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废死与猎巫者
时间Thu Jan 3 22:01:10 2013
→ onlypower:我想避免藉由污名化对方至少是尊重 163.29.35.157 01/03 17:49
→ onlypower:阁下法学素养深厚,建议还是用法学 163.29.35.157 01/03 17:50
→ onlypower:来说服人吧。 163.29.35.157 01/03 17:50
→ onlypower:没断好句,简单来说,废死者请不要轻易 163.29.35.157 01/03 17:51
→ onlypower:污名化对方,支持死刑者也不要轻易说对 163.29.35.157 01/03 17:52
→ onlypower:方是理想主义者。我想彼此保持风度吧。 163.29.35.157 01/03 17:52
你以为我说的那些指控都只是污名化而已吗?
你难道不知道承认国家可以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制度本生就会导致奴隶制度的存在吗
你难道不知道否定罪犯个人的人性尊严,将罪犯视为物品得由他人任意处置的心态
跟奴隶制度的交易市场是一模一样的模式吗?
更别提二次大战希特勒是怎麽透过合宪性的立法措施来剥夺犹太人的生命权吗
导致後来的德国基本法修正加入人性尊严不可剥夺的修正条款吗?
更遑论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是为了取得国家对於个人权益的保障
而有限度的让渡个人权利,根本不允许绝对生命权的让渡
甚至由其他第三人来决定自己的生命
这些支持死刑论者有看进去吗?
有承认普遍人权的存在吗?
完全没有
他们的人权概念仍停留在奴隶时代的思想
认为生命权是得由社会大多数人的决定而被立法剥夺的
也难怪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会说废除死刑与奴隶制度是人类启蒙时代的
双胞胎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5%95%8F%E9%A1%8C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是由人民授权成立政府,人民藉由 社会契约论 决定国家权力的限
度,社会契约论中,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部分自由与财产(自然权利)以换取国
家保障下完整的权利。然而
,生命权并不是人民可以主动让渡的权利,所以国
家也无从取得处置、剥夺人民生命的权力。由於人民只让渡「部分」而非「全部」
权利给国家,所以国家也只能部份的限制人民的自由与财产(自由刑、财产刑)而
不得剥夺「全部」权利。反对死刑的学者以义大利学者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霍布斯 为代表。贝卡利的主张大抵如前所述,而霍布斯则主张国家存在的目的就
是为了更完整的保护自己,如果国家反过来危害自己的生存,任何人都有权采取任
何手段抵抗逃避。
支持死刑方则采取另一种对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认为人们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
而剥夺第三人的生命,
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
解除)而剥夺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条款[25]。然而。若此论点能成立,不可让渡的权
利还包括人格权,若人格权能够让渡,将使人口买卖、奴役人格的契约、法令将
能存在,这种荒谬的推论将会使国家实施奴隶制或歧视、多数暴力、压迫少数群
体也成为合理,甚至会造成人权、民主、文明的等人性基础彻底崩盘。而所有容
许死刑存在的解释都可以用同样的解释方法推论允许被现代文明国家均严格禁止
的蓄奴或歧视、压迫少数群体。比如说人们也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而奴
役特定第三人的人格或歧视、压迫少数群体,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
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奴役特定第三人人格或歧视、压迫少数群
体的条款。
这样的情况极易造成国家能藉此将人民变成国家容易管理控制的牧
羊,而使人民的权利遭到架空。
.........
有人认为虽然在宪法上国家属於人民,
但是国家享有杀人的特权,实质上将人民
变成国家的奴隶,任何胆敢违背国家意愿的人都将遭到肉体上的消灭。人民并非国家
的主人,而是国家的奴隶。人民连罢工的权利都没有,更没有改变国家的权利(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国家,只是拟制的超个人集合,
国家权力属於行使国家权力
的人,国家享有杀人的特权,实质上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借国家之名,借履行职务之
名,享有「杀人不用偿命」的特权。他们可以躲到幕後,借国家之名,行特权之实,
握有「生杀予夺」的特权。
因此,国家杀人的特权必须废除,从而从根本
上废除有人享有的「借国家之名杀人」的特权
以民主国家的构成而言,国家本就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实质组织,因此其享有的权力本
就是奠基於公众意识的基础,这是实施自由刑、财产刑的法理依据,然而还是会有允
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剥夺特定第三人生命的观念存在,若
然有人因死刑而伏法,对於此主张而言,则不认为是国家杀人,而是以「依人民意
志 (有时包含罪人本身) 所制定的的死刑刑罚制裁罪人」,而假使有人慾利用职务
之便而欲享有特权,大可直接针对该人问罪究责,并不构成因此剥夺公众制定、选择
刑责权利的理由。
唯公众意识若牵涉到剥夺第三人的生命,在生命权不是人民
可以让渡的权利的情况下,会造成上文所述之弊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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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11.225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08)
1F:→ onlypower:打那麽多字真是难为你了。不过如果hi大 111.67.62.160 01/03 22:07
2F:→ onlypower:的论述是如此的话,我也不会做任何回应 111.67.62.160 01/03 22:07
3F:→ iambluepig:以上论述关我什麽事啊! 61.57.97.233 01/03 22:08
4F:→ onlypower:其他人小弟无法约束其言论,但至少小弟 111.67.62.160 01/03 22:08
5F:→ iambluepig:请问你会对酒驾的人感到活该吗? 61.57.97.233 01/03 22:08
所以酒驾没有刑责?非得用死刑来处理?
6F:→ onlypower:从未对任何废死者恶言相向,最多也是请 111.67.62.160 01/03 22:08
7F:→ onlypower:他们提出牛肉而已。 111.67.62.160 01/03 22:09
8F:→ iambluepig:讲到死刑很好笑~请问死刑是针对谁? 61.57.97.233 01/03 22:10
承认国家得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就等同承认奴隶制度的存在
承认人们得将他人作为物品加以贩卖处置
甚至容许当权者得假藉国家之名奴隶人民
可惜支持者们完全未能会体会这点
9F:→ iambluepig:错!不是酒驾没刑责! 61.57.97.233 01/03 22:11
10F:→ iambluepig:而是我们没有强迫人家犯罪! 61.57.97.233 01/03 22:11
11F:→ iambluepig:谁说有死刑就要死刑!? 61.57.97.233 01/03 22:11
12F:→ iambluepig:死刑=杀人根本是两回事! 61.57.97.233 01/03 22:11
13F:→ iambluepig:有酒驾一定要处罚人吗? 61.57.97.233 01/03 22:12
14F:→ onlypower:我只能说,还是保留点风度吧! 111.67.62.160 01/03 22:12
15F:→ onlypower:至於生命权是否绝对不可侵犯,小弟认为 111.67.62.160 01/03 22:13
16F:→ onlypower:生命权的保护是相对的,也就是我赞成 111.67.62.160 01/03 22:13
以上是学者李茂生的论述
跟风度无关
17F:推 iambluepig:那废死者是帮凶! 61.57.97.233 01/03 22:14
18F:→ iambluepig:你们根本就是帮凶! 61.57.97.233 01/03 22:14
19F:→ iambluepig:废死者根本就是杀人犯的帮凶! 61.57.97.233 01/03 22:14
如果废死论者是杀人犯的帮凶
那支持死刑的人士就是奴隶制度的根本肇始者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16)
20F:→ onlypower:限缩死刑的运用和判决, 111.67.62.160 01/03 22:15
21F:→ iambluepig:没人叫你酒驾跟杀人! 61.57.97.233 01/03 22:15
22F:→ iambluepig:依阁下这种说法! 61.57.97.233 01/03 22:15
23F:→ iambluepig:宁愿无期徒刑一堆! 61.57.97.233 01/03 22:16
24F:→ iambluepig:也不愿意有死刑却没人犯罪! 61.57.97.233 01/03 22:16
25F:→ onlypower:但如有人侵害个人生命法益并确证为真时 111.67.62.160 01/03 22:16
26F:→ iambluepig:可惜我们支持死刑~却没说要用过! 61.57.97.233 01/03 22:16
27F:→ onlypower:我会赞成支持施行死刑。 111.67.62.160 01/03 22:16
28F:→ iambluepig:废死者却是帮真正杀害凶手者辩护! 61.57.97.233 01/03 22:16
29F:→ iambluepig:谁说死刑就一定要用? 61.57.97.233 01/03 22:17
30F:→ iambluepig:除非你承认有人就是会杀人? 61.57.97.233 01/03 22:17
31F:→ onlypower:我想hi大法学素养丰富,也不用小弟提点 111.67.62.160 01/03 22:17
32F:→ onlypower:死刑违宪和生命权是为绝对不可侵犯到 111.67.62.160 01/03 22:17
33F:→ onlypower:现在还是在争议中,普遍未获得共识。 111.67.62.160 01/03 22:18
推动废除死刑已经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共识了
34F:→ CrazyMarc:那支持死刑的人士就是奴隶制度的根本肇220.137.162.196 01/03 22:18
35F:→ onlypower:普世人权是很美好的想法,但也需要相对 111.67.62.160 01/03 22:18
36F:→ iambluepig:那请问H大支持重罚酒驾吗? 61.57.97.233 01/03 22:18
37F:→ CrazyMarc:真理圣光显现尔等还不跪迎?220.137.162.196 01/03 22:19
38F:→ onlypower:成熟的社会环境,才有落实的可能。 111.67.62.160 01/03 22:19
39F:→ iambluepig:喝酒是人的自由!开车也是自由! 61.57.97.233 01/03 22:19
40F:→ CrazyMarc:这因果关系乃上帝宣称,不可动摇220.137.162.196 01/03 22:19
不要跪我请跪李茂生和傅柯
41F:→ iambluepig:如果支持重罚酒驾! 61.57.97.233 01/03 22:19
42F:→ iambluepig:那就是野蛮政府了! 61.57.97.233 01/03 22:19
43F:→ iambluepig:不知道H大之不支持罚酒驾呢? 61.57.97.233 01/03 22:19
44F:→ iambluepig:现在剩下共识~还敢拿来讲? 61.57.97.233 01/03 22:20
45F:→ iambluepig:是全球都废死了吗? 61.57.97.233 01/03 22:20
46F:→ iambluepig:还真容易共识! 61.57.97.233 01/03 22:20
47F:→ iambluepig:上一题的美国都没共识了! 61.57.97.233 01/03 22:20
48F:→ iambluepig:这题还在玩共识? 61.57.97.233 01/03 22:21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第 六 条 一
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
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二 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
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
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
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
三 生命之剥夺构成残害人群罪时,本公约缔约国公认本
条不得认为授权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减免其依防止
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规定所负之任何义务。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
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 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
死刑,不得执行其刑。
六 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
除。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 民国 98 年 4 月 22 日 公布 )
本法施行日期,定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第 2 条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23)
49F:→ onlypower:如果法律漠视社会现实和民意的话, 111.67.62.160 01/03 22:21
50F:→ iambluepig:你以为他会提到社会民意? 61.57.97.233 01/03 22:22
51F:→ onlypower:我想这种法律也玩不长久,否则美国何必 111.67.62.160 01/03 22:22
52F:→ iambluepig:别傻了! 61.57.97.233 01/03 22:22
53F:→ onlypower:在死刑议题上摇摆呢? 111.67.62.160 01/03 22:22
54F:→ CrazyMarc:雇佣关系也该废掉了220.137.162.196 01/03 22:22
55F:→ CrazyMarc:竟然还成立奴隶银行220.137.162.196 01/03 22:22
56F:→ iambluepig:我说真的~我宁愿100年没有杀人犯! 61.57.97.233 01/03 22:23
57F:→ iambluepig:也不要看到废死下~一堆无期的! 61.57.97.233 01/03 22:23
58F:→ CrazyMarc:诸君要为消灭奴隶制度而努力220.137.162.196 01/03 22:23
59F:→ iambluepig:大哥!怎样算具有法力效力? 61.57.97.233 01/03 22:24
60F:→ iambluepig:你说得算还怎样? 61.57.97.233 01/03 22:24
啧啧
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二公约施行法还没有法律效力?
61F:→ iambluepig:赶快修文~再想一个吧! 61.57.97.233 01/03 22:25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制定日期】民国98年3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国98年4月22日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963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9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台外字第09800676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62F:→ iambluepig:你说的跟废死不太有关系! 61.57.97.233 01/03 22:26
63F:→ iambluepig:你先看看1...他有但书! 61.57.97.233 01/03 22:26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
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 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
死刑,不得执行其刑。
六 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
除。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27)
64F:→ CrazyMarc:不得无理剥夺===>有理就剥夺罗220.137.162.196 01/03 22:27
65F:→ iambluepig:还有六耶... 61.57.97.233 01/03 22:27
66F:→ iambluepig:他只是说~要杀的要有这几个理由吧! 61.57.97.233 01/03 22:27
67F:→ iambluepig:第六条是按怎? 61.57.97.233 01/03 22:28
68F:→ hifree:缔约国有推动废死的义务喔~~~123.194.111.225 01/03 22:28
69F:→ iambluepig:不得援引??? 61.57.97.233 01/03 22:28
70F:→ onlypower:我没看错的话,两公约没有明白废除死刑 111.67.62.160 01/03 22:28
71F:→ iambluepig:并没有! 61.57.97.233 01/03 22:28
72F:→ onlypower:吧? 111.67.62.160 01/03 22:28
73F:→ iambluepig:你的只有[有请求] 61.57.97.233 01/03 22:28
74F:→ iambluepig:但没说一定要吧! 61.57.97.233 01/03 22:29
推动废除死刑已经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共识了
六 本公约缔约国
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75F:→ iambluepig:其五~只针对未满18岁! 61.57.97.233 01/03 22:29
76F:→ iambluepig:这是你的文章吧! 61.57.97.233 01/03 22:29
77F:→ iambluepig:我希望不是我看错! 61.57.97.233 01/03 22:29
78F:→ iambluepig:还快修文~改成未满八十岁好呢? 61.57.97.233 01/03 22:29
79F:→ iambluepig:不得耶! 61.57.97.233 01/03 22:30
80F:→ iambluepig:你确定???? 61.57.97.233 01/03 22:30
81F:→ iambluepig:也就是不用鸟你的意思吗? 61.57.97.233 01/03 22:30
原文就在这里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30637&CtUnit=10696&BaseDSD=7&mp=200
自己看吧~~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31)
82F:→ iambluepig:大哥!第一非重大情节者!怎麽解释? 61.57.97.233 01/03 22:31
83F:→ iambluepig:又要玩一问一答嘛? 61.57.97.233 01/03 22:31
84F:→ onlypower:是的,第6条的确说明不得延缓或阻止死 111.67.62.160 01/03 22:31
85F:→ iambluepig:意思是重大情节就OK了吧 61.57.97.233 01/03 22:31
86F:→ onlypower:刑废除。我有看到,我也知道台湾签了这 111.67.62.160 01/03 22:32
87F:→ onlypower:个公约。但是可惜,台湾并没有废死的进 111.67.62.160 01/03 22:32
88F:→ iambluepig:从头到尾都没有废死不可的说法! 61.57.97.233 01/03 22:33
89F:→ onlypower:度表,延缓多久算延缓也未明订。 111.67.62.160 01/03 22:33
90F:→ iambluepig:又一个自爆文章? 61.57.97.233 01/03 22:34
91F:→ onlypower:不过考量未废死国家的国情,我想算是这 111.67.62.160 01/03 22:34
92F:→ onlypower:条约比较符合各国国情的地方吧。 111.67.62.160 01/03 22:34
93F:→ iambluepig:充其量~只能说尽量不要死刑! 61.57.97.233 01/03 22:35
94F:→ iambluepig:而不是废死! 61.57.97.233 01/03 22:35
95F:→ iambluepig:其实也是蛮废话的! 61.57.97.233 01/03 22:35
96F:→ onlypower:基本上两公约是消极性减低或是废除死刑 111.67.62.160 01/03 22:35
97F:→ iambluepig:台湾目前除了重大情节者!也不太判死了! 61.57.97.233 01/03 22:36
98F:→ onlypower:而不是积极性促使签约国废死,所以大法 111.67.62.160 01/03 22:36
99F:→ onlypower:官才会认为执行死刑未违反两公约。 111.67.62.160 01/03 22:37
有没有违反公约不是大法官能认定的
http://peace.nidbox.com/diary/read/7569888
国际特赦组织欧洲议会:冷血杀人 台湾承诺废死失信
作者: 王嘉源╱综合报导 | 中时电子报 – 2012年12月23日 上午5:30
中国时报【王嘉源╱综合报导】
台湾廿一日枪决六名死刑犯,国际特赦组织、欧洲议会人权委员会主席洛赫毕勒均批评台湾政府违反废除死刑的承诺,呼吁台湾要落实终止死刑。英国广播公司(BBC)、法新社及美联社等国际媒体也都作了报导,BBC还引述国际特赦组织东亚部主任里夫措辞强烈的声明,称这些枪决是台湾官方的「冷血杀人」(cold-blooded killing)行为。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39)
100F:→ iambluepig:毕竟字面上都没说到不得死刑! 61.57.97.233 01/03 22:37
101F:→ iambluepig:这次废死替六人辩护也是引用这个! 61.57.97.233 01/03 22:38
102F:→ iambluepig:但是重点是~他们可以请求! 61.57.97.233 01/03 22:38
103F:→ iambluepig:而总统府并未回应是否减刑! 61.57.97.233 01/03 22:38
这叫行政怠惰,OK?
104F:→ onlypower:还是一句话,国际就算有共识,国内8成民 111.67.62.160 01/03 22:39
105F:→ onlypower:意支持死刑,我想废死还是需要成熟的社 111.67.62.160 01/03 22:39
106F:→ iambluepig:o大!私心不认为国际有共识! 61.57.97.233 01/03 22:39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40)
107F:→ onlypower:会条件,否则即使国家蛮干废死,最终也 111.67.62.160 01/03 22:40
108F:→ iambluepig:大哥!你那文章还是自爆! 61.57.97.233 01/03 22:40
109F:→ iambluepig:承诺! 61.57.97.233 01/03 22:40
110F:→ iambluepig:我知道是怠惰! 61.57.97.233 01/03 22:40
111F:→ iambluepig:但跟废死无关!OK? 61.57.97.233 01/03 22:40
112F:→ onlypower:会被人民给打翻了。 111.67.62.160 01/03 22:41
113F:→ iambluepig:并不认为国际有共识! 61.57.97.233 01/03 22:41
114F:→ iambluepig:是因为国际有废死团~却没有去死团! 61.57.97.233 01/03 22:41
115F:→ iambluepig:反而是在各国内重大凶杀案! 61.57.97.233 01/03 22:41
116F:→ iambluepig:才会浮现死刑议题 61.57.97.233 01/03 22:42
117F:→ onlypower:国际是否有共识,对我而言都算小事,重 111.67.62.160 01/03 22:42
118F:→ iambluepig:简单说!自己国内还有争议! 61.57.97.233 01/03 22:4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30507152
媒体报导:尽管已有欧洲议员表示,欧盟虽不赞成台湾执行死刑,但此举不会影响欧
盟对台湾免签措施。不过,
德国外交部人权顾问罗宁却告诉本报记者,已有欧
洲议员对此看法不同,认为台湾此举违反人权,应考虑提案取消申根免签。罗宁
说,德国外交部对台湾、日本、新加坡等进步国家仍有死刑一事,感到不解,对台湾
最近二次执行死刑更是「非常失望」。
他说,台湾继续执行死刑,将影响两国在各
方面的关系。至於是什麽样的影响?罗宁表示,「至少可以确定,不会有好影响」。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43)
119F:→ onlypower:点是台湾人民自身同不同意。 111.67.62.160 01/03 22:42
120F:→ iambluepig:但是特定团体会跑出国喊废死! 61.57.97.233 01/03 22:42
121F:→ iambluepig:我认为很难说! 61.57.97.233 01/03 22:43
122F:→ iambluepig:国外是富足之後~开始思考人权问题! 61.57.97.233 01/03 22:43
123F:→ iambluepig:大哥!自爆3 61.57.97.233 01/03 22:43
124F:→ iambluepig:这跟废死什麽关系? 61.57.97.233 01/03 22:44
啧啧
有人不知国际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制裁吗?
125F:→ iambluepig:还是你喜欢贴文章? 61.57.97.233 01/03 22:44
126F:→ iambluepig:有人不知道国际条约跟废死没关系吗? 61.57.97.233 01/03 22:45
127F:→ iambluepig:欧盟不赞成~但并不影响! 61.57.97.233 01/03 22:45
颗颗
有人没看到有欧洲议员已考虑提案撤销台湾的申根免签
更别提德国外长罕见的的严重声明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3 22:47)
128F:→ onlypower:给废死者忠告,虽然我提过很多次了, 111.67.62.160 01/03 22:46
129F:→ iambluepig:你想太多了! 61.57.97.233 01/03 22:46
130F:→ iambluepig:他跟废死无关! 61.57.97.233 01/03 22:46
131F:→ onlypower:想废死要有策略和方法,而且千万不要 111.67.62.160 01/03 22:46
132F:→ onlypower:自以为众人皆醉我独醒,多提出策略和方 111.67.62.160 01/03 22:47
133F:→ onlypower:法来说服台湾多数人,或是大法官就可以 111.67.62.160 01/03 22:47
134F:→ iambluepig:考虑?没看错吧! 61.57.97.233 01/03 22:47
135F:→ onlypower:让人愿意更支持你们~~以上是代表一些 111.67.62.160 01/03 22:48
136F:→ onlypower:人的立场,ptt上还是有些人能接受有条件 111.67.62.160 01/03 22:49
137F:→ onlypower:废死的。 111.67.62.160 01/03 22:49
138F:→ onlypower:至於小弟我还是选择站在限缩死刑的立场 111.67.62.160 01/03 22:50
139F:→ iambluepig:台湾是不可能废死!就目前来说... 61.57.97.233 01/03 22:50
140F:→ onlypower:以上。时间晚了,愿大家生活和平世界中 111.67.62.160 01/03 22:51
141F:→ iambluepig:晚了!祝大家活在美妙的修文中! 61.57.97.233 01/03 22:51
142F:推 starcloud:有时候喊喊听听就算了 140.113.55.185 01/03 23:28
143F:→ CrazyMarc:提案?看有没有种过啊,观光业很火 1.171.123.209 01/03 23:33
144F:→ CrazyMarc:严重声明?有比湾踹呐怕乐洗严重? 1.171.123.209 01/03 23:34
145F:→ a96932000:大概是我愚钝吧,总觉得终身监禁比死刑 140.123.110.86 01/04 02:59
146F:→ a96932000:更像蓄奴~ 140.123.110.86 01/04 02:59
147F:→ a96932000:而且死刑能称作剥夺一个人的所以权力吗? 140.123.110.86 01/04 03:04
148F:→ a96932000: 所有 140.123.110.86 01/04 03:05
149F:→ a96932000:拿我举例,若我被判死刑,我是否可以交代 140.123.110.86 01/04 03:06
150F:→ a96932000:我的亲属在我死後出一本a96的自传? 140.123.110.86 01/04 03:06
151F:→ a96932000:我是否可以请我的家人将我剩余的财产做 140.123.110.86 01/04 03:07
152F:→ a96932000:慈善用途?或者将我的器官捐赠? 140.123.110.86 01/04 03:07
153F:→ a96932000:难道因为我判死刑且死了之後,这些都不能 140.123.110.86 01/04 03:08
154F:→ a96932000:做了?? 140.123.110.86 01/04 03:08
155F:→ a96932000:所有的权力?不尽然吧~ 140.123.110.86 01/04 03:09
156F:→ a96932000:而且国家不能杀人?那战争是? 140.123.110.86 01/04 03:13
157F:→ a96932000:或许国内法国际法不一样..... 140.123.110.86 01/04 03:13
158F:→ a96932000:但终究还是认定在某种条件下,国家可杀人 140.123.110.86 01/04 03:14
159F:→ a96932000:吧? 140.123.110.86 01/04 03:14
160F:→ a96932000:外国残害我国国民可杀,国民残害国民不可 140.123.110.86 01/04 03:15
161F:→ a96932000:杀.怎麽想都说不通啊~ 140.123.110.86 01/04 03:16
162F:→ a96932000:而且某些国家连受害都没有,就举着正义 140.123.110.86 01/04 03:16
163F:→ a96932000:的旗帜往别国打过去又该和解? 140.123.110.86 01/04 03:16
164F:→ a96932000:看那波湾战争.欧盟表示:不能杀人<--???? 140.123.110.86 01/04 03:20
165F:→ a96932000:还有,没有改变国家的权力?那2000和2008 140.123.110.86 01/04 03:26
166F:→ a96932000:台湾的政党轮替是?还是那不能称作改变? 140.123.110.86 01/04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