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ghunghung (hung)
看板nthuilsttalk
标题Re: 点正经的吧!
时间Fri Jun 20 20:24:51 2003
这部分我好像没去是听录音带的
後来听到睡着
以下是我对该条文的理解
不是老师说的 所以参考看看
有错请指正
看不完了 後面他也教 太夸张了
全国第一快手阿
这要先从260来看
260之所以规定某些案件没有新事实不可起诉
是因为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已经不能去确定或已经确定过刑罚权
所以对该案件 如果没有新事实
就不可以再加以实体判决
因这些情形所下的不起诉处分就是有实质的确定力
如果刑罚权没有消灭或经过法院确定
即使经不起诉处分 就仍可以再加起诉
由法院再来对该案件产生的刑罚权加以判断
直到他消灭为止
252第5-7款
因为不牵涉法院理由上判断 或只是事实认定
也就是针对 刑罚构成要件 违法性 有责性都未曾作理由上判断
只是就起诉形式上的条件与事实认定
由检察官判断 只是程序上的处分
不服只能透过检察机关内部的异议程序
所以不会有判决上的确定力
因为刑罚权并没有经过法院确定
不受260的限制
所以只有形式上不起诉
252第1-4款
第一款 经过法院判决 已经确定过对人民之刑罚权基於一诉不再
理 法院自然不再去确定对人民刑罚权
第二款 时效经过 国家追诉权已经消灭 对人民没有刑罚权 法院自
然无法去确定
第三款 大赦 (因为不知道大赦性质 所以不了解)
第四款 法律废止刑罚 基於刑法第2条行为後法律有变更者,适用
裁判时之法律。与罪刑法定主义 国家对於被告并没有刑罚权
第八款 行为不罚
第九款 免除其刑
都是国家对人民没有刑罚权
第十款 嫌疑性不足 因为实务上认为效果等同受无罪判决 所以也有经
理由判断
1-4与8-10款因为法院不能去确定或对人民的刑罚权
或国家对人民没有刑罚权
所以如果仍是同一事件
国家已经再不能用起诉的方式去发动一个法院审判
确定对国民的刑罚权
因为法院已经不能再去确定刑罚权或没有刑罚权让他确定
也就是这个不起诉处分有了实质上的确定力
除非有260新事实 因为已经不是同一事件
刑罚权构成内容 特定犯罪事实与特定人
已经不同
法院自然就可以去确定该诉中
国家对人民的刑罚权
所以不起诉处分是有分 实质上 跟 形式上确定力
法律效果上的分别 是260
※ 引述《lili (不要逼我放弃)》之铭言:
: 明天就要考试了,一起来临时抱佛脚吧!
: 好心拉拉的提示中提到不起诉处分的确定效力,
: 接着指出只有形式确定力,没有实质确定力。
: 可是我看的书中写:
: 实质确定力之有否,视不起诉处分理由之不同而异:
: 不具实质确定力:252 第五至七款
: 具实质确定力:252 第一至四款,公诉权不存在,有实质确定力,不得再行起诉
: 252 第八至十款, 253, 254乃实体上处分,有实质确定力
: 可是书上都有检讨这种实质确定力,
: 认为他赋予检察官原本属於法官的权利,
: 造成审检不分......
: 所以LALA写的『没有实质确定力』,
: 是指不应当有实质确定力,
: 还是老师本觉得没有实质确定力???
: 因为我上课不认真(其实是完全没听)
: 所以搞不懂,大家救救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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