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XKETRTUE (HXKETRTUE)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请问持续教育学分的计算?
时间Fri Feb 26 03:54:59 2010
※ 引述《dodozzz (旅行可以抛弃悲伤)》之铭言:
: 最近打算在年後换工作
: 想请问大家,
: 我之前在医院工作使用的48小时学分,
: 能否跟随我一起到新的工作地点使用?
: 还是我得再重修呢?
: 想请大家帮我解答一下,
: 谢谢~
: :)
重点在於d大中断执业有没有超过1个月。
如果没有超过1个月的话,就可直接换发新工作地点的执业执照。
药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发布(施行)时间: 民国98年12月31日
第 四 条
本办法施行日前领有执照,且其後连续执业或虽因执业异动致中断执业未达一个月者,以
本办法施行日为每六年应办理执照更新之起算日。
前项因执业异动致中断执业一个月以上者,以再行执业日为每六年应办理执照更新之起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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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d大中断执业超过一个月的话。申请新执业执照时,就得附上申请日前一年内接受继
续教育二十五点以上之证明文件
第 五 条
首次申请执业之药师,其药师考试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检具继续教育证明文件;逾五年
者,应检具申请日前一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二十五点以上之证明文件。
药师因执业异动,致中断执业一个月以上者,於再行执业时,准用前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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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自己也有疑问啦。
像我现在在药商公司工作,申请执业执照的日期是
97年10月27日。
以旧制来算,我在
99年10月27日前得修满48学分。
但我承认我很懒,到现在为止只修了10学分。
我原本想说趁这几个月把剩下的38学分修完。
可是新制一实施後,不由得让我有些疑惑。
依上述办法第四条规定:
本办法施行日前领有执照,且其後连续执业或虽因执业异动致中断执业未达一个月者,以
本办法施行日(也就是
98年12月31日)为每六年应办理执照更新之起算日。
所以我下次办理执照更新的日子变成
104年12月31日
我的疑问在於那到了104年12月31日时,我所需要的学分数是下述的(1)还是(2)呢?
(1)从
98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六年 共150学分(之前偷懒没去修的38学分一笔勾消?)
(2)从
97年10月27日~
104年12月31日 七年 约175学分
有没有人能回答我的疑惑呢?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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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78.56
※ 编辑: HXKETRTUE 来自: 114.38.78.56 (02/26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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