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sex
标题[新闻] 人妻回传「摄护腺按摩吗?」 人夫向小王求偿判赔35万
时间Wed Feb 3 14:25:11 2021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27563
2021-02-03 11:57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陈男发现妻子小苹(化名)婚外情,外遇对象蔡男以LINE向小苹传送「北鼻」、「晚上帮
我按摩」,她回传「摄护腺按摩吗」,2人发生3次性关系,陈男请求损害赔偿,台中地院
以蔡侵害陈的配偶权,判决蔡赔偿新台币35万元。可上诉。
陈男主张,指出他与小苹於2013年9月20日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现仍存续中。蔡男与小苹
於2018年5月间,因工作认识,并分别於同年10月,在小苹租屋处发生1次性关系。
2018年10月间至2019年6月15日间,蔡以以LINE向小苹传送「北鼻」、「晚上帮我按摩」
等语,小苹则回传「摄护腺按摩吗」、「要收取按摩费哦」,2 人即於同日晚间,在小苹
租屋处内,发生性行为1次。2019年间,又在小苹租屋处嘿咻。
2019年3月间,小苹因心系女儿,向蔡提出分手,蔡则提出若她於同年6 月16日至19日间
,陪同他至小琉球出游,他即同意分手。但蔡因分手一事心有不甘,竟於同年6月15日,
以LINE传送成人影片、他与小苹间有关2 人发生性行为的LINE内容及所拍摄与她出游、接
吻,以及小苹背部裸露照片,至陈手机,以示2人曾发生性行为。
经陈男质问小苹後,请求损害赔偿,蔡男否认侵权行为,法官不采信,审酌陈与小苹结婚
,婚後育有1 名子女,蔡明知小苹为有配偶之人,仍与她开展不正当交往关系并曾为3次
性行为,已达破坏陈男婚姻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程度,判决蔡赔偿陈35万元。
--
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9 年诉字第 2899 号民事判决
四、得心证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
、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
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前揭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第
195 条第1 项前段、第3 项分别定有明文。又按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
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
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
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
权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号裁判意旨参照)。是侵害配偶权之行为,并不以通奸
行为为限,倘其行为已逾越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且达破坏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
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当之。故如明知为他人配偶却故与之交往,其互动方式已逾
越结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不得谓其行为无加损害於他人之故意,苟
配偶确因此受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请求赔偿。查原告与郑XX於
102 年9 月2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迄今,而被告於107 年3 月即知郑XX为有配偶
之人,却仍与郑XX自同年月起交往至108 年6 月间,并於交往期间为单独出游、接吻之
行为,足认被告与郑XX於原告、郑XX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所交往并超出一般正常男
女交往之情谊,逾越社交分际,此部分已构成对原告配偶权之侵害,先予叙明。
(二)被告与郑XX於原告、郑XX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为性行为:
1.原告主张被告与郑XX自107 年10月间起至108 年6 月15日止,在郑XX租屋处分别发
生3 次性行为等情,为被告所否认,据原告提出被告、郑XX间LINE对话、合照、被告所
拍郑XX背部裸露照片、两造间LINE对话、郑XX之悔过书、郑XX与原告间和解书、台
中地检108 年度侦字第20431 号起诉书、郑XX於侦查中证述之讯问笔录、108 年6 月21
日两造间对话译文与录音光碟为证。经查,107 年10月间至108 年6 月15日间某日1 时59
分许郑XX、被告以LINE相互传送文字讯息:「郑XX:『我们俩的初夜你就这样把它给
制造不好的回忆』、被告:『把它忘了』、郑XX:『一定要把你眼睛蒙起来』、被告:
『明天从(按:应指【重】)来一次』、郑XX:『明天还来』、『就还没好你还来』、
被告:『那等好了再来』、『可是会过安全期』」,此有LINE对话纪录在卷足凭(下称对
话甲),查诸上开对话脉络,并提及初夜、安全期等词,应认此为郑XX、被告於两人第
一次发生性行为後之对话。107 年10月间至108 年6 月15日间某日18时22分许,被告以
LINE向郑XX传送:「北鼻」、「晚上帮我按摩」等语,郑XX则回传:「摄护腺按摩吗
」、「要收取按摩费哦」等语,此有LINE对话纪录附卷可考(下称对话乙),足见为被告
、郑XX间邀约发生性行为之对话。107 年10月间至108 年6 月15日间某日18时47分许,
郑XX、被告以LINE相互传送下列文字讯息:「郑XX:『你要说你很强不会做手脚是吧
』、『还蛮强的但真他妈的痛』、被告:『就正常而已』、郑XX:『不会吧,那如果不
正常时』、被告:『下次前戏久一点就不会了吧』、『不正常就3 分钟KO』、郑XX:『
我不就软脚了』、被告:『这样你还不脚软喔!』、『高手』、郑XX:『其实你有发现
我脚会抖吗』、被告:『其他地方也会抖呀』、郑XX:『哼』、被告:『你应该都不只
一次喔!』、郑XX:『一次什麽』、被告:『你』、『装傻喔!』、郑XX:『高潮吗
』、被告:『笑脸贴图』、郑XX:『都大人了』、『还害羞』、被告:『太直白了』、
郑XX:『就很舒服』、被告:『我还不知道你点在哪』、郑XX:『顶到』、『很里面
有顶到就很舒服』、被告:『靠,在最深处喔!』、郑XX:『是呀』、被告:『那我懂
了』、郑XX:『你都顶的到』、『不用担心』」之内容,此有LINE对话纪录附卷可查(
下称对话丙),此部分对话显为两造在发生性行为後分享性行为过程与感受之对话。并有
郑XX於侦查中证述:渠与被告於对话乙後,当天晚上有跟被告发生性行为等语,以及证
述:渠与被告在发生性行为之後为对话丙,且对话内容中有提及发生性行为时渠会痛等语
。斟酌上开对话内容与脉络,应可推认被告、郑XX於上开时、地分别发生性行为3 次。
被告虽辩称原告所提证物之对话没有任何时间日期,但其自承上开对话为其与郑XX一年
交往中一些对话,就是前一个後一个不是排列整齐讯息,这是凑出来的,不是同一个时间
等语,足见对话甲、乙、丙既为不同时间之对话,益证被告与郑XX之性行为系分别於上
开对话时间前後所发生,而为不同次之性行为。
2.并参被告竟可拍摄到郑XX仅穿着内衣裤躺於床上之照片,此有前揭照片1 张在卷足凭
,可见被告、郑XX关系亲密,再审酌被告、郑XX间107 年10月间至108 年6 月15日所
为其他对话内容,某日20时17分至20时26分,郑XX:『你赢好了啊』、被告:『赢得一
时而已吧!有跟你做爱时是赢的』、郑XX:『那你觉的你会输为何要跟我在一起』、『
所以你也是图一时的快活吗』、『就只因为你可以跟我做爱,他不行』、『如果真的是这
样,你快活很久』、被告:『刚你说你下星期你们又要一起出去玩』、郑XX:『因为你
可以一直跟我做爱』、『我跟我妈』、『他又没有』、被告:『还有你老公,每次都嘛有
』、郑XX:『没有』等语,此有LINE对话纪录附卷可稽。某日8 时49分至8 时58分,郑
XX:『昨天跟你聊那麽多所有的线索都指向你想跟我做爱多过你爱我是不是』、被告:
『不是』、『你觉得是吗?』、『想做爱需要那麽多废话吗?』、『你还是不知道我有多
爱你吗?』、郑XX:『我知道你爱我,只是我的感觉』、被告:『我不允许你是任何人
的』、郑XX:『我也想告诉你我的感觉啊』、被告:『所以你的感觉是只感受到我在跟
你做爱,没能感觉到我心里的爱吗』、郑XX:『最近我有觉得你比较爱我了』等语,此
有LINE对话纪录在卷可按。某日9 时0 分至9 时3 分,郑XX:『是我一直都很爱你』、
被告:『还有跟你做爱真的很爽』、『你会喷水就爽』、『现在想到又硬了』等语,此有
LINE对话纪录在卷可考(见本院卷第114 页),显见被告、郑XX多次谈及性行为之事,
且被告於上开对话所言:「所以你的感觉是只感受到我在跟你做爱,没能感觉到我心里的
爱吗」、「还有跟你做爱真的很爽」等语,足证被告与郑XX曾经发生性行为甚明。被告
空言辩称LINE上面对话内容是其打的,但不是事实等语,显与前开事实不符,并无足取。
3.再参诸郑XX於侦查中证述:渠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之时间约107 年10月底开始到108 年
6 月15日前止,在渠向朋友借住XX路二段的租屋处,发生性行为之频率约是一星期2 次
,最後一次与被告发生性行为是在108 年6 月15日17、18时许;被告的肚脐以下有一条疤
到生殖器的上方部,左腹部有开刀的痕迹,左手在107 年5 月开刀等语,核与被告於侦查
中所述:其腹部有开过刀,因为发生胆囊炎等语相符,亦与被告於侦查时所当庭拍摄其腹
部疤痕之照片大致相合,此有108 年8 月16日台中地检讯问笔录影本、侦查庭所拍被告及
其腹部照片在卷可查,足见郑XX既能明确证述渠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之时间、地点,并指
出被告之隐私部位身体特徵,堪认郑XX与被告间有发生性行为。复参以郑XX於108 年
6 月17日书立之悔过书内容:「郑XX与先生甲○○於102 年9 月20日办理登记,婚後育
有一女,但是从女儿出生後,我们就不断因为家庭、经济、观念不太一样而时常争吵,夫
妻生活渐行渐远,婚姻状况亮起红灯,又於107 年5月工作场合下认识了乙○○并与乙○
○很有话聊,经常跟乙○○抱怨及诉苦,加上107 年7 月15日我先生甲○○做出一些让我
无法释怀的事情,索性我就开始不回家,在前同事租屋处借住... (略)所以跟乙○○在
8 月份开始交往,但乙○○是知道我有婚姻的,到107 年10月底才发生性关系... 」等语
,核与郑XX前开证言相符,益证被告与郑XX在交往期间有发生性行为。
4.又质诸108 年6 月21日两造间对话,录音时间10分47秒起至10分56秒止:「原告:『你
们是交往之前就有发生关系吗?还是交往之前什麽时候就有发生关系?』、被告:『交往
之後。』、原告:『交往之後。』、被告:『一定是交往之後阿,那有可能交往之前。』
」等语,此有录音译文与光碟在卷可稽,细铎该对话文意,两造既系在谈论被告与郑XX
交往一事,原告所质问「交往前有无发生关系」,依一般社会常识应系解释为有无发生「
性关系」,亦即性行为,被告既回以「发生关系一定是交往之後」,与原告所问互为呼应
,足徵被告理解原告所质问者为被告与郑XX在交往前有无发生性行为,堪认被告自承在
与郑XX交往期间2 人有发生性行为。被告辩称上开对话中「关系」二字不能迳指为「性
关系」,其认为原告所问交往前发生之关系是指朋友关系等语,设若被告系将上开对话中
「关系」二字理解为朋友关系,则被告与郑XX於交往前本为友人,当日於原告质问时,
被告依其理解应回以「交往之前就有发生关系」等语,始能符合其所辩,惟被告却回答「
发生关系一定是交往之後」等语,显与其所辩相悖,且原告应无质问被告是否与郑XX为
一般友人之实益,并与两造当时之谈论主题不符,又衡诸常情,一般不会以「交往之前就
有发生关系吗」之文字来询问「是否为朋友关系」一事,被告所辩不合常理,显属临讼编
纂之词,并与前开对话脉络矛盾,不可采信。
--
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52.16.18 (马来西亚)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ex/M.1612333520.A.AD5.html
1F:嘘 j234533: 判决书 02/03 15:12
2F:推 vava5566: 好看 02/03 15:43
3F:推 dick0209: 蔡男可以全身而退,吃饱不付钱,结果还付35万,蠢 02/03 15:53
4F:推 gostt: 为何开始有判决文 02/03 20:17
5F:→ gostt: 不喜欢 02/03 20:18
6F:嘘 peterlee97: 判决书又来了 02/03 21:02
7F:嘘 ihongming: 判决 书 02/04 01:06
8F:→ kkbush: 好爽喔 02/09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