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zs (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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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请大家注意着作权
时间Sat Apr 29 07:14:45 2006
※ [本文转录自 DC 看板]
作者: pzs (真是的) 看板: DC
标题: Re: [情报] 请大家注意着作权
时间: Sat Apr 29 07:13:28 2006
很简单的提几个点,
台湾对着作权的「权利」,分为「着作财产权」跟「着作人格权」。
关於「着作人格权」的部份,请参阅着作权法的第三章第三节,
而「着作财产权」得相关规定是第三章第四节。
详细条文可以自己去看,网路上都找得到。
着作人格权不得转让,永久属於着作人。
而着作财产权可以转让。
提出告诉的部份比较麻烦,
人格权部份
虽然着作人格权规定着作人於其着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或公开发表时,
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第三章第十六条)
如着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着作人之利益无损害之虞,且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
得省略着作人姓名或名称。(第三章第十六条)
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式改变其着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
损害其名誉之权利。(第三章第十七条)
所以说,如果要控告侵害着作人格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对其作品的使用方式,
损害其利益或名誉。
财产权部份
着作权法的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规范了着作财产权的限制,
所谓的合理使用范围。
因为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无限上纲,而要考量与其他权利间的平衡。
第三章第六十五条规定,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标准: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2. 着作之性质。
3.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而在其他条文中主要规定为了文化、教育、学术等公益或非营利的使用目的,
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不侵害其着作财产权。但还是得case by case地考量以上四点标准。
回到这则新闻所提的案例,
那位拍鸟照的先生事实上必须提出足够证据让法官相信,
这对夫妇在其
非营利的
教育性质网页上所使用的照片,
在人格权部份,违反一般社会使用惯例,或使其名誉受损。
而在财产权方面,他也必须证明这对夫妇在其
非营利的
教育性质网页上使用照片的行为,
使其蒙受的财产损失有多少?减少了多少潜在收益?
让法官相信他的照片是值钱的,有人要买的。
而十二万这个求偿金额他又是如何合理的计算出来?
而法官在斟酌网站的性质与规模等等因素之後,方才判定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可能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的求偿金额是否合理。(可能只判赔个两三万)
总之,不是所有未经过着作人,或着作权所有人同意的着作使用都算侵权,
要考量很多因素,且侵不侵权最後是由法官裁定。
前面都不看没关系,最後一句话请大家一定要弄清楚。
一方面别动不动就抬个侵害着作权的大帽子出来吓人,
另一方面也攸关自己权益,以免以後被人唬得一愣一愣就乖乖掏钱出来。
我非法律专科背景,但之前花了不少时间研究着作权法,
也跟一些律师与法律所研究生讨论过相关问题,以上算是个大概的整理。
最後一提,我实在很讨厌这位拍鸟照先生的行为,也许可以称之为着作权蟑螂了。
实在丢摄影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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