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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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认识3天趁女网友服药昏沉性侵 男大专生认罪改判3年4月
时间Fri Aug 14 11:24:37 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781063
2020-08-14 10:38 联合报 /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台南林姓男大专生1年多前经网路交友平台认识女网友,认识3、4天後,凌晨用LINE询问
她睡了没,想去找她陪伴,当时女方寄宿友人住处独自在家且服用忧郁症药物想睡觉,禁
不起林央求勉强答应,却引狼入室,昏昏沉沉的她不断挣扎及拒绝仍遭性侵,连内裤都被
扯破,林事後仅传「抱歉」讯息,一审被判3年10月不服上诉,林改口承认犯行,二审改
判3年4月,可上诉。
检警调查,林2018年11月13日凌晨3时用LINE询问女方是否已经睡着,想去找她陪伴、看
她照片,她当时寄宿友人住处,友人外出独自在家,且服用忧郁症药物很想睡觉,经林一
再请求,并表示「知道她很累不能干嘛」,女方勉为答应,告知其地址。
林骑机车抵达後进入房屋,刚开始独自吃消夜,女方因服用忧郁症药物而在床上休息,林
吃完消夜後,也躺到她身边,以拍背方式触摸其身体,进一步想亲吻她时遭拒,林未予理
会,不顾女方不断挣扎,表示「我很想睡」、「我不想要这样」,仍强行脱去上衣及内裤
,还扯破内裤,强制性交得逞。
之後又捏住其下巴,要求为女方为他口交,直至女方乾呕不止才停止。他骑车返家後,传
送「抱歉」讯息。女方就医验伤,在左耳、右耳、内裤及下体均检出林DNA,并报警处理
,经警方调取其寄宿地点附近地点的监视录影,确认林身分循线查获。
林辩称,整个过程中对方并未说不要,只是半推半就,一直说想睡,她给人的感觉就是没
有明确拒绝。
女方表示「我一直告诉他,我没有要这样…,我一直不断的重复」,期间,她还跪在床角
跟他拜托说「我不要这样」,但是他又继续了第二次的性行为;因为她不配合,一直乾呕
,他才停下来。
林在侦查、原审否认犯罪,直至台南高分院召开准备程序时,他一入庭即考虑要认罪,辩
护人因而请求暂时休庭,让他与被告在庭外好好讨论,双方讨论後,林一入庭即表示他愿
意认罪。林因此休学,因为不用当兵而打工赚钱,他表示,愿意每月支付1万元分期付款
赔偿。
合议庭审酌,林为满足自身慾望,漠视其性自主决定权而强制性交,造成女方身心极大伤
害,并曾出现情绪低落、自我否定,甚至曾有负面寻短念头,造成其身心损害不轻。惟念
林行为时年纪尚轻,思虑欠周,於案发後曾传送「抱歉」讯息给对方,并在审理时已坦承
犯行,愿意试图弥补其损害而改判。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8/14/realtime/8362915.jpeg
图/本报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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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甲: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57 号刑事判决
贰、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一、被告之辩解及辩护人为被告辩护意旨:
(一)、被告之辩解:
讯据被告乙○○固不否认利用通讯软体与甲女认识,并於事实栏所载时、地与甲女初次见
面,脱去甲女衣物,对甲女亲吻耳际、以手指、性器插入甲女性器及口腔,事後因甲女不
高兴而离去,并传送「抱歉」讯息之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交之犯行,辩称:整个
过程中甲女并未说不要,也从未拒绝,只是半推半就,一直说想睡,伊对甲女要求口交觉
得甲女是同意的,甲女给人的感觉就是没有明确拒绝等语。
(二)、辩护人为被告辩护意旨略以:
1、被告系於107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与告诉人聊天後前往告诉人所在之处所,被告到达
告诉人所在处所时点应为当日凌晨3时许,基於一般经验法则而言,告诉人邀约被告前往
之时间点已悖於寻常,况告诉人系在明知其为独身一人之情况下同意被告前往,又系告诉
人自行打开最外围之大门以及所在处所之门锁(告诉人所在处为一小型社区,有统一对外
之大门,各户再另辟有独立门户),让被告进入室内,是此部分亦可证实被告进入告诉人
所在处所,并未违反告诉人之意愿。
2、查,告诉人虽於侦查中指称其於被告抵达前有吃了五颗忧郁症、镇定情绪及安眠效果
之药物,惟此非为被告所知,亦未於双方聊天讯息中所提及,且被告待在告诉人住所之时
间约3小时(约凌晨3时40分至6时20分许),两次性行为期间亦有间隔10多分钟,此段期
间双方均躺在床上,未作任何行为,是於该间隔期间告诉人未有任何拒绝或告知不愿进行
性行为之意思,亦未有离开现场或是拨打电话求救之行为,且告诉人於侦查中亦自行陈述
「我就叫他(指被告)回去好了,他问我是不是生气,我说对,我说我送你出去,他说不
用」等语,显见被告系发觉告诉人心情不悦、情绪不好後始起意离开,故於离开後约当日
上午7时3分传送LINE讯息说「抱歉」,故被告并非因为实行强制性交之违法行为後逃离现
场,况倘为被告所为确为强制性交,何以告诉人欲送被告离开?3、查,依据告诉人所述
,告诉人与被告仅认识三、四天,却同意被告於凌晨时点前往告诉人一人居住之住所,且
又让被告进入告诉人所居住之房间,而非於公开往来之客厅或其他处所,况告诉人亦於侦
查中自承当时很想睡觉,何以又同意让被告前往其所在之处所,佐以被告与告诉人LINE通
讯内容,告诉人均系以语音传送之方式为之,旁人根本无法知悉告诉人对被告传达之意思
为何,以上可疑之处,均悖於常理及一般日常经验,是不排除告诉人於事前同意与被告发
生性行为,然於结束後因其精神状态不佳,陷入忧郁之情绪状态,始对於其与不甚熟稔之
被告发生性行为乙事产生愧疚进而提告,此从告诉人於报案後、检察官讯问时表示「(检
察官问:是否要提出告诉)我再想想。」,後又改称「我想提告诉」,即可证实。
3、查,依据告诉人所述,告诉人与被告仅认识三、四天,却同意被告於凌晨时点前往告
诉人一人居住之住所,且又让被告进入告诉人所居住之房间,而非於公开往来之客厅或其
他处所,况告诉人亦於侦查中自承当时很想睡觉,何以又同意让被告前往其所在之处所,
佐以被告与告诉人LINE通讯内容,告诉人均系以语音传送之方式为之,旁人根本无法知悉
告诉人对被告传达之意思为何,以上可疑之处,均悖於常理及一般日常经验,是不排除告
诉人於事前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然於结束後因其精神状态不佳,陷入忧郁之情绪状态
,始对於其与不甚熟稔之被告发生性行为乙事产生愧疚进而提告,此从告诉人於报案後、
检察官讯问时表示「(检察官问:是否要提出告诉)我再想想」,後又改称「我想提告诉
」,即可证实。
4、另查,案发当日凌晨3时许到达,同日凌晨5时许离开,於此段时间中与告诉人连续发
生两次性行为,倘告诉人并非出於自由意愿,应於第一次性行为进行中抑或结束後,直接
拒绝被告或离开该密闭处所外出求救为是,岂有再次发生第二次性行为之理?且依据告诉
人之验伤单记载,告诉人仅有「双耳後方红肿」之伤害,其余身体部分未见任何伤势,显
见被告并未限制或拘束告诉人之行为,故纵算告诉人於当下因服药之故而无力反抗或离开
,然此节亦非被告所能得知,告诉人亦未明确告知,是不能据此对被告为不利之认定。又
以内裤破损照片以观,该破损之客观情状不似由强制暴力行为所造成之破损,至於告诉人
之心理状态及病况变化,惟会造成忧郁症病状产生变化之因素众多,不能排除是因告诉人
自身精神状态不佳产生忧郁心理变化而提出本案告诉,纵使这部分证据可信,也仅增强告
诉人指诉内容之凭信性,与构成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5、末查,告诉人於侦讯中指述「被告压住手脚、导致其无法闪躲或喊叫,被告另有压住
告诉人下巴及头发,强迫告诉人为口交行为」等语,惟细究告诉人之指述,佐以一般经验
法则,单纯压制手脚而未堵塞告诉人之嘴巴,则告诉人应可呼喊救命或大声呼救以引起邻
人注意,然亦未见告诉人为呼喊、求援之行为,此又为一悖於常情之行为。
6、综上所述,告诉人同意被告前往其处所、并与被告进行性行为後,却提出本件告诉,
有前开多处悖於常情之疑点,均无法证实告诉人系遭到违反意愿之方式与被告为性行为,
是被告并未有对告诉人为强制性交之行为,至为灼然。
二、不争执事项:
(一)、查被告以通讯软体「TINDER」、「LINE」认识甲女後不到四日,即於事实栏所载时
、地,和甲女初次见面,并亲吻甲女耳际、脱下甲女衣服致甲女内裤破损、以手指、性器
插入甲女性器、口腔,事後见甲女不高兴,即於上午6时18分许自行离去,并於同日上午7
时3分许,利用通讯软体「LINE」传来「抱歉」二字讯息,甲女随即於6时34分起,利用手
机查询「性侵害防治─卫生福利部」、「性侵验伤」、「台南大桥派出所」、「成大医院
一站式服务」网页,告诉友人自己遭人性侵一事,并同日上午9时50许抵达国立成功大学
医学院附设医院就诊之事实,业据被告自承在卷,核与证人即告诉人於侦查中及本院审理
时,就此部分具结证称内容相符,并有告诉人与被告之LINE通讯软体对话纪录截图1份、
告诉人与友人之LINE通讯软体对话纪录截图1份、手机搜寻历史纪录截图1纸、内裤破损照
片2张、案发时告诉人住处外面及街道监视录影撷取照片15张在卷足凭(按监视器画面时
间较实际时间约慢1小时9分)。
(二)、此外,甲女至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就诊,有疑似性侵害案件证物采集单1
纸、性侵害案件验证同意书1纸、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1份(卫部心字第
1031761584号),其检体经检验後,结果如下:1、甲女右耳棉棒及吸管,经检出同一男
性体染色体DNA甲STR主要型别,与被告乙○○体染色体DNA甲STR型别相符;前述2证物斑
迹检出同一种男性Y染色体DNA甲STR型别,亦与被告乙○○男性Y染色体DNA甲STR型别相符
;左耳棉棒体染色体DNA甲STR型别检测结果为混合型,研判混有被害人与涉嫌人乙○○
DNA,该混合型别排除被害人本身DNA甲STR型别後之其余14组外来型别,与涉嫌人乙○○
DNA甲STR型别相符,研判该外来型别来自被告之机率较随机人之机率高,高约7.94X1014
倍,该棉棒斑迹检出之男性Y染色体DNA甲STR型别,亦与被告男性Y染色体DNA甲STR型别相
符;3、本案前次送监被害人内裤裤底内侧斑迹、外阴部棉棒、阴道深部棉棒检出同一种
男性Y染色体DNA甲STR型别,与涉嫌人乙○○男性Y染色体DNA甲STR型别相符,不排除其来
自被告乙○○或与其具同父系血缘关系之人一节,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11
日刑生字第1080013531号监定书1份可资参酌,此部分事实要可认定。
三、争执事项(被告对甲女性交一节,有无强制且违反甲女之意愿为之):
(一)、查证人即告诉人分别侦查中及本院审理时,证称,「他有亲我脖子及耳朵,他用手
侵入我的阴道」、「被告压住我的手脚」、「被告从来就没有问我有无做爱意愿」、「内
裤是被告脱下来的」、「(问:你有无主动向被告表示做爱)没有,我一直告诉被告,我
没有要这样…,我一直不断的重复」、「(问:你是用何种方式拒绝?)挣扎跟口头上说
我没有要这样,我一直不断的告诉被告,我没有要这样」、「我是不断的跟被告说我没有
要这样,我不要这样我一直不断的重复,从被告开始进行强迫的动作之後到结束,中间他
停下来时,包含我跪在床角跟被告拜托说我不要这样,但是他又继续了第二次的性行为」
、「他要求我帮他口交,我有答应他」、「因为被告说如果我不答应帮他口交,被告就要
继续用生殖器插入的性行为」、「但是因为我不配合,一直乾呕,被告才停下来」等语,
已就被告如何压制、违反其意愿而对其为性交行为之过程证称綦详。
(二)、次查,告诉人之内裤是由被告压制後所脱下,而证人即告诉人亦证称「正常情况下
,若同意与人发生性行为,并不会着内裤并让对方造成破洞之情况发生」等语,足认内裤
上之破损,确系被告压制告诉人强脱下所造成,要无疑义。
(三)、再者,被告自称前往告诉人住处聊天、看照片及陪伴,过程中相谈甚欢,然究竟聊
天内容为何,全无印象,仅对性交过程有印象,业据其自承在卷,显然聊天、看照片并非
被告此行之目的!而被告与告诉人初次见面,不仅从未询问告诉人意愿,更未采取任何避
孕措施,即迳自对告诉人为性交行为,毫不会在意告诉人是否因此怀孕,甚至程度令告诉
人不断乾呕而停止,被告完成性交後随即离去,事後仅以通讯软体LINE传送「抱歉」二字
讯息予告诉人!反观告诉人待被告离去後,除以手机通讯软体告知友人遭人性侵一事、搜
寻性侵蒐证、报案及就医相关网页,并即前往医院就诊及报案一情,业如前述。本院审酌
告诉人与被告素昧平生,且无怨隙,被告於性交过程前後毫无尊重告诉人、态度粗暴,告
诉人於被告离去後立即寻找相关警察、医疗资讯,并迅速前往就医、报案等情,足见告诉
人自始并无与被告性交之合意,告诉人证述内容应系出於真实,要可采信。被告亦自陈「
(审判长问:你觉得被害人很累、想睡觉,在此情况下,你觉得被害人还有兴致跟你发生
性行为?)应该没有!」足见被告对告诉人所为性交行为,自系违反告诉人之意愿,要无
疑义。
四、被告及辩护人为被告辩护意旨不足采信:
(一)、查本案固然甲女同意被告至其住处,并送被告离去一节,业据甲女自承在卷,然甲
女一开始之用意仅是同意被告前来聊天,纵使肢体接触,也仅限於抱抱程度,被告欲亲吻
、性交时,更是一再闪躲,甚至表明我不想要这样而挣扎,违反其意愿一节,业据甲女证
称如前,显然甲女并非以性交为前提邀请被告前来;再者,甲女固然於侦查中证称「被告
问我是不是生气,我说对,我说我送你出去」、「我也没有送他出去」等语,於本院审理
时说明「我有说我送你出去,但其实不想送被告出去的,我只是基於礼貌」等语,审酌甲
女送走被告後立即搜寻求救资讯、就医及报案等情节,足认甲女也仅系藉此机会、基於礼
貌赶紧将严重伤害自己之被告送离住处,赶紧求助。从而被告及辩护意旨以甲女深夜让被
告进门、送被告离去一节,认性交并无违反甲女意愿云云,并不足采。
(二)、又性侵害被害人对於被性侵害之反应未必一律相同,而影响性侵害被害人反应之因
素甚多,例如被害人之个性(例如个性勇敢、刚烈或畏怯、胆小)、对於被性侵害之感受
(例如被害人为求保命或担心遭受他人异样眼光,而不敢声张等)等等,均会影响被害人
之反应,并非所有被害人均会大声呼救或求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1号判决意
旨参照)。而甲女突遭被告强力压制、不断拒绝、挣扎无效,业如前述,自会担心当下呼
救、反抗是否会导致自己陷於更不利之状态,此从其於本院证称「怕激怒被告」相符,甲
女於过程中及事後之反应尚符常情,自难为被告有利之论据。
(三)、又告诉人当天案发前服用clonazepam、zolpidem、alprazolam等药物,而其中1、
clonazepam药效有:镇静作用、肌肉松弛作用及焦虑缓解作用。2、zolpidem药效说明:
本药作用快速,於临睡前服用或坐於床上服用。3、alprazolam药效说明:嗜睡、眩晕,
疲倦、虚弱、口乾、腹泻一节,有心乐活诊所诊断证明书1纸、药品剂量单据2纸及clona-
zepam、zolpidem、alprazolam药物之药效说明资料1份可参,然观诸告诉人能详细具体说
明当日案发细节、事後更能寻找求救资讯、就诊及报案,足认其纵然服用药物,虽不断地
向被告表达「想睡觉」,然仍可清晰表达意愿有无之能力,要无疑义,自不足以其服用上
开药物而认被告是趁被害人意识不清,不知反抗情况下为性侵行为,并此叙明。
(四)、综上所述,被告及辩护人为被告辩护意旨,经本院调查证据结果,尚难采为被告有
利之认定依据。
乙: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09 年侵上诉字第 282 号刑事判决
三、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
(一)原审审理後,认为被告上开犯行事证明确,予以论罪科刑(科处有期徒刑3 年10月)
,固非无见,然查:
1.原审量刑审酌事由中称:「被告从未坦承犯行」,然被告於案发当天早上即以通讯软体
传送「抱歉」讯息给甲女,难认被告犯後毫无反省之意。
2.行为人是否坦承犯行,事涉其犯罪後是否知所悔悟的判断,应属刑法第57条第10款犯罪
後之态度的范畴,而得作为量刑参考的事由。被告於侦查、原审虽然否认犯罪,然本院召
开准备程序时,被告一入庭即考虑要认罪,辩护人因而请求本院暂时休庭,让其与被告在
庭外好好讨论,而被告与辩护人讨论後,一入庭即表示其愿意认罪,对於起诉书、原审认
定的犯罪事实均不争执,有本院准备程序笔录在卷可参,且被告已因本案而休学,因为不
用当兵而在打工赚钱,於本院并表示:如果甲女愿意的话,愿意依照甲女提出的总额,每
月支付新台币1 万元分期付款赔偿等语,虽不为甲女接受,然仍可见被告於本院审理过程
中已有悔意。
3.检察官依甲女的请求,主张原审量刑过轻,提起上诉,虽无理由(详下述),然原审判
决漏未斟酌上开对被告有利的量刑事由,量刑显有瑕疵,被告提起上诉,主张原审量刑过
重,乃有理由,原审判决即属无可维持,应由本院予以撤销改判。
(二)爰审酌被告明知甲女并不同意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仍为满足自身之慾望,漠视甲女性
自主决定权而为本案强制性交犯行,造成甲女身心极大伤害,甲女并曾出现情绪低落、自
我否定,甚至曾有负面寻短念头,被告所为造成甲女的身心损害非轻;另被告於原审否认
犯行,反指甲女半推半就、从未拒绝,亦欠缺勇於面对司法之心;惟念被告行为时仍为大
专学生,年纪尚轻,思虑欠周,於案发後曾传送「抱歉」讯息给甲女,难认毫无悔意,於
本院亦已坦承犯行,愿意试图弥补甲女的损害,暨审酌被告的智识程度、生活情况等一切
情状,量处如主文第2 项所示之刑。
(三)至於辩护人主张:被告年纪尚轻,系一时失虑犯罪,於二审业已坦承犯罪,提出赔偿
方案,请求本院依刑法第59条减轻被告刑度,再给予被告缓刑机会等语。然有关被告上开
有利的量刑因素,本院业已加以考量,并向下调整些许刑度,客观上已达罪刑相当原则,
而无过重疑虑。被告仅因无法克制自己的慾望,即未经甲女同意,对甲女为本案强制性交
行为,对於甲女的身心造成重大侵害,迭据甲女於原审、本院陈明在卷,甲女於本院审理
程序仍表示无法原谅被告,并拒绝与被告洽谈和解,被告最终既仍未得到甲女的宥恕与谅
解,即无刑法第59条规定如量处法定最低度刑(3 年)而仍嫌过重之情形,因此辩护人此
部分主张并无理由。
(四)至於检察官依照甲女的请求,提起上诉,主张被告倚仗自己的身材、体力优势,在深
夜以上开方法对甲女强制性交,於警询否认有性交行为,於侦查中改称系合意性交,於原
审否认犯罪,且并无与甲女达成和解,足认被告并无悔意,原审量刑过轻,请求本院判处
被告更重之刑等语。然查:检察官主张原审量刑过轻的上开事由,均业经原审在判决书中
一一指责被告,而加以考量过,检察官上诉请求本院加重被告刑度,却没有提出原审漏未
考量过的具体事由,本院即难依照检察官的请求,更加重被告的刑度,因此检察官以上开
理由提起上诉,主张原审量刑过轻等语,并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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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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