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LaLa (新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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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Fri Nov 14 10:59:06 2003
本文转自商业周刊
‧打赢飞利浦的两只小虾米
文 /郑呈皇
这是两只台湾小虾米对抗跨国大鲸鱼的专利战争。小虾米主角是台湾的光
碟片厂国硕与巨擘,而大鲸鱼则是飞利浦,这家营收比两家厂商加起来大
一百九十五倍(飞利浦去年营收三百一十八亿欧元,约合新台币一兆二千
三百八十二亿元),员工遍布六十多个国家。
这起官司之所以引起注目,关键在於实力悬殊的台湾厂商赢了初判,而且
地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具法源的指标性意义。对此,台
湾飞利浦公共事业部经理李静娟表示一切静待欧洲总部回答,并表示台湾
飞利浦和本土企业,还是会维持良好关系。
「若是明年二月前的判决也维持原判,这将是台湾在国际诉讼中,从来没
有过的案例。」负责这次官司的常在法律事务所的林秋琴进一步补充。虽
然这只是初判,但一般最终判决多倾向维持原判。清华大学科技法律所所
长范建得甚至以「典范」,来形容这场小虾米对大鲸鱼的战争。
典范,是因为巨擘和国硕代表的是本土光碟片厂商第一次在台湾以外的国
际市场获胜。「与国外大厂坚持打官司到底,而且胜利。」范建得说。
‧ 不吭声
台湾不敢得罪国际大厂
事实上,曾在二○○○年向台湾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控告飞利浦联合授权,
并在隔年一月判决飞利浦败诉,但是那仅止於台湾市场。出了台湾,飞利
浦照样在美国、欧洲等地对台湾的光碟厂实施联合授权。换言之,在国际
间,还是认可飞利浦的授权行为「合法」,这也符合法律保障专利所有权
人的概念。因此台湾的厂商即使觉得不合理,也都普遍认知国际市场是站
在飞利浦这边,「所以通常觉得打了也是输,况且还会伤害到公司形象。
」陈继仁点出台湾光碟厂的鸵鸟心态。
再者,过去台湾的光碟片大厂都有接飞利浦、新力等国际订单,因此遇到
这种事,都是私下摸摸鼻子,接受高贵而贵的授权金价格,没人敢忤逆自
己的「衣食父母」。此外,像中环或铼德,一个月CD -R产量可达两亿
片,是国硕的八倍,因此即便付出高昂授权代价,还能获利。但对国硕这
些二线光碟片厂,授权金就是一种惩罚,况且飞利浦并不是自己的爹娘,
不会因诉讼而被抽「银根」,所以在台湾有先前判例可循的前提下,国硕
决定走不和解的法律途径。
时点回到去年六月,飞利浦和包含国硕在内的十九家厂商对CD -R专利
授权有争议,使飞利浦在美国ITC对十九家厂商提「禁制令」,不准国
硕等产品在美国贩卖流通。然而国硕认为飞利浦过去一贯的联合授权(编
按:国硕只用到七、八成专利,飞利浦却强制要求国硕把一百多个专利同
时买下)与授权费不合理(编按:飞利浦规定每片光碟片授权金○‧○四
五美元,当时一片光碟只要○‧一八美元左右,占近二○%,较新力或太
阳诱电的授权金○‧○三美元为高)而不愿缴纳授权金,双方就在美国杠
上。
「其实刚开始,我们内部倾向和解。」国硕总经理陈继仁事後谈到当初的
考量,光是想到要支付这高达二亿元台币的诉讼费用,就觉得应该打退堂
鼓。加上那时其他厂商几乎都和飞利浦和解,行只影单的情势,对国硕更
是不利。
而转折在於巨擘的加入。巨擘当时在欧洲也和飞利浦有侵权官司,一来得
知美国的诉讼比较快结案,对欧洲进行的官司会有影响、二来委任律师林
秋琴评估有赢的机会,因此董事长邱丕良在六月底主动打电话给陈继仁,
一句「要不要一起打这场战?」就让两只小虾米在其他厂商选择和解时,
决定联合起来对抗。
然而毕竟看起来是以卵击石,所以林秋琴回忆到美国找当地的辩护律师时
,许多人都对她摇摇头说:「 Are you sure?」,找了几个月才终於找到
愿意配合的律师。
而关键的一役在今年六月,於台湾的理律事务所(飞利浦的委任事务所)
,透过视讯会议举行十天的蒐证开庭。陈继仁记得当时由於台湾还在
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阴霾下,原本必须飞到美国出庭改
在台湾以「戴口罩」跨海连线。
十天内,总共传唤十多个证人。飞利浦认为国硕与巨擘虽然认为专利费用
太贵,但既然还是有生产碟片,所以依规定还是要缴交授权金,飞利浦认
为国硕「既然有钱做研发、发展其他副产品,为什麽没钱给授权费?」陈
继仁说飞利浦的代表一开口就不客气的问。然而林秋琴认为既然联合授权
不合法,应该等授权合法合理後再付,就这样双方进行超过八十个小时以
上的视讯开庭,针对争议提出举证。
终於在十月二十五日,ITC宣判飞利浦因「滥用专利」(Patent Misuse)
败诉(编按:指将必要用得到与非必要专利搭配授权、价格不当与对台湾
歧视待遇)。而会有这样的结果,范建得认为是美国以及国际社会,已经
渐渐从过去保护专利所有权人,进而延伸到虽然保护、但不代表「能滥用」
的原则上。也因此包括美国当地的律师在结果确认後,立即向林秋琴表示
这将是个重要里程碑( Mile Stone)。
‧ 不忍耐
不平等条约将有所改善
而林秋琴解读这个里程碑的最大意义,在於握有专利的国际大厂已经无法
像过去一般,对台湾与其他国家厂商索取不合理的授权费用,尤其是联合
授权的部分。换言之,以飞利浦为例,每年对台湾收取十五亿台币的授权
金势必调整,而台湾在商业竞争上长期受到的「不平等条约」也将有所改
善。
而目前国际间因应DVD片规格制定所组成的3C与6C联盟(主导DVD
片规格的两大阵营),也将受到影响,不能再以联合授权的方式进行谈判,
「一旦最後确定胜利,这将改变所有授权厂商过去习惯搭售一起卖的授权
方式。」范建得认为。不过,对此,其他光碟片大厂如中环,并不愿表示
意见。
然而,范建得也提出呼吁。虽然这场官司台湾是取得有利的位置,但是以
产业的专利地图来说,台湾若要长期发展,必须培养自己必要的专利,否
则还是会受制於国外大厂。现在的光电产业就是如此,许多的关键技术与
专利都掌握在美、日手中,以CD -R与DVD+/-R为例,因为专利掌
握在别人手上,所以即便已是世界第一的制造大国,但别人赚得是知识财
,台湾赚得是代工财,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这是极为不利的。
有监於此,目前当国际大厂也开始陆续提出继DVD後的新一代光碟片规
格。以前台湾在光碟业未成熟之际,国际主要大厂早已卡位CD与DVD
的规格,台湾没有参与规格的空间。但如今台湾已经是制造光碟片的输出
国,且拥有研发的能力,决定不再缺席。
由工研院光电所领军的研究小组和国内光电大厂便积极拉拢国际大厂参与
规格制定,目前与微软合作的FVD(Finalized Versatile Disc)规格
,除了可以相容目前市场上的DVD片外,授权金方面比其他国际厂商制
定的规格要少上五○%以上,就是希望能在制定规格的领先群内,「这是
台湾第一次主动和国外合作制定规格,目的当然是希望取得主导的地位。
」资策会市场情报中心分析师赖昱彰表示。但是否为国际大厂所认可,则
需要进一步看市场的变化。
从初步打赢这场官司,显示台湾厂商在专利授权不合理的情况下,不愿再
忍气吞声。但对产业更长久有利的发展应该是积极建制需要的产业专利地
图,才能脱离长久以来纯代工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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