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fan (.............)
看板studyabroad
标题Re: [分享] 加州律师考试心得分享
时间Fri Nov 26 07:19:55 2010
恩~~多谢M大的回应
终於放假有时间多做了一些功课, 也终於搞清楚我自己烦恼来源了
以及我说一个State Attorney+Limited Recognition的外国人自称专利律师
为何Questionable的原因了@_@ (考完MPRE之後太久...都开始逐渐遗忘了)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7.4...中的(b)
Rule 7.4 Communication of Fields of Practice and Specialization
(a) A lawyer may communicate the fact that the lawyer does or does not
practice in particular fields of law.
(b) A lawyer admitted to engage in patent practice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may use the design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
substantially similar designation.
........
7.4(b)让我非常concern的原因是, Limited Recognition 算"admitted to engage in patent
practice before the USPTO吗? 所以挺Questionable的....但实在也不知道该问USTPO还
是Ethics Commission之类?? 除了37CFR的麻烦外..还有Model Rules也来凑一脚
所以...你的说法: 美国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的解释方法,
可能还是要参照一下Rule 7.4....因为关於律师自称的问题, 也许并无违法, 但还是真的
有Ethics Rule上的问题存在.....
所以使用上应该还是要小心为上...特别是在美国
不过今天我的同事建议, 那你乾脆就写详细一点, 说自己是
"Recognized Patent Attorney by USPTO"~~~好像也有半对呢!
我把这个疑问还有M大说法全都去函USTPO了
如果USPTO给不出什麽好结论 我就决定要这样叫自己了~~~
想要再次强调...
我在推文里真的没有针对M大的意思 更不可能对你的执业内容去质询你
而伤害你的credibility
可能在其他推文恭贺鼓舞下... 我的推文显得太扫兴了
不过说实在话...恭喜考上律师这句话...受的越多 枷锁越牢
犹记当我通过两个考试的当下 心理都声音都一样"X, 好险上了"
没上就死了 因为身上也掏不出第二次应考的旅费 完全是背水一战
上了还是死 因为代表着下一秒开始 要带着律师的头衔 (再外加个专利律师?) 承受失业
(当然如果不坚持留在美国就不会搞成这样啦)
常要面对大家在恭喜你考上律师後的下一个问句
那你现在在哪执业阿? 在哪上班阿? 做那种法律?
然後空气就会开始凝结三秒 ㄏㄏ~~~ 然後大家低头吃饭 = =||.....
但分享心得文这件事还是很了不起的
可以省下更多後人准备考试的时间
进而增加寻找工作的时间~~提升成功率
才能慢慢壮大在美的同一社群阿...
以上
※ 引述《movier (I am movier)》之铭言:
: 感谢sunfan版友详细的分享
: 有一点须先强调
: 我在原文说:"即将成为美国专利律师"
: 并没有提到注册(Registered)二字
: 亦即 我并没有说自己会成为"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 缺少Registered这个字 我并不觉得自己的说法是questionable的
: sunfan版友也是学美国法律的 一定知道少一个字差很多
: sunfan版友说的Lacavera案我之前有读过
: 它说:PTO可以只给外国人limited recognition
: 但我们今天的争议在於:
: 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能否自称专利律师?
: Lacavera案似乎不全然相关
: 以下不是法律意见 只是个人的一点想法 有错还请海涵
: sunfan版友似乎认为
: 在USPTO没准许自己自称专利律师的情形下
: 自称专利律师就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 (我把这个questionable解释为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 我的浅见是
: 美国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
: 加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
: 确实将赋予我"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这个身分
: 只要没有任何法律说: 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不准自称专利律师
: (请注意 PTO官员的信不算法律)
: 则我认为自称专利律师并无不妥
: 因为这没明确违反法律或是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 当然 在律所网站的bio会说清楚自己是limited recognition
: 但在名片上或是口头跟客户自称专利律师
: (或甚至在台湾的PTT跟版友说自己即将成为专利律师)
: 我实在看不出在法律上有什麽questionable的地方?
: (另外 我觉得跟客户自称专利律师 也不会有误导客户的嫌疑)
: 当然 若sunfan版友所说的questionable并非指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 则我认同 毕竟你可以question我对专利律师的定义 我确实拿你没辙
: 但另一方面
: 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要自称专利律师
: 只要不违法 相信任何人也是拿那位外国人没辙
: 另外 有心人可以细读37CFR11.6(a)(b)(c)很短的全文
: 正如sunfan版友指出 PTO官僚的解释非常不合逻辑
: 即使有无聊的人闲着没事
: 把"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自称专利律师"这件事
: 闹上法院或State Bar的ethics committee
: 我也不觉得那位外国人会被判违法或是被惩处(这案子大概只会被dismiss)
: 而在这样的判例出来前 我实在很难接受"questionable"这顶帽子
: 值得一提的是
: Lacavera案提到的那位外国人
: (她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
: Patently-O上的文章及其他网页似乎也把她称为"Patent attorney"
: http://www.patentlyo.com/patent/2006/02/alien_patent_at.html
: http://www.patentbuddy.com/Attorney/Profile/Catherine/C/Lacavera/59830/35407
: (当然 这些网页是全无法律效力的)
: 坦白讲
: 我好心花超多时间PO文章分享心得
: sunfan版友却劈头给我一连串的质疑
: 并说我的作法是questionable的
: 我的感觉真的很差
: 但毕竟这是大家理性讨论的空间
: sunfan版友似乎是出自好意 也分享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及看法
: (虽然我从原推文中看不出丝毫的好意)
: 我必须承认自己受益良多
: 所以还是谢谢sunfan版友的热心指教
: ----------------------------------------------------------------------
: (以下段落是新加入的)
: 想到一个很重要的argument
: 如前文所说
: 加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zation
: 确实将赋予我"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这个身分
: 因此 说自己"即将成为美国专利律师"
: 并不太有误导听众的嫌疑
: sunfan版友应该有修过美国宪法
: 知道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
: 虽然冠上patent attorney这个title有点commercial speech的感觉
: 但因为这样的说法并不违法 也无误导之余
: 故在法律上应该不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 另外 谢谢出来缓颊的版友
: 希望大家别说我过度反应 也别误以为我是爱打笔仗的好战份子
: 有一点是希望大家体谅的:
: 在公众前指称一个专业人员(例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的行为是questionable的
: 算是有点严重的指控
: 应该很少医生律师会计师会愿意在公众前接受"questionable"这顶帽子
: 所以即使很懒得打字
: 我还是必须对sunfan版友一连串的质疑一一回覆
: sunfan版友後来的回文当然是很客气也很理性
: 但如果只看当初sunfan版友一连串的推文质疑
: 相信大多数重视自己credibility的专业人员都不会默默地接受
: 当然 无可否认
: 大家(包括我)都从讨论串学到了很多
: 我被迫花了很多珍贵的时间扞卫我的credibility
: (就只能把花时间当作是交学费了)
: 从中学到很多的版友(包括我) 确实该谢谢S大
: 若非S大当初的一连串推文质疑
: 版上也不会多了这些有用的资讯(尤其是S大回po的那篇最有价值)
: 再次谢谢sunfan版友的热心指教
: ※ 引述《sunfan (.............)》之铭言:
: : 针对跟USPTO打交道这件事....
: : 以及我之前的推文
: : 我的本意只是分享我这一年多来的经验以及我目前的一些疑问
: : 以下补充几点:
: : 1. 没错, 之前我在板上提到没有offer letter不能考试的事情, 的确USPTO给我的
: : 说法前後反覆, 但因为之後板上有人回覆更正了我的讯息, 我也就没有再回po更正
: : 2. 後来我也很开心的去参加Patent Bar Exam, 并且通过考试
: : 3. 考试之後的注册手续, 前後真的搞了一年; 因为我以OPT, 但为Intern受雇的资格
: : 提出申请, 屡屡被拒, 前後来来回回被拒了差不多有五六封信; USTPO开出来的条件
: : 是(1)你的公司要有其他的patent practitioner, 并且向USPTO注册为你的工作所需
: : 才可以申请Limited Recognition; 或者是(2)你受雇於专利申请人,你的工作是帮他
: : 申请专利
: : 4. 但很不幸, 虽然我一直强调我符合第(2)个条件, 但USPTO死都不让我注册;不过原
: : 因也很有可能因为我是"unpaid intern", 因为他要求要有公司信件, W4 form, pay
: : stub等等的"充分"证据才可以!!!
: : 5. 而且最糟糕的是, 还必须面临法条(37 CFR 11.9(b)(c)上说明的, 通过後两年内没
: : 注册, 就要重考= =||
: : 6. 以目前来说, "考试资格"限制放宽了, 而也的确法条上或判例上关於"考试资格"
: : 的部分, 是模糊地带; 但关於"注册资格", 则仍是有相关法条可循
: : 7. 例如37 CFR 11.6(a)(b)(c), 如果说11.6(a)的"lawfully resides in US"包含了
: : 没有公民或者是没有绿卡的人士, 那麽11.6(c)专门针对"foreigner"的规定不就显得
: : 非常奇怪吗? 而且在11.6(c)中也特别强调, 若foreigner一结束在美reside, 那麽
: : limited recognition也就结束了; 故11.6(a)中的"lawfully resides"跟11.6(c)中的
: : foreigner的reside,应是有所区分的
: : 8. 另外,除了法律外, 也有判例可循, 例如2006年差点闹到最高法院的:
: : Lacavera v. Dudas, 441 F.3d 1380, CAFC就认为USPTO对於只发给foreigner
: : Limited recognition并无滥权....其他还有一些相关案例列於USPTO给我的信中
: : (In re Dupont, 185 USPQ 372; In re Gresset, 189 USPQ 350; Official Gazette,
: : 1052 OG 4..等), 我没一个个看, 有志者可慢慢调查~~; 不过目前Lacavera一案在
: : Westlaw中并非"红旗"状态...应该是没有被严重推翻吧?
: : 9. 只是我现在比较不了解的是, 基本上我们是遵循37 CFR 11.9(b)作limited recognition,
: : 但11.6(c)中又提到foreigner只能register as an agent? 所以针对"limited recognition"
: : 的状态, 我认为能否自称为注册的美国专利律师, 以目前来说, 的确是questionable
: : issue according to the law for NOW.
: : 10. 我本人目前仍旧在申请注册中, 虽然这次我提交了Pay stub, Valid H1b Visa, W4
: : form, 还是又被刁难了~~本周USPTO又打电话来, 叫我要把整个申请 H1B package寄去
: : 11. 电话中, USPTO提到, 如果我在申请H1B的petition letter中, 无法显示我的工作
: : 是申请专利(ex: 作专利搜寻), 而向USPTO申请注册非为必要, 一样会拒绝我注册
: : 12. 所以目前在等待的期间,也不知道USPTO会再出什麽招? 但我也有在我的信中, 询问
: : Limited Recognition又有State attorney license的外国人, 到底可不可以自称为专利
: : 律师的问题, 因为执业过程中, 如果不清不楚的就直接对外号称专利律师, 我实在很怕
: : 会有什麽Ethics上的问题, 也许是我担心太多太扫兴~~不过我想还是小心一点好;
: : 也的确这个Issue如同推文所说, 阿不就注册看看就知道了, 但目前法律条文对Limited
: : Recognition状态解释并不太清楚, 仍旧是一个可以讨论的Issue, 我会继续向USPTO确认
: : 13. 最後, Movier仁兄勇往直前的法律人精神实在令人敬佩不已, 不管是用APA去据理力
: : 争,或宪法层级来挑战CAFC所下的判例, 都相当令人期待; 如果您成功了, 请与大家分享
: : 成果, 那麽很多通过两个考试的外国人, 就可以马上注册成为正式的专利律师了, 而不
: : 用苦苦等候该死的绿卡...........................
: : 14. 但在CAFC判例还没有被推翻之前…外国人最好在申请Limited Recognition时,
: : 乖乖提供W4 Form, Pay Stub, Valid Working Visa 与Visa 申请包裹…..应该就能一
: : 次拿下Limited Recognition Number…而不用面临漫长的补件与鱼雁往返…浪费时间
: : 精力与金钱!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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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99.187.87.207
1F:推 bearisme:推~ 11/26 07:38
2F:推 ntpu96:推 11/27 00:50
3F:→ baseguard:这条路确实不好走啊,有些人能找到,是以前事务所帮忙 11/27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