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ghunghung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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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住家门口被围无奈翻墙进出.嘉市民众主张袋地通 …
时间Wed Sep 17 09:30:14 2003
从条文的用语
我认为可以讨论袋地通行权是所有权原本就存在的限制
或是基於一定公益目的所加的後天限制
1.首先从补偿与损害的用语来看 在我国的观念中
袋地通行权是对他人所有权的後天限制
并不像是袋地所有人其土地所有权的原有内涵
2.再从损害来看
我觉得这里你说的义务比较像是法定的负担
所谓义务应该是说你相对於他有这个权利
但这里被认为是一种损害 这样就不能说是他对你的义务
不然爸妈养小孩养到那麽大 对他的财产权与人格权真是莫大损害 :)
法定的负担产生的原因就并不一定是基於你所有权而产生
3.另外就所有权行使范围 除非这是原有内涵
不然你也很难解释为何所有权的行使可以超过土地的界线
为何我不能在我土地筑墙?? 我就是爽 你管我
所以在袋地通行权里
当政府对私人所有权的行使限制
藉立法方式把他归类为一种损害施予一个法定负担
我是认为补偿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你也可以把他解释为所有权固有内涵
但这样问题就是现行法似乎不是这样规定的
只能等你大尾一点 修法吧
※ 引述《juno (国民贱客。喔笔王)》之铭
: 因为袋地通行权
: 赋予地主(被通行者)使袋地得以通行的义务
: 地主不得禁止袋地与公路间之通行
: 所以如果把地主「建墙」的行为解释成「禁止」上述通行
: 不知道能不能请求地主拆墙而不补偿拆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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