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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多谢M大的回应 终於放假有时间多做了一些功课, 也终於搞清楚我自己烦恼来源了 以及我说一个State Attorney+Limited Recognition的外国人自称专利律师 为何Questionable的原因了@_@ (考完MPRE之後太久...都开始逐渐遗忘了)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7.4...中的(b) Rule 7.4 Communication of Fields of Practice and Specialization (a) A lawyer may communicate the fact that the lawyer does or does not practice in particular fields of law. (b) A lawyer admitted to engage in patent practice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may use the design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 substantially similar designation. ........ 7.4(b)让我非常concern的原因是, Limited Recognition 算"admitted to engage in patent practice before the USPTO吗? 所以挺Questionable的....但实在也不知道该问USTPO还 是Ethics Commission之类?? 除了37CFR的麻烦外..还有Model Rules也来凑一脚 所以...你的说法: 美国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的解释方法, 可能还是要参照一下Rule 7.4....因为关於律师自称的问题, 也许并无违法, 但还是真的 有Ethics Rule上的问题存在..... 所以使用上应该还是要小心为上...特别是在美国 不过今天我的同事建议, 那你乾脆就写详细一点, 说自己是 "Recognized Patent Attorney by USPTO"~~~好像也有半对呢! 我把这个疑问还有M大说法全都去函USTPO了 如果USPTO给不出什麽好结论 我就决定要这样叫自己了~~~ 想要再次强调... 我在推文里真的没有针对M大的意思 更不可能对你的执业内容去质询你 而伤害你的credibility 可能在其他推文恭贺鼓舞下... 我的推文显得太扫兴了 不过说实在话...恭喜考上律师这句话...受的越多 枷锁越牢 犹记当我通过两个考试的当下 心理都声音都一样"X, 好险上了" 没上就死了 因为身上也掏不出第二次应考的旅费 完全是背水一战 上了还是死 因为代表着下一秒开始 要带着律师的头衔 (再外加个专利律师?) 承受失业 (当然如果不坚持留在美国就不会搞成这样啦) 常要面对大家在恭喜你考上律师後的下一个问句 那你现在在哪执业阿? 在哪上班阿? 做那种法律? 然後空气就会开始凝结三秒 ㄏㄏ~~~ 然後大家低头吃饭 = =||..... 但分享心得文这件事还是很了不起的 可以省下更多後人准备考试的时间 进而增加寻找工作的时间~~提升成功率 才能慢慢壮大在美的同一社群阿... 以上 ※ 引述《movier (I am movier)》之铭言: : 感谢sunfan版友详细的分享 : 有一点须先强调 : 我在原文说:"即将成为美国专利律师" : 并没有提到注册(Registered)二字 : 亦即 我并没有说自己会成为"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 缺少Registered这个字 我并不觉得自己的说法是questionable的 : sunfan版友也是学美国法律的 一定知道少一个字差很多 : sunfan版友说的Lacavera案我之前有读过 : 它说:PTO可以只给外国人limited recognition : 但我们今天的争议在於: : 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能否自称专利律师? : Lacavera案似乎不全然相关 : 以下不是法律意见 只是个人的一点想法 有错还请海涵 : sunfan版友似乎认为 : 在USPTO没准许自己自称专利律师的情形下 : 自称专利律师就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 (我把这个questionable解释为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 我的浅见是 : 美国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 : 加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 : 确实将赋予我"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这个身分 : 只要没有任何法律说: 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不准自称专利律师 : (请注意 PTO官员的信不算法律) : 则我认为自称专利律师并无不妥 : 因为这没明确违反法律或是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 当然 在律所网站的bio会说清楚自己是limited recognition : 但在名片上或是口头跟客户自称专利律师 : (或甚至在台湾的PTT跟版友说自己即将成为专利律师) : 我实在看不出在法律上有什麽questionable的地方? : (另外 我觉得跟客户自称专利律师 也不会有误导客户的嫌疑) : 当然 若sunfan版友所说的questionable并非指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 则我认同 毕竟你可以question我对专利律师的定义 我确实拿你没辙 : 但另一方面 : 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要自称专利律师 : 只要不违法 相信任何人也是拿那位外国人没辙 : 另外 有心人可以细读37CFR11.6(a)(b)(c)很短的全文 : 正如sunfan版友指出 PTO官僚的解释非常不合逻辑 : 即使有无聊的人闲着没事 : 把"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自称专利律师"这件事 : 闹上法院或State Bar的ethics committee : 我也不觉得那位外国人会被判违法或是被惩处(这案子大概只会被dismiss) : 而在这样的判例出来前 我实在很难接受"questionable"这顶帽子 : 值得一提的是 : Lacavera案提到的那位外国人 : (她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 : Patently-O上的文章及其他网页似乎也把她称为"Patent attorney" : http://www.patentlyo.com/patent/2006/02/alien_patent_at.html : http://www.patentbuddy.com/Attorney/Profile/Catherine/C/Lacavera/59830/35407 : (当然 这些网页是全无法律效力的) : 坦白讲 : 我好心花超多时间PO文章分享心得 : sunfan版友却劈头给我一连串的质疑 : 并说我的作法是questionable的 : 我的感觉真的很差 : 但毕竟这是大家理性讨论的空间 : sunfan版友似乎是出自好意 也分享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及看法 : (虽然我从原推文中看不出丝毫的好意) : 我必须承认自己受益良多 : 所以还是谢谢sunfan版友的热心指教 : ---------------------------------------------------------------------- : (以下段落是新加入的) : 想到一个很重要的argument : 如前文所说 : 加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zation : 确实将赋予我"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这个身分 : 因此 说自己"即将成为美国专利律师" : 并不太有误导听众的嫌疑 : sunfan版友应该有修过美国宪法 : 知道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 : 虽然冠上patent attorney这个title有点commercial speech的感觉 : 但因为这样的说法并不违法 也无误导之余 : 故在法律上应该不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 另外 谢谢出来缓颊的版友 : 希望大家别说我过度反应 也别误以为我是爱打笔仗的好战份子 : 有一点是希望大家体谅的: : 在公众前指称一个专业人员(例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的行为是questionable的 : 算是有点严重的指控 : 应该很少医生律师会计师会愿意在公众前接受"questionable"这顶帽子 : 所以即使很懒得打字 : 我还是必须对sunfan版友一连串的质疑一一回覆 : sunfan版友後来的回文当然是很客气也很理性 : 但如果只看当初sunfan版友一连串的推文质疑 : 相信大多数重视自己credibility的专业人员都不会默默地接受 : 当然 无可否认 : 大家(包括我)都从讨论串学到了很多 : 我被迫花了很多珍贵的时间扞卫我的credibility : (就只能把花时间当作是交学费了) : 从中学到很多的版友(包括我) 确实该谢谢S大 : 若非S大当初的一连串推文质疑 : 版上也不会多了这些有用的资讯(尤其是S大回po的那篇最有价值) : 再次谢谢sunfan版友的热心指教 : ※ 引述《sunfan (.............)》之铭言: : : 针对跟USPTO打交道这件事.... : : 以及我之前的推文 : : 我的本意只是分享我这一年多来的经验以及我目前的一些疑问 : : 以下补充几点: : : 1. 没错, 之前我在板上提到没有offer letter不能考试的事情, 的确USPTO给我的 : : 说法前後反覆, 但因为之後板上有人回覆更正了我的讯息, 我也就没有再回po更正 : : 2. 後来我也很开心的去参加Patent Bar Exam, 并且通过考试 : : 3. 考试之後的注册手续, 前後真的搞了一年; 因为我以OPT, 但为Intern受雇的资格 : : 提出申请, 屡屡被拒, 前後来来回回被拒了差不多有五六封信; USTPO开出来的条件 : : 是(1)你的公司要有其他的patent practitioner, 并且向USPTO注册为你的工作所需 : : 才可以申请Limited Recognition; 或者是(2)你受雇於专利申请人,你的工作是帮他 : : 申请专利 : : 4. 但很不幸, 虽然我一直强调我符合第(2)个条件, 但USPTO死都不让我注册;不过原 : : 因也很有可能因为我是"unpaid intern", 因为他要求要有公司信件, W4 form, pay : : stub等等的"充分"证据才可以!!! : : 5. 而且最糟糕的是, 还必须面临法条(37 CFR 11.9(b)(c)上说明的, 通过後两年内没 : : 注册, 就要重考= =|| : : 6. 以目前来说, "考试资格"限制放宽了, 而也的确法条上或判例上关於"考试资格" : : 的部分, 是模糊地带; 但关於"注册资格", 则仍是有相关法条可循 : : 7. 例如37 CFR 11.6(a)(b)(c), 如果说11.6(a)的"lawfully resides in US"包含了 : : 没有公民或者是没有绿卡的人士, 那麽11.6(c)专门针对"foreigner"的规定不就显得 : : 非常奇怪吗? 而且在11.6(c)中也特别强调, 若foreigner一结束在美reside, 那麽 : : limited recognition也就结束了; 故11.6(a)中的"lawfully resides"跟11.6(c)中的 : : foreigner的reside,应是有所区分的 : : 8. 另外,除了法律外, 也有判例可循, 例如2006年差点闹到最高法院的: : : Lacavera v. Dudas, 441 F.3d 1380, CAFC就认为USPTO对於只发给foreigner : : Limited recognition并无滥权....其他还有一些相关案例列於USPTO给我的信中 : : (In re Dupont, 185 USPQ 372; In re Gresset, 189 USPQ 350; Official Gazette, : : 1052 OG 4..等), 我没一个个看, 有志者可慢慢调查~~; 不过目前Lacavera一案在 : : Westlaw中并非"红旗"状态...应该是没有被严重推翻吧? : : 9. 只是我现在比较不了解的是, 基本上我们是遵循37 CFR 11.9(b)作limited recognition, : : 但11.6(c)中又提到foreigner只能register as an agent? 所以针对"limited recognition" : : 的状态, 我认为能否自称为注册的美国专利律师, 以目前来说, 的确是questionable : : issue according to the law for NOW. : : 10. 我本人目前仍旧在申请注册中, 虽然这次我提交了Pay stub, Valid H1b Visa, W4 : : form, 还是又被刁难了~~本周USPTO又打电话来, 叫我要把整个申请 H1B package寄去 : : 11. 电话中, USPTO提到, 如果我在申请H1B的petition letter中, 无法显示我的工作 : : 是申请专利(ex: 作专利搜寻), 而向USPTO申请注册非为必要, 一样会拒绝我注册 : : 12. 所以目前在等待的期间,也不知道USPTO会再出什麽招? 但我也有在我的信中, 询问 : : Limited Recognition又有State attorney license的外国人, 到底可不可以自称为专利 : : 律师的问题, 因为执业过程中, 如果不清不楚的就直接对外号称专利律师, 我实在很怕 : : 会有什麽Ethics上的问题, 也许是我担心太多太扫兴~~不过我想还是小心一点好; : : 也的确这个Issue如同推文所说, 阿不就注册看看就知道了, 但目前法律条文对Limited : : Recognition状态解释并不太清楚, 仍旧是一个可以讨论的Issue, 我会继续向USPTO确认 : : 13. 最後, Movier仁兄勇往直前的法律人精神实在令人敬佩不已, 不管是用APA去据理力 : : 争,或宪法层级来挑战CAFC所下的判例, 都相当令人期待; 如果您成功了, 请与大家分享 : : 成果, 那麽很多通过两个考试的外国人, 就可以马上注册成为正式的专利律师了, 而不 : : 用苦苦等候该死的绿卡........................... : : 14. 但在CAFC判例还没有被推翻之前…外国人最好在申请Limited Recognition时, : : 乖乖提供W4 Form, Pay Stub, Valid Working Visa 与Visa 申请包裹…..应该就能一 : : 次拿下Limited Recognition Number…而不用面临漫长的补件与鱼雁往返…浪费时间 : : 精力与金钱! : : 以上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99.187.87.207
1F:推 bearisme:推~ 11/26 07:38
2F:推 ntpu96:推 11/27 00:50
3F:→ baseguard:这条路确实不好走啊,有些人能找到,是以前事务所帮忙 11/2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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