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kinased (wiwiwo)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药品公司
时间Sat Jan 12 20:20:51 2013
※ 引述《ilovegirls (冲啊)》之铭言:
: ※ 引述《prs019024 (白)》之铭言:
: : 帮补
: : 药事法
: : 第 53 条
: : 药品贩卖业者输入之药品得分装後出售,其分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制剂: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後,由符合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药
: : 品制造业者分装。
: : 二、原料药:由符合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药品制造业者分装;分装後,应
: : 报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 : 前项申请分装之条件、程序、报请备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装出售所应
: : 遵循之事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 : 若有申请 且符合 药品优良制造规范(标签的制造就包含在内了)
: : 应该是OK的
: : 第 50 条
: : 须由医师处方之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供应。但左列各款情形不
: : 在此限:
: : 一、同业药商之批发、贩卖。
: : 二、医院、诊所及机关、团体、学校之医疗机构或检验及学术研究机构之
: : 购买。
: : 三、依中华药典、国民处方选辑处方之调剂。
: : 前项须经医师处方之药品,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就中、西药品分别定之
: : 同业药商间之批发、贩卖 是允许调剂的
: 所以说今天如果是药厂自己成立一间子公司:某某药品公司
: 然後药厂把药出给药品公司这样就可以分装来销售了?
: 那这样以後可以要求药厂不用一定出1000's的这麽大包装
: 大家都可以散装卖了 也不用那麽大的库存量
看大家讨论得这麽热烈似乎还没有结论
我放一件法规判解给大家看一下吧
行政院卫生署96年8月2日卫署药字第0960027001号函
主 旨: 所询分设药品物流中心是否免设药师驻厂监制乙事,复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据经济部96年6月11日经商字第09600580080号函、台北市政府卫生局
96年6月20日北市卫药食字第09634549600号函、桃园县政府卫生局96年6月13日桃卫药字
第0960008357号函办理,兼复 贵公司96年5月21日久字第960521号函。二、经查 贵公
司仅领有「贩卖业药商许可执照」,尚未办理制造业药商登记,而贴标签系属药物之制造
过程,若贵公司欲经营前开药品制造相关业务,应俟取得「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方得营
业,合先叙明。三、次按,贴标签既系属药物之制造过程,为避免药品因储藏过久或储藏
方法不当而变质,药品之储备、供应及制造,仍应聘由药师监督,并由其负责检查药品之
储藏、陈列管理及卫生安全等药物管理之技术指导事项,是故,依药事法第29条第1项及
药师法之相关规定,该药品物流中心仍应由药师监制,且该药师应向执业(物流中心)所
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并加入执业所在地药师公会,其执业处所以一处为限。四、
至该物流中心不符工厂登记或公司登记之要件乙事,因该物流中心依法应由专任药师驻厂
监制管理,若药品物流中心乃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独立之法人人格,且无营业行为,仅
系事务单位,而其会计及盈亏系逐笔转报总机构列帐不予划分独立设置主要帐册,尚非属
商业登记法第13条之分支机构,毋庸办理营利事业登记(经济部95年9月11日经商字第
09502133170号函暨经济部92年10月20日经商字第09202433640号函),且因不符工厂管理
辅导法第2条「工厂」之要件,毋庸办理工厂登记。是故,非属药事法第27条第3项之分设
营业处所而系原厂之一部,本案自无须办理药商登记,而应视其营运行为有无涉药师之法
定业务,依说明三办理。
看完这篇法规解释应该释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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