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99986 (汪汪)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申覆] 医学(四) 74
时间Wed Aug 4 12:32:48 2010
依照毒品防制条例
第十条
* 施用第一级毒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条
* 犯第十条之罪者,检察官应声请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应先裁定
,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处所观察、勒戒,其期间不得逾二月。
* 观察、勒戒後,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据勒戒处所之陈报,认受观
察、勒戒人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应即释放,并为不起诉之处分或不付审理之裁定;
认受观察、勒戒人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检察官应声请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
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处所强制戒治,其期间为六个月以上,至无继续强制戒治
之必要为止。但最长不得逾一年。
* 依前项规定为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执行完毕释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条之罪者,适用
本条前二项之规定。
毒品分级:
第一级为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硷等,共9种。
第二级为罂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168种(MDMA、K他命、摇头丸)。
第三级为西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FM2等镇静剂20种(即以前的红中、白板、青花)。
第四级为二丙西基巴比妥、阿普挫他等原料素68种。
==>由此可知,勒戒仍是可能选项之一,加上病患乃年轻少妇加上怀孕,题目亦没有述及年
轻孕妇之健康状况,若是病患健康状况不佳,仍有可能经由保外就医之方式在医院接受
勒戒之治疗,毕竟临床状况这些都是有可能发生的选择之一,端赖医师对病患个人健康
状况或是其他情形而有不同的想法跟处置,应该无绝对正确处理方式,建议A B D应送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1.67.73
1F:推 spyro:覆议 08/04 12:40