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000000000v (坚持到底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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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题] 100年新北市高中职特教 Q7 关於特推会
时间Sun Jun 5 11:53:44 2011
※ 引述《bobjan (海潮之声)》之铭言:
: 关於这题,应参照教育部最新颁的法令,其中第四条
: 有详细说明:
: 教育部 令
中华民国100年2月8日
台参字第1000010689C号
订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设置办法」。
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 四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由校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校长就处室(科)主任代表、
普通班教师代表、特殊教育教师代表、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家长代表
所以应该还是只能家长参加对不对呢!?!! 学生不可以参加?!!
不知道有没有正式的老师愿意说明一下
、教师会代表及家长会代表等遴聘之。委员任期一年。
另外我想请问新法中的召集人其中一人
意思是说随便一个都可以担任召集人吗?!
好比辅导主任可以当召集人 特教组长也可以 校长也可以的意思嘛?!
那旧法是谁当召集人呀?!!!
我只知道校长是主任委员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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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之所以怀念过去,正是因为我们回不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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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26.232
1F:推 morisot:新法中「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校长兼任之」召集人应是校长 06/05 12:51
2F:→ morisot:至於有无学生代表,您前一篇关於特推会的文章推文已有许多 06/05 12:55
3F:→ morisot:回覆罗!敝校特推会是没有学生参加的。 06/05 12:56
4F:→ a0000000000v:感谢大大的回覆 06/05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