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et
标 题Re: 我家黄金生宝宝罗~~
发信站梦之大地 (Wed May 24 22:24:5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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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内有可爱猫~~)》之铭言:
> 我家黄金生7只小宝宝罗
> 是纯种的唷~
> 这几天刚睁开眼睛
> 每只都超可爱~~!!
> 主人想留一只在身边
> 所以其他宝宝就希望有好心妈妈可以照顾他们罗~
> 有询问过一般价钱是15000
> 主人只希望要养的人是真的有心
> 所以一只10000元
> 详细资讯请打电话
> 希望未来的狗爸狗妈可以打来唷
> 0916385450 丁小姐
这应该可以向动物防疫所检举了吧!
请版主MARK起来保留证据!
以下来自奇摩的新闻摘要:
近来有民众透过网路贩售犬只,本所对於部分民众不了解「动物保护法」相关法令,而不
慎触法,若公开以网路留言或架设个人网页等广告方式贩售且查证贩售属实,则依法令予
以处罚。
◎动物保护法关於贩售犬只业者重要条文如下:
动物保护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
寄养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
动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违反第22条第1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
可,擅自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贩卖宠物如有『狗』在内必须先办理『宠物业许可证』後再申办营利事业登记方可营
业。若不涉及『狗』而是其他动物如猫、兔子、鸟等则是属於免办宠物业许可证范围只需
办营利事业登记。因此贩卖其他非『狗』的宠物是免办理宠物业许可证的。
领有宠物业许可证之合法业者,如有架设网站最好标明宠物业许可证号,刊登贩售犬
只之广告亦应注明宠物业许可证号,以免让民众产生误会是非法贩售犬只。本所将函文请
宠物同业公会协助转知会员相关讯息。
因应狗年之热门话题,防疫所未来会依法加强稽查宠物业以贩卖「狗」行业:开店无
宠物业许可证、民众私人买卖行为、夜市、网路等皆在稽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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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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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bi:咦 这篇的原文记得已经删掉了 05/25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