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SLIEWEN (简单就好)
看板nthuilsttalk
标题大陆女子落海补偿
时间Fri Jun 3 11:17:30 2005
中国籍女子曾小丽等二十六人,於二○○三年八月间分别搭乘王中兴(日前已枪决
伏法)、柯清松所驾驶之「渔舢港外二二二号」及叶天胜、曾炯铭所驾驶之「渔舢港外五
七四号」舢舨,未经许可非法进入台湾地区,致在苗栗通霄外海遭海巡人员追缉,王中兴
等人为了脱免逮捕,乃强推被害人曾小丽等人落海,导致曾女当场溺水窒息死亡。基此,
曾女中国籍父母依据我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跨海向我国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申请补
偿金,请求补偿其所支出殡葬费七万四千八百元与法定扶养费用六十万零八百五十九元,
共计六十七万余元,迭经苗栗地检署及台中高分检先後驳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日前判决原处分撤销,苗栗地检署应依法补偿曾女父母。
此判决一出,舆论譁然,有谓:如果政府支付补偿金,无异间接鼓励不法集团及彼岸
人民从事非法偷渡;有谓:诸如千岛湖事件,台湾人民在中国受害亦未获有补偿金,则我
国政府对此个案亦无须加以补偿;另亦有人认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政府依法有追偿权
利,亦即倘若日後被害人自加害人处获有赔偿(曾女父母已在台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或被害人另受有全民健康保险方面之给付,则政府依法应将已支付之补偿金追回,惟此
情形在被追偿人系被害人中国籍遗属之情况下,求偿实有重大困难。
按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系国家社会安全体系之一环,乃国家藉由「社会团结」手段保
护特定犯罪被害人以填补社会保障「漏洞」,故其保护对象应以本国之被害人及其遗属为
限,外国人除所属国家与我国订有互惠协定者外,原非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所保障。台中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对此亦有认知,乃於判决书中指出:本案被害人为「大陆地区人民」,
两岸虽有特殊关系,惟仍与外国人有别,依法自应予以补偿。对此,间或有认「两岸」或
「两国」,法理上本有争议,中国人即使不是外国人,惟亦无可能为本国人者。宪法上一
国之划定与形构,实乃源诸人民、土地、政府及主权等四大要素,缺一不可;判决虽仅谓
大陆地区人民与外国人有别,惟如何解释「化外之民」为本国人民,从而「依法」亦应予
以补偿,其见解容有含糊或堪玩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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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研二的时候发生的事情勒~
今年要考试的注意一下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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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4.75
1F:→ LESLIEWEN:可以参照1057篇 蕃薯大作~~ 140.113.24.75 06/03
2F:→ LESLIEWEN:忘了说 本篇转自月旦法学周报... 140.113.24.75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