、依宪法规定对教育事业、教育 工作者、少数民族及弱势群体之教育事项,提供奖励、扶助 或促其发展。(第2项)前项列举以外之教育事项,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其权限归属地方。」以观,中央政府系就教育 制度之规划设计、属全国性教育事务之执行及涉中央教育经 费之分配与补助等事项有其权限,其余事项,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权限系归属地方,尤其是涉及各级学校教育之实施即 条文所谓之兴办与管理者,系属地方自治事项,此由教师之 任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26、30条规定,除依法令分发者 外,系由校长公开甄选合格人员由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後聘 任,国民中小学教师系报请该管县市政府转报省教育厅审查 ,系属自治事项,仅涉及制度层面之相关教师评审委员会设 置办法,始由中央主管机关教育部定之足明。 (二)次按,行为时教师法第3条规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 私立学校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专 任教师适用之。」并就专任教师之资格、聘任、权利义务( 第16条规定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抚恤、资遣及保险等权 益暨保障等相关权利)、待遇(第19条规定:「(第1项) 教师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给及奖金3种。(第2项)高 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本薪以学经历及年资叙定薪级……」 )、进修与研究、退休、抚恤、资遣及保险等分以不同章规 范,末於附则章中以第35条规定:「(第1项)各级学校『 兼任』教师之资格检定与审定,依本法之规定办理。(第2 项)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由教育部订定办 法规定之。……」是依体系,仅关於「兼任」教师之资格之 检定与审定,依教师法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兼任、代课及代 理教师权利、义务,包括待遇在内,系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 教育部以办法规定之,而修正後尚未施行之教师法第47条第 1项规定,仍与现行之第35条第1项相同,至修正後教师法第 47条第2项虽除权利、义务外,增加「资格、聘任、终止聘 约、停止聘约之执行与其通报、资讯之蒐集、查询及其他相 关事项之办法」,亦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规定,然关於涉及 「待遇」部分,仍与现行第35条第2项规定无异。复参照因 司法院释字第707号就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关於公立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之规定,宣告与宪法上法律保留 原则有违,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届满3年时失其效力,而制 定之教师待遇条例(见立法院公报第104卷第37期委员会纪 录),其中第5条规定:「本条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 校编制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专任教师适用之。」可知, 此条例适用对象仅为专任教师,而相关之待遇,包括给与及 叙薪亦是如此,例如第4条规定:「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本薪:指教师应领取之基本给与。……三、薪级:指 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级次。四、薪点:指本薪(年功薪) 对照薪额之基数。五、加给: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 任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之不同,而另加之给与。六、 薪给: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给合计之给与。七、奖金…… 。」第7条规定:「(第1项)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以下 简称中小学教师)之薪级,以学经历及年资叙定之……(第 3项)教师应叙之薪级,公立学校教师由主管机关叙定,必 要时,得委任服务学校办理;……」第9条第1项第3款规定 :「公立学校教师於职前曾任下列职务且服务成绩优良之年 资,按年采计提叙薪级至所聘职务等级最高年功薪:……三 、中小学教师曾任代理教师年资,每次期间3个月以上累积 满1年者,提叙1级。」第12条第1项规定:「公立中小学教 师薪级之晋级,依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 规定办理。」而关於代理教师,仅於成为专任教师後就任职 前之年资提叙薪级事项,法律直接定有明文,换言之,代理 教师就之前任职他校之代理教师年资是否可并计,并无规定 。准此,代理教师并非专任教师,就待遇部分,核与专任教 师不同,立法上系有意予以差别对待。至所谓代理教师,依 教师法授权订定之聘任办法第2条规定,系指以全部时间担 任学校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可知代 理教师主要任务在随时支援任何编制内教师因差假等原因所 遗课务,具有补充、支援不同教师所遗不同课程之临时性, 而与专任教师就特定学门科目教学,具长期延续与专门性有 所不同。且代理教师之聘任程序依第3条规定,於聘任3个月 以上者,始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後由校长聘任,与专 任教师除经法定分发者外,一律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 後由校长聘任(参照教师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不同,亦不 限於具有合格教师证书者始得聘任,均较专任教师宽松,亦 无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之限制(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参 照),其相关权利义务亦与专任教师不完全相同(参照聘任 办法第7、8条及教师法第16、17条)。既代理教师与专任教 师在功能、任务及教学科目之延续累积性有所不同,则两者 待遇不完全一致,在本件尚未成为专任教师之代理教师其代 理本身之年资是否并计一事,并未完全等同,难谓即属不合 理而有违反平等原则可言。 (三)再按,地方制度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直辖市政府、县( 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项,得依其法定职 权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权之法规、自治条例之授权,订定自 治规则。」第30条第2项规定;「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 基於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治团体 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又「自治法规除不得违反中央与 地方权限划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权之限制,仍应符合宪法第 23条之法律保留原则。……地方制度法……第28条第2款规 定:『下列事项以自治条例定之:……二、创设、剥夺或限 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者。』基此,地方自治团体 倘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於合理范围内 以自治条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权,与宪法第23条所规定之法律 保留原则亦尚无抵触。」业经司法院释字738号解释在案。 则关於公立中小学聘任代理教师及支给待遇,系涉及各地方 政府学校教育之实施,关乎各地方政府教育经费之支出(参 照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第10条规定,教育经费系按「各地 区」人口数、学生数、公私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之层级、 类别、规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质指标、学生单位成本或其 他影响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订基准计算各级政府年度教育经费 基本需求,并参照「各级政府财政能力」,计算各级政府应 分担数额,编列年度预算),并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 公私立学校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参照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 第15条第1项规定),则依地方制度法第27条第1项之规定, 地方政府基於法律或法律授权法规之授权,订定自治规则, 并无不合。况关於代理教师之待遇,其职前之代理教师年资 ,可否采计提叙薪级,中央主管机关教育部於105年1月26日 函表示已具合格教师证书者,由各该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订定 叙薪标准等语,其於105年11月3日函再次表示合格之代理教 师得否比照正式教师叙薪及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考量各 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一,回归由各地方政府秉权责订定相关 规范等语,足徵各地方政府就代理教师订定相关叙薪标准之 自治规则,应无抵触中央法规。复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可否 采计事项,非属创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 义务者,并非地方制度法第28条规定应以自治条例定之事项 。因此,地方政府就代理教师其之前之代理教师年资是否采 计提叙薪级事项订立之自治规则,依前揭规定及说明,於无 违反法律优越原则之情况下,自非属无效。 (四)查原判决斟酌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已论明:代理教师 之权利义务,乃依教师法第35条第2项之规定授权由教育部 订定办法,而教育部则依此订定聘任办法,其中第9条第1项 则仅规定:「(第1项)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待遇规定 如下:一、兼任及代课教师待遇以钟点费支给。二、代理教 师待遇分本薪、加给及奖金三种。」并未就代理教师之职前 年资是否并列计薪规定,至聘任办法第9条第2项规定:「前 项各款待遇支给基准,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并 由教育部据以发布之「中小学代理教师待遇支给基准」仅规 定:「一、中小学代理教师待遇(包括本薪、加给及奖金) 之支给,比照专任教师之规定。但未具代理类(科)别合格 教师证书者,其学术研究加给按相当等级专任教师八成数额 支给。二、代理三个月以上者,依实际代理之月数,按月支 给;未满三个月者,按时代理之日数支给。三、本基准生效 前,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项规定之现职 代理教师,为保障其权益,仍支原核定数额至聘期届满为止 。」仍未就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是否比照专任教师为规定, 从而,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是否应并计叙级,则应回归聘任 办法第12条所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各该主管教育 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为处理之依据。上诉人既系新北 市所属公立学校106学年度新进代理教师,被上诉人依其主 管之教育行政机关所订定之新北市聘任补充规定第10点规定 :「代理教师依起聘时所具学历及聘任资格叙薪。代理教师 待遇之支给,比照专任教师之规定。但未具所代理科(类) 别合格教师证书者,其学术研究费按相当等级专任教师八成 数额支给。」及新北市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规定:「其代理 教师叙薪基准表所列学历及资格为硕士者薪点245」及该表 备注1规定:「中小学代理教师待遇(包括本薪、加给及奖 金)之支给,比照专任教师之规定。但未具代理类(科)别 合格教师证书者,其学术研究加给按相当等级专任教师八成 数额支给。」备注3规定:「代理教师按所具学历、资格叙 薪(如有职前年资不予采计);代理期间取得较高学历及教 师证亦不办理提(改)叙。」就上开代理教师之职前年资不 予采计叙薪,於法即属有据等语,经核,并无违背法令之事 由。再者,依前揭说明,新北市聘任补充规定及新北市代理 教师叙薪基准表,系属地方政府基於法律(教师法第35条第 2项)授权法规(聘任办法第12条)之授权订立之自治规则 ,相关授权范围具体明确,并符合地方自治制度。而有关代 理教师其职前之代理教师年资,可否采计提叙薪级之待遇事 项,亦非地方制度法第28条规定应以自治条例定之事项,复 无抵触上位规范,况以代理教师与专任教师在教学任务、工 作职掌不同,就其等职前年资为不同之合理差别待遇而为规 定,尚无违反平等原则。上诉意旨谓新北市政府就代理教师 待遇为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平等原则、 禁止再委任原则云云,实无可采。 (五)上诉人虽又主张依毒树果实论,应排除被上诉人之法律见解 之证据能力云云,然证据能力系指是否可作为证据之资格, 法律见解本身,非属证据,自无所谓证据能力可言,其所主 张,应属误解。上诉人再主张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人员丁○○ 、戊○○,已为原审法院驳回渠代理许可,然原审法院未排 除被上诉人之答辩状(二)而进行言词辩论,构成当事人於 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之违背法令云云,然答辩状(二)系「被 上诉人」於原审法院所提出,而丁○○、戊○○已经原审法 院认不符合被上诉人之诉讼代理人资格,并无报到,其等已 於被上诉人之委任状删除其诉讼理人身分(见原审卷第163- 167页),是被上诉人并无诉讼未经合法代理情事,上诉人 此主张,亦属误会。至上诉人其余主张,无非系重述其在原 审法院业经主张而为原判决摒弃不采之陈词,对原审法院适 用法律、取舍证据之职权行使,指摘其为不当,并就原审所 为论断或指驳其主张之理由,泛言其判决违反法令,应无可 采。 (六)末按「(第1项)对於简易诉讼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 别有规定外,得上诉或抗告於管辖之高等行政法院。(第2 项)前项上诉或抗告,非以原裁判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 之。(第3项)对於简易诉讼程序之第二审裁判,不得上诉 或抗告。」、「简易诉讼程序之上诉,除第241条之1规定外 ,准用第3编规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决不经言词辩 论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职权或依声请行言词辩 论:一、法律关系复杂或法律见解纷歧,有以言词辩明之必 要。二、涉及专门知识或特殊经验法则,有以言词说明之必 要。三、涉及公益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重大,有行言词辩 论之必要。」分别为行政诉讼法第235条、第236条之2第3项 及第253条第1项所明定。准此,行政诉讼程序为三级二审, 第二审即为法律审,原则上不经言词辩论为之。查本件相关 法律问题已臻明确,并无行政诉讼法第236条之2第3项准用 第253条第1项但书各款规定之情形,上诉人向本院声请行言 词辩论,应无必要,并此叙明。 六、综上所述,上诉人之主张均无可采。原判决驳回上诉人在原 审之诉,核无违误。上诉论旨,仍系重述其在原审业已主张 而为原判决不采之词,指摘其违背法令,求予废弃,为无理 由,应予驳回。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无理由。依行政诉讼法第236条之2第3项 、第255条第1项、第98条第1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审判长法 官 己 ○ ○     法 官 庚 ○ ○      法 官 辛 ○ ○ 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诉。 中  华  民  国  108  年  10  月  1   日                  书记官 壬 ○ ○ --
QR Code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71.124.22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tudyteacher/M.1572568536.A.549.html
1F:推 s8960046: 请问结论是可以叙薪吗? 11/01 09:53
2F:→ fichte: 能不能不要贴这麽长?而是用一个短网址把附件放进去下载 11/01 10:54
3F:→ fichte: ,这样也比较方便列印出来看。 11/01 10:54
我提供的是隐藏个资的版本 要提供原始连结可能有困难 今天到法院阅卷看到的最新消息 原判决认为代理教师可在外兼职的部份声请更正错误被驳回 理由是更正错误以判决误写误算与合议庭原意见不符为限 当时合议庭的见解就是代理教师可在外兼职没有错误 至於合议庭见解与学校实际运作不符不在可声请更正的范围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000年度○○字第00号 声 请 人 甲○○ 上列声请人因与相对人新北市立○○高级中学间薪给事件,对於 中华民国108年9月26日本院000年度○○字第00号判决声请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声请驳回。 声请诉讼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理 由 一、按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依 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更正;其正本与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项定有明文。此项规定,依行政诉讼法 第218条规定,於行政诉讼准用之。所谓「显然错误」,乃 指判决中所表示者与法院本来之意思显然不符者而言,最高 法院18年声字第307号判例可资参照。是更正裁定仅系将裁 判中误写、误算或其他相类似之显然错误加以更正,使裁判 中所表示者,与法院本来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并未因 而变更(最高法院79年台声字第349号判例参照)。倘当事 人系以原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规错误为由,欲将之声请更 改为其所企盼之事实认定及法规适用,此已涉及法院本於职 权所为事实判断及法规适用之当否,与裁判中所表示者是否 与法院本来意思相符乙事无关,即非属显然错误情形,自不 得声请更正。 二、声请意旨略以:教师法全文於108年6月5日修正(修正条文 施行日期尚未公布),原处分做成时所依据之教师法条文为 108年6月5日修正前条文。原判决所引用教师法条文若未注 明皆为修正前条文,请依法裁定更正为「108年6月5日修正 前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以下所引用之教师法条文,若未 注明皆为108年6月5日修正前之条文。)」。依据中小学兼 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下称聘任办法)第2条第1项第 3款规定,代理教师既为全部时间「全职代理」,正常情况 下自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各级主管机关依据聘任办法第12 条授权订定之补充规定除明订代理教师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 外兼课或兼职外,若违反相关规定比照专任教师进行惩处。 原判决第12页第13行至第15行认为代理教师「亦无不得在外 兼课或兼职之限制」之法律见解与事实不符,为此依法声请 本院裁定更正错误(删除此部份文字)等语。 三、经查,本件本院判决并无任何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显然错 误之情事。本件声请人声请更正之事项,无非系指摘系争判 决有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之错误,惟此已涉及法院依职权所 为认事用法之范畴,与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有 间,不生裁定更正之问题。是声请人之声请,揆诸首揭规定 及说明,於法未合,应予驳回。 四、依行政诉讼法第104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78条,裁定 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8  年  10  月  29  日           ○○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审判长法 官 己 ○ ○     法 官 庚 ○ ○      法 官 辛 ○ ○ 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华  民  国  108  年  10  月  29  日 书记官 壬 ○ ○
4F:推 m1432012165: 结论:法院认为代理教师为补足编制内教师请假等课务 11/01 16:16
5F:→ m1432012165: 其规定较宽松,故可不采用编制内叙薪规定,驳回上诉 11/01 16:17
这只解释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部份 但法律保留原则的部份没有解释 如果依教育经费编列及管理法做为减少代理教师薪资的理由成立 年金改革也不需要立法院三读通过 只要政府说没有$就可以依预算法减少退休金了
6F:→ sea36: 若希望苗县代理的敍薪能比照国立的,那要请学校发公文请苗 11/02 11:38
7F:→ sea36: 县修法,需经议会通过~ 11/02 11:38
8F:→ sea36: 苗县还是没钱~去薪水比较多的代理学校…… 11/02 11:41
9F:推 sea36: 原po去问苗县教育局,应该会有你要的法规XD 11/02 11:43
如果我跟苗栗县说申请用途是要送去给大法官审查是否违宪 苗栗县政府会提供吗? ※ 编辑: nari900916 (1.171.124.227 台湾), 11/02/2019 20:32:47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e-shopping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