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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19000013-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新北市一对情侣阿德(化名)与小美(化名)因涉嫌共同性侵一名未成年少女,遭检方起 诉。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审结,认定两人犯行明确,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乘机性交罪,判 处阿德有期徒刑4年,小美则获判2年、缓刑4年,并须接受保护管束及完成80小时义务劳 务。可上诉。 据判决书指出,阿德与小美原为情侣关系,两人同住於新北市的住处。112年11月,小美 透过交友软体「探探」结识一名未成年少女A女,并邀约她至住处饮酒。A女抵达後,发现 阿德也在场,三人一同饮酒、聊天。期间A女因不胜酒力,佯装醉倒,不料阿德与小美竟 趁机对她伸出狼爪。 法院调查发现,阿德与小美明知A女未成年,仍合力将她抬到床上,由小美褪去A女的长裤 及内裤,阿德则掀开A女上衣及内衣,并以手指及按摩棒对A女进行性侵。过程中,阿德与 小美还在A女身旁发生性行为,行径令人发指。 A女事後假装酒醒,质问两人为何衣物被脱,却遭阿德反咬是她自己脱掉。A女机警地传讯 息向友人求救,并录下与小美的对话,随後藉故离开现场并报警处理。小美在录音中坦承 ,阿德多次要求她约女生到住处,并对她们进行性侵,且阿德曾威胁她若不配合就会动手 。 法院审理时,阿德矢口否认犯行,辩称自己不知A女未成年,且有性冷感,认为小美是因 分手後挟怨报复,与A女串通诬陷他。然而,A女的证词、DNA监定结果及小美的供述均指 向阿德涉案。法官认定,阿德与小美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构成共同正犯。 法官审酌,阿德前科累累,犯後态度恶劣,且未赔偿A女损失,判处有期徒刑4年。小美则 因年轻识浅,受阿德蛊惑而犯案,且坦承犯行,获判2年、缓刑4年,并须完成80小时义务 劳务及5场次法治教育课程。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案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一二五号 节录阿德(即乙○○)部分: 2. A女於警询中证称:我从网路认识甲○○,案发当天是第一次见面,她约我出去喝酒及 看夜景,到场後发现她男友乙○○也在,我不认识乙○○,是他们帮我叫车从我家坐到本 案住处附近,甲○○引导我到本案住处,进去後,我才发现乙○○也在,我当时不疑有他 ,坐下来跟他们喝酒玩游戏,喝到凌晨3时许我装醉,在床边睡着,以免他们继续灌我酒 ,他们看我睡着後,便把我扛到床上,後来他们在我旁边性交,过程中甲○○脱下我的裤 子及内裤,乙○○用手摸我的阴部及插入我的下体,还有用手将我的上衣及内衣掀开,用 手玩我的乳头,後来还用震动的按摩棒放在我的阴部,并插入一点点进入我的下体,他们 休息时,我的头发遮住我的面部,我微眯着眼注视周遭,并听到甲○○跟乙○○对话,意 思是甲○○纵容乙○○做上述犯罪行为不只一次。後来我受不了直接坐起来,乙○○的手 也直接抽开我的下体,我质问他们为何我的裤子会被脱下来,他们反过来说是我自己脱的 ,我不想讲太多,也不确定他们会不会对我不利,便假意配合并录音,後来我就叫我朋友 来接我,我就与我朋友搭公车离开了等语; 於侦查中具结证称:我在「探探」认识甲○○,甲○○约我去她家喝酒看夜景,我想说是 女生就同意,我坐车去她家,她约我之前没有跟我说还有其他人在,直到楼上,才发现她 男友乙○○在场,案发当天是第一次跟他们2人见面,我们3人就坐在地板喝酒聊天玩游戏 ,他们一直灌我酒,我就装睡,身体靠着床,眼睛闭着,他们一直要摇醒我,我就装睡, 後来被告2人把我抬起来到床上,我听到甲○○在抱怨乙○○很常要她约其他女生到家里 喝酒,之後甲○○脱我的长裤及内裤,乙○○将我上衣及内衣上掀,之後被告2人在我旁 边脱衣服发生性行为,之後,乙○○用手指插入我阴道,这时甲○○还在跟乙○○从事性 行为,然後乙○○用手摸我胸部,另外以按摩棒在我下体外磨蹭,之後被告2人性行为结 束後,听到乙○○想跟甲○○分手,但甲○○不愿意,愿意为了乙○○继续约其他女生出 来。我最後直接坐起来,问他们为何我的衣服被脱掉,他们说是我自己脱的,我不敢说我 装睡,之後找藉口回家,他们一开始要帮我叫车,我有传IG讯息跟朋友求救,被告2人还 陪我一起在全家等朋友来,我记得最後有3个朋友来接我等语; 於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我在探探上结识甲○○,之後用IG聊,她问我要不要到她家喝酒 ,我说我身上没钱,她就叫计程车到我住处载我到本案住处,大约凌晨1、2时许,我跟甲 ○○先去买酒,并在楼下等甲○○抽完菸,甲○○就把我带上楼,入屋才看到乙○○在, 我们3人喝酒玩游戏,为免他们灌我酒,我就装醉,结果被告2人就把我抬到床上,甲○○ 脱我长裤和内裤,将我衣服掀上去,乙○○掀开我的上衣和内衣,露出我的胸部,乙○○ 和甲○○先在床上我的旁边发生性交行为,发出做爱的声音,接着乙○○用手插入我的阴 道及用手摸我乳头处,用按摩棒磨蹭我下体,按摩棒有一点点插入我的下体,当时我有听 到乙○○说对甲○○有性冷感,甲○○说不想再这样下去,因为她很爱乙○○所以这样做 ,听他们这样讲好像也不是第一次,已经很多次了,我後来传讯息给我朋友黄○○(昵称 「Chris Hung」)求救,我藉故说朋友来找我要离开本案住处,被告2人说要等我朋友来 时再让我离开,我跟被告2人说我朋友会在全家超商那边等我,被告2人就跟我到全家超商 等。後来我有用IG问甲○○为什麽这样做,有录下我和甲○○的对话等语,前後证述相当 一致,并无可指之瑕疵,若非A女亲身经历,岂能如此清楚描述相关过程。 况依A女与被告甲○○仅为网友,与被告乙○○素不相识,彼此间并无任何嫌隙或纠纷, 衡情A女应无恶意杜撰不实事实以构陷被告乙○○於罪之动机,况此事攸关A女自身名节, 倘非A女亲身经历,实无凭空杜撰、虚捏不堪之受害情节,以诬指被告乙○○入罪之必要 ,堪认A女上开所证,并非虚妄。 3.复有以下证据,足以补强及担保A女证述之真实性: ①证人即被告甲○○於警询中证称:乙○○要我去约人,後来约A女到本案住处喝酒,乙 ○○用手、按摩棒摸A女胸部及下体(我不确定有无插入),乙○○也有脱裤子,过程中 我有阻止乙○○,并跟他说A女未成年,乙○○还阻止我帮A女穿裤子,A女起床之後,就 连络他朋友说要离开等语; 侦查中证称:我和A女是用探探交友软体认识,案发当天我约A女去走走,A女说想喝酒, 我就邀A女到家里,车子是乙○○帮A女叫的,乙○○在旁边看我和A女对话要我约A女出来 ,乙○○不是第一次要我约女生来家里,我事前没有跟A女说乙○○在家,直到A女到本案 住处楼下,我去接A女才跟A女说楼上还有男友乙○○在,当天我们3人一起喝酒,A女倒在 床边时,我与乙○○合力将A女搬到床上,A女的长裤是我脱的,上衣、内衣及内裤是乙○ ○脱的,我有看到乙○○用按摩棒插入A女下体,我不确定手指有无插入A女阴道,我有看 到乙○○摸A女胸部,我当时有哭,希望乙○○以後不要再叫我约其他女生到家里喝酒, 他说是最後一次,A女最後有坐起来质问我们为什麽他的内裤被脱掉,乙○○回A女是A女 喝醉酒上厕所後忘了穿回来,我没有说话,我和乙○○陪A女下去等朋友来,A女醒过来穿 好衣服表现很正常说要走了,我跟乙○○分手後,有主动以IG联系A女,乙○○要我这样 约女生到住处喝酒很多次了,也不是第一次发生喝酒後乙○○对女生性侵的行为等语; 及於本院审理中证称:我跟乙○○曾於112年5月至12月交往,同住在本案住处,我在探探 上认识A女,案发当天乙○○说他很无聊想找人喝酒,叫我找女生,我刚好在探探上约A女 ,乙○○帮A女叫计程车,A女搭乘乙○○叫的计程车到本案住处,A女到本案住处後才知 道乙○○也在,我们3人一开始在喝酒,A女装醉之後,我跟乙○○将A女抬到床上,乙○ ○要求我脱A女的外裤跟内裤,乙○○拿按摩棒弄A女的下体,乙○○并把A女的上衣拉起 来抓A女的胸部,乙○○也有用手去抚摸A女的下体,A女整个过程只有用手推我,没有推 乙○○,A女当时是假装睡着,被告用按摩棒或手指用完A女之後,我跟乙○○有在旁边从 事性交行为等语,核与A女上开证述相符,足堪佐证A女所述内容为真。 ②甲○○於事实栏所载时间邀约A女到本案住处,A女搭乘计程车於112年11月13日凌晨1时 15分许抵达时,传送讯息给甲○○告知:「到了」,A女复於112年11月13日上午5时49分 许传送讯息向友人黄○○(昵称「Chris Huang」)求救:「在吗?救我。我算是被强奸 ,我现在还在那边,干,好扯,我在演戏,我不知道这是哪里,要怎麽办,对方看起来很 凶」等语,以及A女於本案事发後与甲○○通话,A女称:「这件事情本来就是你们两个人 的错啊」,甲○○称:「我知道,我那时候有拒绝他,我很明确跟他说我不要做这件事情 ,是他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我去做,简单来说啦,会约你出来这件事,其实完全不是我指使 ,是他要求我这麽做的,并且要我开一支新的帐号去约人,我很对不起你,我现在是想要 补偿你,所以才要跟你说,不然我来帮助你做这件事情,我可以给你对方的真实姓名、出 生年月日、地址…你知道其实为什麽当下我会选择帮助他吗?因为他会对我动手。…他祸 害了不只你一个女生,但你是唯一一个让他感到害怕的,因为你去提告,其他人都没有。 …反正警察如果问,我就如实讲,我不会再帮他了」等语,有A女与甲○○间之社群软体 Instagram对话纪录、A女与昵称「Chris Huang」间之社群软体Instagram对话纪录、A女 与甲○○间之电话录音档案及译文,足证A女上开证述内容为真。 ③在A女内衣右罩杯内层处检出乙○○之DNA-STR型别,在A女内衣左罩杯内层处检出混合 有乙○○及A女DNA-STR型别,复在A女内裤裤底内层斑迹、外阴部检出乙○○之DNA-STR型 别,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3日刑生字第1136009823号监定书、内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19日刑生字第1126066142号监定书、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 年6月25日刑生字第1136070523号监定书在卷可参,另A女案发後至林口长庚纪念医院验伤 ,检出处女膜5点钟撕裂伤,且精神低落,此亦有林口长庚纪念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 验伤诊断书在卷可证,益证A女上开证述为真。纵使被告乙○○有严重异位性皮肤炎,在A 女上开内衣罩杯内缘、内裤裤底、外阴部检出被告乙○○之DNA亦属异常,被告乙○○所 辩不足采信。 4.被告乙○○辩称甲○○是双性恋,会要其帮忙约其他女生到住处饮酒云云,与共犯甲○ ○之证述显然不符,况若真是甲○○邀约,被告乙○○何须帮A女叫计程车并支付计程车 费?被告乙○○复辩称是甲○○与其分手後挟怨报复,而与A女串通诬陷等语,然衡酌A女 与被告乙○○素不相识,与被告甲○○仅是网友,案发当天3人都是第一次见面,A女与被 告2人前无任何宿怨或纠纷,A女若非亲身经历,且关涉自身名节,岂有配合甲○○诬陷被 告乙○○之动机及必要?至於被告乙○○复辩称:A女喝到早上,我们3人在超商时,A女 复伸手触摸甲○○之胸部,而且有说有笑,监视器都有拍到云云,然此情为被告甲○○所 否认,被告乙○○亦未提出证据以实其说,自难采信。反而是事发後,被告乙○○复要求 甲○○对A女提出不实指控,意图混淆视听脱免刑责乙节,业经证人即共犯甲○○证述明 确,益证被告乙○○恶性不浅。 5.被告乙○○复於本院审理中辩称:从来没有要求甲○○去网路上约女子到我住处喝酒等 语,复请求本院传唤某证人,该名证人是甲○○曾经在案发前约到我住处喝酒的人,证明 我对女性是严重的性冷感,因为我不愿意和甲○○发生性关系,所以甲○○会约女生来刺 激我的性慾等语,被告所述显然前後矛盾,所辩不足采信,而本案综合卷内证据资料,已 足认定被告乙○○确有本案犯行,犯罪事实已臻明确,故认无再传唤该名证人之必要,附 此叙明。 -- 我们的一生会遭遇各种各样的意外,有的意外,只会让你变得颓废,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则会让你找到另一个自己,重获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谁,你的抛弃和拥有,都是你自 己的选择,患得患失只会让你身陷囹圄。                     ——孙衍《愿你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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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yx591: 「阿德前科累累,犯後态度恶劣,且未赔偿A女损失,判处有 03/19 10:33
2F:→ Nyx591: 期徒刑4年」他妈的台湾司法就是一个笑话,判4年是什麽鸟毛 03/19 10:33
3F:推 DaBouSer: http://i.imgur.com/NJu8OeK.png 03/19 11:23
4F:嘘 keepwild: 加重强制性交才判四年? 03/19 13:12
5F:嘘 hhenry666: 性侵四年 笑死人 03/19 21:46
※ 编辑: laptic (180.74.218.161 马来西亚), 03/19/2025 21:55:28
6F:嘘 cobras638: 加重强制性交才判四年? 03/20 14:04
7F:嘘 herolgg: 加重性交不是最少7年??????4年怎麽出现的 03/20 15:43
8F:推 aprilsheep: 这判决,受害者应该要上诉 03/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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