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coid (对月形单望相护)
看板pharmacist
标题Re: [问题] 离职问题(附上行政院劳委会函释)
时间Wed May 27 05:37:18 2009
1F:推 odesai:你可以去看劳基法第三十八条,我觉得你主任的算法没错耶 05/26 20:30
2F:推 odesai:依照我的理解是”满一年”是一种你在”第二年多7天特休"的 05/27 00:38
3F:→ odesai:资格,当你在第二年没作完,都会依比例折算给你 05/27 00:39
4F:推 chairman:你主任算法没错 问问医院行政吧 应该最准 05/27 00:52
自回自话 囧....贴上来给大家看一下
希望大家不要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83台劳动二字 第 01664 号函释参照
http://0rz.tw/Ad7g4
发文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83)台劳动二 字第 01664 号
发文日期:民国 83 年 01 月 15 日
资料来源: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84年10月版)第 255 页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86年4月版)第 272 页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87年5月版)第 276 页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89年1月版)第 303 页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90年6月版)第 334 页
劳动基准法规汇编(96年7月版)第 277 页
相关法条:
劳动基准法 第 38 条 ( 73.07.30 )
要旨:
中途离职人员之休假天数系以离职当年在职时间比例计给之疑义
全文内容: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略以「……,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
所谓每年系指劳工每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後,即应享有一定日
数之特别休假,不因年度中终止劳动契约而影响其权益。
参考法条:劳动基准法 第 38 条 (73.07.30)
另外附上劳工达人的详细解释
http://0rz.tw/HBpDp
劳工达人/所谓工作未满一年没有特休,是指到职後,工作未满一年离职才没有特休,
继续工作满一年以後,就不会因为年度中离职而影响您的特休权益,您人事是唬烂您的。
发问者: 新奇
=>请问我们公司人事规章写:
满1年未满3年者 10天特休
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 14天特休
满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 15天特休
.....
公司采用日历年起算, 但若离职时须回复到以到职日起算
我现在特休有15天, 2001/7/9到职, 2007/6/09 离职,
人事和刚和我说, 未满一年(2007/07/09), 所以我今年一天特休都没有,
怎麽会这样? 她说逻辑是, 未满一年, 没有特休,要满2007/07/09.
特休没休完, 不能算入薪水.
而且刚人事就是和我说, 我未满2007/07/09, 一天特休也没有.
我只问人事, 这样合法吗?
其实我只觉得不合理, 但到底合不合法, 真的需要大家的意见!!!
找到资料如下, 麻烦指导是否正确,及提借意见:
换言之,若是员工自愿离职,则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等於是自愿放弃,不能请求公司补偿
或发给未休假的薪水。因此,有些精打细算的员工在决定离职时,多会想办法将假期休完
,来不及休完的就把离职日往後延到相当的天数,提前办好交接,之後几天就不进公司了
,也不失为一个聪明的方法。
当然,公司这厢也不是省油的灯,有些公司主张,年度中途离职人员的休假天数,应该以
当年度的在职时间比例计给,例如原本一年特休假12天的人,在三月底离职,只能折算休
假3天,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呢?
【解答】
因不知贵公司从事何种行业,以下系在适用劳动基准法前提下所为之说明,敬请参考。
一.您们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未满三年者给十天特休,满三年未满五年者十四天,满五
年以上未满十年者十五天,核比劳动基准法规定之最低标准者多,应属有效。
二.(一)公司规定若离职时须回复到以到职日起算,您2001/7/9到职, 2007/6/09离职
,人事说,到2007/07/09才算满一年,所以您今年一天特休都没有。惟按劳动基
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系从受雇当日起算,劳
工每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後,即应享有一定日数之特别休假,并不因离职而丧失
特休的权利(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台劳动二字第 01664号函释参照),贵公司上
述规定因抵触法令,自始无效,您仍可依劳基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请休特别休假。
(二)
又年度中途离职人员的休假天数,若以当年度的在职时间比例计给,如此规定
亦不合理且不合劳基法规定。
(三)至於您离职时,当年度继续工作之畸零月数(因贵公司采用日历年计算特休,
故为2007/01/01~2007/06/09),公司才可以不另给特别休假(内政部75台内
劳字第443707号函释参照)。
三.您说若员工自愿离职,则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等於是自愿放弃,不能请求公司补偿或
发给未休假的薪水。此按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
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上开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亦有
明定,因此,特休工资之发给视下列情况而定:
(一)劳雇双方已排定特休
1.排定於离职前的特休,原则上劳工可依排定行程休完,惟基於个人的因素,而未依排
定行程休完,其原因不可归责於公司,劳工即不能要求公司将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
资发给。
2.排定於离职前的特休因业务需要,若公司要求暂停排休:因排定於离职前的特休假未
休,其原因不可归责於劳工,故公司必须将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资发给劳工。
3.排定於离职後的特休假当然无法休完,其原因不可归责於雇主,劳方不能要求公司将
没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资发给。
(二)劳雇双方未排定特休
劳方可在离职前排定本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如雇主因故不准离职员工排休,则排定的
特休假未休,原因系归责於雇主,故公司须将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资发给劳工。
【补充解答】
因为您已经在深研特休问题,所以我把所有情况都列出来给您参考。
结论是一般事业单位都没有和员工事先排订特休日期,相信贵公司亦同。又劳工不因离职
而丧失特休的权利,因此,
您在离职前可以自行排定本年度未休完的特休,而公司规定员
工自愿离职,则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等於是自愿放弃,因抵触法律,自始无效,则公司不
准您排休,其原因系归责於公司,所以公司必须将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工资发给您。
再度强调,结论是您有特休假,因为从2006/1/1到2006/12/31(如果是依实际到职日,即
为2005/7/9到2006/7/8)您已经继续工作满一年,所以您现在是在2007/1/1~2007/6/9(
如果是依实际到职日,即为2006/7/9~2007/6/9)的期间排休。
所谓工作未满一年没有特休,是指到职後,工作未满一年(2002/7/08以前)就离职才没有
特休,继续工作满一年以後,就不会因为年度中离职而影响您的特休权益,您人事是唬烂
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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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满的是骗骗不知道的人也就算了
我已经提出说我看劳基法是怎麽写的~~
结果主任还在鬼打墙 一直说他老婆他们公司也是这样规定阿 怎样怎样的
所以问人事 他们也不一定老实回答你
因为这样做是公司亏钱阿
但是我看的结果是我的算法是对的
附上两条法条
劳基法
第 38 条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劳基法施行细则细则
第 24 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之特别休假,依左列规定:
一、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第五条之规定。
二、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之。
三、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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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3.69
※ 编辑: fucoid 来自: 118.165.3.69 (05/27 05:54)
5F:→ pococurante:我觉得你跟我前一阵子很像,也是为了权益去找一堆法规 05/27 12:27
6F:→ pococurante:现在一定在气头上,我懂你的感受...(拍拍头)... 05/27 12:28
7F:→ fucoid:不想引起纷争 还是删除旧文了..... 05/27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