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luku (山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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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资源班是否有导师费?
时间Fri Jun 1 13:54:42 2012
※ 引述《REBOX ( 拉美西斯)》之铭言:
: 查了一下法规 在全国法规库里面有
: 法条名称: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 里面第12条有导师相关规定 但很吊诡的是
: 里面说的是-------
: 有该管主管教育机关视实际需要.....这样子就懂了吧
设导师的权限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视实际需要」决定设置与否。
也就是说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可以决定要不要设。这又牵涉到地方财政和人事,极复杂。
教育部叫各县市要设阿!不过各县市可以「视实际需要」来决定要不要设!
新北市要到102学年度才设置喔。财政困难吧。
主旨:本市各公立国中小自102学年度起分散式资源班置导师1人,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98年12月23日台参字第 0980207301C号令修正发布之「特殊教育设施及人
员设置标准」第12条第3项及本府100年11月9日北府教秘字第1001458364号令订定发布之
「新北市国民中小学身心障碍资源班实施要点」第6点及第8点规定办理。
二、考量分散式资源班除由特殊教育教师负责特殊教育学生教学及辅导工作职责外,尚需
置导师利用课余、晨会、午休或课後等时间协助特教业务主责单位规划及推展资源班各项
年度工作;定期邀集学校行政、普通班教师、资源班教师等人召开资源班工作会议;协助
资源班课程规划及排课协调;统筹处理资源班之班级经营、行政事务及学生偶发事项等资
源班运作事宜等,故有设置导师之必要。
三、基於法规规范、公平原则及教师职责负荷,故本市公立国民中小学分散式资源班每班
自102学年度设置导师1人,由教师兼任之,且依教育部101年1月6日「教育部补助国民中
小学调整教师授课节数及导师费实施要点执行补充说明」规定每月支领3,000元导师费。
渠等人员每周基本授课节数应比照特殊教育专任教师,不再减课。
四、另资源班导师职责将另行修正「新北市国民中小学身心障碍资源班实施要点」後函知
各校,俾确实履行导师职责,依实支给导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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