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invin (康欸)
看板pharmacist
标题[申覆] 法规 02
时间Tue Aug 2 13:58:10 2011
[完整题目与选项]
某医师将药品使用於非核准适应症(off label use),而生药害,应否准予申请药害救
济?
(A) 医师审酌用药,即使系off label use,应属正确使用药品,应予药害救济
(B) 系off label use,应不得申请药害救济
(C) 属正当用药而生药物不良反应,应予药害救济
(D) 未获赔偿时应予药害救济
[考选部公布之原答案]
B
[应修正之答案]
A
[理由与题目争议处]
药害救济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药害救济:
一、有事实足以认定药害之产生应由药害受害人、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
者、医师或其他之人负其责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发见之药害。
三、因接受预防接种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获得救济。
四、同一原因事实已获赔偿或补偿。但不含人身保险给付在内。
五、药物不良反应未达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药物致生损害。
七、因使用试验用药物而受害。
八、未依药物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为药物之使用。但符合当时医
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见且可预期之药物不良反应。
十、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形。
而根据药害救济基金会网站发布的公告:
http://www.tdrf.org.tw/ch/02_affair/aff_01_main.asp?bull_id=4231
..在原有的制度下,药品如未依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使用,受害者无法获得药害救
济给付,
但依新修正条文,对未依照药品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使用药品(即适应症
外使用药品),只要符合用药当时之医学原理,并具用药适当性,民众就仍可依法申请药
害救济,至於是否给予药害救济给付,仍必须由「卫生署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审议。..
因此off label use所生药害仍然有管道可以申请药害救济,而非如选项(B)所示无法申
请。其中(A)选项虽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可以知道答案绝对不会是(B)。
[理由来源之文献课本与页数]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网站-药害救济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3
财团法人药害救济基金会网站
http://www.tdrf.org.tw/ch/00_home/hom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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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51
1F:推 Ivanson:康ㄟ,这题一定要申覆的啦!!! 08/02 14:00
2F:推 yukibird:一定要给的啦>"< 08/02 14:02
3F:推 mike0713:请问如果改答案的话写B是不是就错了= = 08/02 14:03
4F:→ keninvin:应该要送分吧,这是五月才改的法规 08/02 14:04
5F:推 a712249:我写C 08/02 15:14
6F:推 snowwalker:矬控oC好像也可以... 08/02 15:15
7F:推 johnnyjaiu:一定是A 08/02 15:15
8F:推 Jamie653:耶 加分 08/02 15:16
9F:→ zengzeng:这题多点人申覆有机会过 08/02 19:32
10F:推 crownjewels:GOGO~~ 08/02 22:03
11F:推 vivientwtw:我也写C~~~ 08/02 23:03
12F:推 domejo:今年改的 应该会给分拉 08/04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