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ot (昵称不见了?!)
看板sp_teacher
标题Re: [问题] 多重障碍
时间Sun Jul 16 09:15:13 2006
※ 引述《shilove (猫头鹰对长颈鹿说)》之铭言:
: 该该和以前的同事聊了一下
: 突然对「多障」产生了问题
: 他说他的辅导老师跟他说如果小朋友有自闭症无论加上其他障碍类别
: 都要算在自闭症上
: 但是我们班的小朋友就不是这样压
: 他是自闭加智障可是领的是「多障」
: 我去查了法规
: 还是有点怀疑那位辅导老师的说法
: 请问有谁可以提供正确的建议吗
: 感恩~~
一,以教育法规来看
根据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监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款所称自闭症,
指因神经心理功能异常而显现出沟通、社会互动、行为及兴趣表现上有严重问题,
造成在学习及生活适应上有显着困难者;其监定标准如下:
一 显着口语、非口语之沟通困难者。
二 显着社会互动困难者。
三 表现固定而有限之行为模式及兴趣者。
第十一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九款所称多重障碍,
指具两种以上不具连带关系且
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碍而影响学习者。
如果这位小朋友的"其他障碍类别"是由於"自闭症"所导致
则应属於自闭症之分类
相反的,若这位小朋友的"其他障碍"并非由"自闭症"所导致
例如,自闭症加上听障(听障与自闭症并没有"连带关系")
这样就可列在多重障碍之分类
二,以社会福利角度看
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身心障碍者,系指个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参与社会及从事生产活动功能
受到限制或无法发挥,经监定符合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所定等级之下列障碍并领有身心
障碍手册者为范围:
1.视觉障碍者。2.听觉机能障碍者。3.平衡机能障碍者。4.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者。
5.肢体障碍者。6.智能障碍者。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8.颜面损伤者。9.植物人。
10.失智症者。11.自闭症者。12.慢性精神病患者。13.多重障碍者。
14.顽性(难治型)癫痫症者。
15.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因罕见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碍者者。
16.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障碍者。
前项障碍类别之等级、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碍类别之项目,
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由教育法规与社会福利法规来看分类
可以发现:社会福利法规的身心障碍分类比较倾向"医学领域"
而非"教育领域"之分类
如果仔细观察,您可以经常在县市教育局所举办的监辅会议中
发现教育局所邀请的"医师",(若非经常出现在教育领域的会议中)
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与称呼会与学校中第一线教师的用法不同
对於特殊儿童的诊断与看法也会不一样
这使得特殊儿童诊断在监辅会上有时会有"鸡同鸭讲"的情形发生
遑论一般自行开业的诊所,所开出的诊断证明常常会造成家长与特教老师间的争论
尤其是学期开始,很多学生家长拿着孩子的身心障碍手册申请入班
与孩子相处一段时日之後
却发现孩子拿的手册根本就是一种"误诊"与"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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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 pense ,donc je s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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