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sons (新年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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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强制执行的流程
时间Wed Jan 9 17:26:30 2008
强制执行之目的在於满足债权人之债权。债权人於取得执行名义後,若债务人不自动履行
,则经由债权人之声请,透过国家公权力之运用,以实现债权人之债权,此即为强制执行
。而由於一般社会上对不动产之重视,常较动产为高,因此不动产之执行,成为金钱债权
之债权人重要取偿对象。以下将简介不动产之强制执行流程。
一、强制执行债权人需先取得执行名义:执行名义之种类,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依强制
执行法(下称本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名义之种类有六种,分别为 1.确定之终
局判决。2.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关於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确定诉讼费用之裁定等)
。 3.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4.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5
.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例如:本票裁定强制执行、非讼事件费用
之裁定、仲裁判断等)。
二、由债权人具状向执行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系为实现私权,因此私人权利之实
现,是否需国家公权力介入,应尊重权利人之意思,故需债权人之声请始得为之。而声请
强制执行时除具状附上相关证明外,另需缴纳千分之七执行费及邮票费等规费。
三、嘱托地政机关为查封登记: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权,其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依法
应登记者,为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应即通知该管登记机关登记其事由,强制执行法第十
一条参照。就不动产之查封登记而言,实务上执行法院常以公函方式,嘱托地政机关为查
封之登记。
四、债权人引导法院人员至现场执行查封行为:不动产之查封,在於禁止债务人就查封物
为处分,因此查封一经实施,即生效力。而已登记之不动产,执行法院应先通知登记机关
为查封登记,其通知於查封行为实施前到达登记机关时,亦发生查封之效力。
五、通知行使抵押权: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权,因拍卖而消灭,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参照,因此执行法院进行拍卖程序时,会依法通知抵押权人行使权利。 六、嘱托测量:
不动产之现况,与不动产之拍卖价格息息相关,因此现场查封时会嘱托地政机关进行测量
。另执行法官或书记官,亦会对不动产之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权利关系加以调
查。
六、监价程序:不动产价值,不易确定,故拍卖不动产时,执行法院会命监定人就该不动
产估定价格,实务上常嘱托不动产所在地之地政、工务及税捐机关为之。若拍卖不动产时
,执行法院未命监定人估价,而迳行决定拍卖价格,则其执行程序即属违法。
七、核定拍卖最低价额及酌定保证金:执行法院於核定底价时,为兼顾债权人及债务人之
权益,通常会询问债权人及债务人之意见,以免底价过高或过底损及双方权益,但最终核
定底价之权为执行法院。又执行法院於核定拍卖最低价额时,通常亦会酌定保证金。
八、拍卖公告 、通知:为使一般人均能事先明了拍卖相关事项,故执行法院拍卖不动产
时应先期公告,另应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於拍卖期日到场,如有优先承买人或他项权利人
,亦得通知。
九、拍定:不动产之拍卖定有最低价,若应买人之所出之最高价,超过底价或等同底价,
即为拍定。若未达拍卖最低价额者,为未拍定。未拍定,则依强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
项规定由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不愿承受者,再减价拍卖二次,共计於三次拍卖後,仍无法
拍定,即依强制法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为特别拍卖程序。
十、通知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不动产经拍定或交债权人承受时,执行法院知有优先承
买权利人者,得通知期於法定期限内是否愿意承买。
十一、缴交价款:不动产经拍定後,买卖契约成立,买受人即应按拍定之价金,交付於法
院。
十二、涂销查封、抵押权登记:依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权
,原则上会因拍卖而消灭,故拍定後执行法院会函请地政机关涂销查封及抵押权登记。
十三、发权利移转证明书:拍卖之不动产,买受人缴足价金後,执行法院应发给权利移转
证书及其他书据。拍卖之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
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之不动产者亦同。
十四、制作分配表、定期分配及领取价款:拍定後,执行法院会依法制作分配表、定期分
配及通知债权人领取价款。
十五、点交: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因此若债务人拒绝将不动产交出,则拍定人得依法声请点交以解除债务人之占有。
强制执行之目的在於实现债权人之债权,而金钱债权之满足,又以拍卖不动产最为常见,
以上对拍卖不动产之流程简述,在希望能使读者对此拍卖不动产之流程有概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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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要执行的财产必须在法院辖区内,才可以向该法院声请强制执
行。
二、要提出执行名义的文件:
(一)判决书及其确定证明书。
(二)准予假执行之判决书或准予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书。
(三)诉讼上成立的和解或调解。
(四)公证书(载明可以迳受强制执行者)。
(五)拍卖抵押物或质物的裁定书以及抵押权设定契约书、他项权利证
明书、借据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
明书。
程序
一、书写强制执行声请状:司法状纸可向法院联合服务中心购买。书状中
必须写明声请人及债务人现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债务人能收到通知
, 不要写空的户籍地住所。如果无法收到通知,还要进一步查明现在
住居所,以便送达。书状中最好写上债权人的电话,以便紧急联系之
用。书状中要说明声请强制执行的意旨以及债权数额。
二、要附送执行名义的文件正本。
三、缴纳执行费:执行费是债权额的千分之七,但执行标的金额或价额未
满新台币五千元者免缴执行费。缴纳处所在法院收费处
,并取得缴款收据。
四、并缴纳供送达之双挂号邮票十份,多退少补。
五、上列手续办好後,要将声请状,执行名义的文件、执行费收据以及邮
票,一并送法院收发室即可。
六、所要查封拍卖的债务人财产,其产权证明文件要附在声请状中提出来
。以後还要导引执行人员到现场查封。
七、查封以後,民事执行处会委托公家机关,如台北市政府地政处及工务
局监价,有时也会委托信用可靠的法人监价。债权人要先缴监价费用
。监价费也是执行费之一,将来可优先受偿。债权人及债务人对於此
项监价可以表示意见,但仅供法官参考,法官会酌量各种情况定底价
。
八、拍卖日期一定会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栏及刊登报纸。刊登报纸必须债
权人先出钱刊登,登报费也是执行费之一,将来可优先受偿。债权人
最好刊登於销路广大的日报上,使更多人知道前来投标。
九、拍卖时会公告底价及保证金。保证金应向台湾各地银行购买本票、支
票或汇票,连同标单投入票匦,由出价最高者得标。得标者必须在一
星期内缴足价金,否则保证金会被没收,将来再开标时,如低於此价
,还要赔偿差额。
十、拍定後如果有优先购买权人,则暂缓缴款,要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
否愿意以此价款购买,如果愿意,就必须先由他购买,拍定人就不能
承购而应领回保证金。优先购买权人如果不愿意承购,才由得标人承
购。
债权人主导及协力
一、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导人是债权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权力,以完成保障
债权人的财产权为目的。因此执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债权人导引并协
力。切勿以为法院应该包办一切执行程序,置身事外。
二、债权人所主导的主要事项为查报债务人财产及其使用状况,如有无出
租,出租情况,查封时要导引至现场,陈报债务人地址,如无法送达
,还要提出债务人户籍誊本。
三、外出执行时,法院执行人员一律乘坐法院的公务车,债权人不必另雇
车辆或负担交通费。
四、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债务人只要与债权人和解,由债权人撤回执行,
就可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如以书状撤回者,应注意撤回状上所盖印章
必须与原来强制执行声请状相同,否则应附送印监证明书或亲自前来
民事执行处声请撤回 ,由书记官记明笔录。
五、不动产的拍卖,每股都将当天所要拍卖的案件,同时投标,且集中投
入同一标匦。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标,标价若干。又当场开标,
马上决定各笔得标人,当场影印标单公告之。任何人都无法围标、垄
断或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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