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萧云)
看板part-time
标题Re: [公告] 遭删除或修改之原文
时间Mon Aug 15 04:54:50 2016
1.参照着作权法第3条第一项第五款、第5条第一项第一款、第10条、第22条第一项、
第44条、第45条、板主权利义务规范-看板文章管理权、本站使用者条款1-2、使用者
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四条释疑。
於本板发文之使用者,自文章发表起即享有该文章着作权,不因板主删除文章而消灭
之。
文章重制权,於未授权、转让他人之前提,仅为该使用者所有,板主无权重制其文章
并交予其他使用者。
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有必要者,得於合理范围内重制他人之着作。
但於本站行使,得联系本站,由本站拥有对等权利人员为之。
2.对於不愿与之一对一交谈、水球或信件往来之使用者,有权明示或设定坏人名单,
宣告拒绝与该使用者私下往来。
此为通过注册之使用者所拥有权利,不因使用者担任板务或站务人员而消灭。
该权利使用无特别限制,由使用者自行判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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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a065311 (59.127.60.36), 08/15/2016 11: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