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wtone (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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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修订「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奖助办法」
时间Mon Feb 7 11:05:20 2011
立法院在1月30日已经修订「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奖助办法」
也许大家都注意到了,但深怕有人没注意到,所以还是发文上来罗!
内文如下:
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参字第 1000009660C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0 条;
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二、已核准立案之全国性社会福利机构或非营利性法人团体。
第 3 条 前条学校、机构或团体,办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动,得向本部申请奖助:
一、特殊教育学生辅导及亲职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员之短期研习。
三、特殊教育之宣导、研究及推展。
四、无障碍环境教育之研习及宣导。
五、特殊教育图书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动特殊教育之相关事项。
前项奖助,以身心障碍特殊教育活动为优先。
第 4 条 第二条学校、机构或团体申请奖助,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於本部规定
期限内检附下列相关资料为之:
一、实施依据、目的、对象。
二、实施内容。
三、实施日期、时间、地点。
四、经费预算分摊比例及明细表。
五、申请其他政府机关补助之金额。
六、预期效益。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 5 条 私立大专校院专为身心障碍者办理推广教育专班者,得於开班三个月前检
附学校审查通过之各项开班计画及需求调查,向本部申请授课钟点费、教
材费及学生辅导费之奖助。
第 6 条 本部为审查申请奖助案件,得邀请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小组,依申请者办理
特殊教育之绩效及实际需要情形予以审查核定。
第 7 条 依本办法规定受领奖助者,应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违反前项规定者,本部除得追回奖助,并停止奖助三年;有违法情事者,
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 8 条 依本办法受领奖助者,应详细列帐,所增置之财产应列入财产管理,以备
本部之查核。
第 9 条 非本部主管之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及高级中等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者之奖助
,经本部评估确有需要且通过审查者,得准用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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