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koferng (林全部长问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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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审会通过国民党之返联公投案
时间Thu Aug 30 17:39:31 2007
述删
公民投票由於本身的最高性之故,因此在学理与运作上都应该朝向绝对多数的方向前进
更甚者甚至应该朝向特别多数的方向前进。卢梭自己在民约论中也没有对多数下定义,
他认为多数应该依照事件的轻重缓急来区分,但奠定社会契约的部份则应该要全数通过。
先不论後者那个全数通过的理想,前者就大致上提示了公民投票在应用上的原则。
但根本的议题是该原则的划定问题,亦即何事轻、何事重、何事缓、何事急。
如果就泛绿最爱推动的统独公投,使种乃是根本性的根辩国家的体制,或许
就不应该只有绝对多数,应该朝向特别多数的方向发展。 但例如地方事务之公投,
或许就可以依照不同的程度在绝对多数与相对多数上变动。
与此同时,由於公投议题往往本身会付诸公投都带有强烈的争议性,因此必然需要
相当时间的辩论与讨论。2004年那种只办各位数场次的公投辩论会,是无法达到让
选民充分了解资讯的过程,而且政府在公投宣传过程中严重的倾斜赞成公投方,
就根本性的破坏推动公投精神,因为公投要有意义就必须存在公平的资讯而不是
政府在宣传手册中大规模的夹带应该投赞成票的文宣。
最终,由於公民投票在实务上推动的事项往往具备重大的改变,因此公投的推动者
本身就应该达成「积极的说服多数人赞成」的义务,而不是只求「消极的减少反对」。
因此在理论上,公民投票通过的高门槛是必然也是必须的。当前公民投票的问题,
较多在於提出的高门槛,但考量我国的政治现实恐怕是有其作用在,至少在某些人只求
公民投票的程序运作而不求达成公民投票实质精神的情况下,有高门槛至少是维护
我国政治运作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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